游客躺枪“不合理低价游”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旅游,经济学,购物
  • 发布时间:2015-11-13 13:58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近期,媒体连续曝出内地游客参加港澳游,被困购物场所、被强迫购物甚至胁迫购物的情形,特别是近日还发生游客被打致死事件。旅游中的这些乱象往往都是由“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这是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的原因。但是,要求游客对“不合理低价游”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否符合基本的经济规律,是否有悖基本的法理,必须商榷。

  游客担责“不合理低价游”为什么错了

  南开法学

  http://hehongfeng.fyfz.cn/b/869827

  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没有对不合理低价进行界定。由于“不合理低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合理低价应该是指低于成本。按照这个原理,除去例外情况(旅游行业不存在例外),低于成本的价格,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既是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也是违法行为的获益人。对于低于成本的交易,消费者没有过错、不是经营者的共谋,也不应该对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法律均没有规定游客(消费者)应当对“不合理低价游”承担责任。从市场成长的大规律看,低于成本的价格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短期亏本贴钱,为的是挤垮同行业的竞争者,获得市场的垄断地位;二是短期也不想亏本贴钱,低于成本只是幌子,期望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获得利益。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的,我国旅游市场发生的一些强制购物的恶性事件基本都是第二钟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情况更为恶劣。因为第一种情况是通过给消费者(游客)好处挤垮竞争对手,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赤裸裸地违约和侵害消费者(游客)的合法权益。

  从经济学角度看,旅行社和游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买方的游客希望降低价格,作为卖方的旅行社希望提高价格,这都是正常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的基础。如果要求游客对“不合理低价游”承担责任,意味着游客应当有义务、有责任判断旅行社的成本和旅游项目的内在品质。这对游客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

  处理游客不能一刀切

  察而思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144fff0102wggo.html

  普通游客谋求低价的心理无可厚非,可是要求游客抵制“不合理低价游”,首先要告诉游客不合理低价的标准是什么。尽管国家旅游局在今年“十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中,明确了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可是每条线路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到底是多少,就需要让游客明知,详细的收费和游览项目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出来。至于地接社是否有收到组团社的费用、费用是多少,游客也不可能知道。让游客具备一双火眼金睛并不现实,这是要把每个普通消费者都逼成业内专家的节奏吗?

  按照提示的表述,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当然,对于签订零团费合同的情况,游客不可能不知道这是“不合理低价”,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明知而为,游客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那游客作为受害者,是不是一刀切都要承担责任?发布这个提示是内地游客在香港因拒绝购物而被围殴致死发生一周之后,该事件中绕不开“影子团友”的环节。这就要求,首先须区分普通游客和影子游客,分清签订虚假合同是有意还是无辜的。这就好比买假货,有人是知假买假,有人是不知道假货而被蒙骗,如果一味地将这个板子打在消费者身上,这种粗放的行政方式难免造成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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