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 来源:国际商务财会
  • 关键字:环境会计,环境信息披露
  • 发布时间:2015-12-01 10:59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理论研究亟需完善。本文从环境会计的视角,简要论述了我国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状况,揭示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 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3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会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环境会计核心的环境信息披露则显得尤为重要。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揭示企业对环境污染的情况和环境资源的利用情况,为国家治理环境问题,进行环境决策和企业减少甚至消除污染排放提供依据,也为社会公众知情和合理诉求环境问题提供依据。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后,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使人们认识到,只关注经济增长而不善待自然环境必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肆意破坏必将受到自然的报复。20世纪70年代早期,世界上掀起了环境保护的热潮,环境信息披露涉及环境会计问题,一些国家的会计学者开始思考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环境会计应运而生,而环境会计领域关注的焦点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开始高度重视企业的这一问题,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从21世纪初才全面重视并规范企业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等。十几年来,我国环境法规逐渐完善,企业逐渐重视环境问题是令人欣慰的,但面对现实严峻的环境问题,仍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现行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与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

  我国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较晚,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开始关注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对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政府有关部门也相应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推动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

  (一)国内环境信息披露理论研究现状

  环境与企业的关系涉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而利益的计量与核算必然涉及会计问题,本文从会计视角审视环境信息披露问题。

  1.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研究

  孟凡利(1999)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环境问题对财务的影响和环境绩效评价。环境问题对财务的影响主要概况为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资产价值减损,资产结构的变化,负债和现金流动情况)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环境支出和环境收益情况)。张白玲(2003)认为,环境会计是社会会计的一个分支,环境会计应该包括宏观核算和微观核算两个方面,以整个国民经济为主体,反映全社会经济中的资金运动过程。刘发明(2006)认为环境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的主要形式,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为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和企业难以用货币来表现的单纯的环境活动。王英(2010)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环境资产、环境费用、环境效益和环境负债四个方面。

  综上所述,上述研究成果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推动了环境会计的发展。但是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研究主要是基础性的理论与概念,披露的环境信息也主要是已发生的过去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完整,研究的视野较窄,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不够全面。

  2.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研究

  刘冬荣、胡蓉(2001)等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应采用独立环境报告模式,环境信息的披露方式应采用定性的文字说明和定量的方式相结合。王玉春(2012)认为,环境会计是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内容之一。鉴于国际社会责任发展现状,以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还处于初级阶段,主张目前中国企业环境报告信息披露应采用独立的非会计形式编制,以文字叙述为主,并辅以数据、表格等形式反映。等到独立的会计形式编制的环境报告的理论研究成熟,再采用独立的会计形式编制。

  (二)企业环境及其信息披露的法规建设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企业环境及其信息披露的法规,至今虽然还没有一套完整、科学的法规体系规范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有成效。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由相关法规、办法或准则等组成,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较少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

  2000年以前,自然环境的恶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也越来越重视。我国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多部环保法律法规,财政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对企业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行为给予各方面的支持与优惠。在这一阶段,我国注重环境保护的立法,鼓励企业主动治理环境,但是法规较少,缺乏强制性的措施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这一时期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薄弱,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执行。在这一阶段,还没有形成有关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

  2.环境监管部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制度

  2000年以后,随着环境会计的发展,政府环保机构开始注重环境信息制度的建设。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审查制度并要求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在这一阶段,全国大范围内推行环境评价体系,初步规定了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也有了初步的规范,但是仅以重污染企业作为披露对象,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存在披露的范围较小,披露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等问题。

  3.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

  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准则中指出“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在该指引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部分提到:“鼓励公司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在这一阶段,政府鼓励上市公司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自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4.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制度

  2007年以来,随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渐完善,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国家也加强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设,证监会、环保总局等各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0)等均提出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要强制披露其企业环境信息,其他行业的企业应采取自愿的方式披露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制定环境报告责任书。这一阶段,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是采取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制度,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渐成熟完善。

  三、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经过十几年环境保护及其信息披露的立法与实施以及相应的理论研究来看,虽然环境信息披露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完整的环境会计准则

  我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政出多门,且法规不完善。近年来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使人们深刻认识到,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刻不容缓,人们对于环境信息披露十分关注。为了制约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更好地保护环境,我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和法规建设尚处在初步探索的阶段,国家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散见于多个法规条例之中,不够统一和系统,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尚没有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关于环境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处在初步探索的阶段,虽然政府颁布了一些法规,但是缺少完整的环境会计准则。在实务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确认标准和方法,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支出,环境收益等需要货币计量的会计要素都不能准确的记录与报告,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费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获得的收益也不能在相关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方面,没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予以规范统一的格式,企业缺乏规范的指导,使得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时候有很大的随意性,标准性降低,形式不规范。

  (二)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少,定量分析少

  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披露的企业数量较少,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业比较单一。虽然我国环境保护的意识在逐渐加强,国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在逐渐加强,但是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到所有企业。2007年以来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强调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但仅对重污染行业必须披露的环境信息作出了具体要求,其他行业则采取自愿的方式披露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制定环境报告责任书。由于缺乏全面的制度约束,一些企业不主动披露环境信息,而披露的企业多数为了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也仅仅披露对其有利的环境信息,对于负面信息则不予披露。这也导致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较少,披露的行业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重污染行业的缘由。

  另外,从已披露的环境信息看,绝大部分的企业披露的是已发生的、历史性的事件,且主要以文字描述性信息为主,量化性的环境会计信息较少,环境信息的披露质量还有待提高。大部分企业对过去环境已发生的投资、费用和支出,如公司所采取的环保政策、环保设施建设以及排污清洁绿化费用等进行叙述性披露。很少有企业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环境信息,如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污染情况等进行披露。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定性的为主,定量化的信息较少,缺少数据对比,使得企业环境信息可比性下降,信息使用者难以判断企业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状况。

  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的形式也不统一,主要有以下披露形式:(1)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2)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3)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4)在董事会报告或管理层讨论中予以披露或说明。披露形式不统一造成了关注环境信息的使用者获取与阅读信息的困难。

  (三)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国际上对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框架主要有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以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混合监管三种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规范了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环境信息披露,但是,在一个比较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仅靠政府监管市场的模式是不完备不充分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市场信息不完全,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其获取的信息是有限的。另外,政府用于监管的资源也是有限的。目前,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虽然采用政府监管模式能提高监管效率,但由于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一定程度削弱了监管的权威性。

  四、对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规范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国外有关组织或机构初步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实务框架,或制定了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指引。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题为“推动欧洲的公司社会责任框架”的绿皮书,该书希望通过规范社会、环境与公司经营活动结合的问题,在欧洲建立一个推动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实务框架,其中强调规范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规需要明确立法主体与立法内容与形式,借鉴国外的做法,由有关部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实务框架(其中包括环境报告框架)。也可以将环境会计核算、监督与披露的基本规范列入《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以法律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环境会计付诸实施的法律保障,使环境会计的核算、监督和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同时还要明确企业环境会计报告也属于特殊的信息产品,使用者对这一特殊的产品质量当然有一定的要求,这就需要制定满足要求的信息质量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与行业协会可以联合组织审验和评价环境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二)加强环境会计理论和方法研究

  由于环境会计核算对象的边缘化,环境会计要素确认的复杂化,环境会计要素计量上的多样化。使得当前的环境会计理论缺乏对实务操作上的指导性,环境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不统一。要制定环境会计准则,界定环境会计要素,明确会计要素的计量与记录方式,构建环境会计报表体系和报告内容,研究环境会计理论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又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在环境会计的核算中,环境损益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环境会计报告需要反映企业开展保护环境活动取得的收益,详细计算和披露该活动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环境会计损益法虽然可以综合地反映和比较环境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但确定有关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是相当困难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有些环境活动并非通过市场交易完成,因而缺乏客观的计价标准,如防治环境污染所取得的效益就难以计量,还需要从宏观方面来确定每项经济业务的计价标准等。

  (三)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

  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如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资委、经信委、中国证监会等对其相应的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政府的监管具有权威性,既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还可以适当运用行政手段予以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检查与督促,中国工经联与中国煤炭、机械、钢铁、石化等11家工业行业协会曾联合发布“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关于倡导并推进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行业内企业要正确处理企业与环境的关系。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排放废弃物的技术标准,并按标准指导检查。

  社会监督,如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媒体、环保协会等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具有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与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计。可靠性是指企业环境信息,尤其是环境会计信息应该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情况,报告的信息被核实过,使用者能够依靠或者能够相信所依赖的信息标准。可靠性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报告的真实反映性和可核实性。真实性是可靠性的基础,可核实性是可靠性的尺度。企业环境信息质量的可核实性特征要求应由独立的第三方对其审验。审验的作用在于提供公证,使环境信息的使用者获得可靠的信息,以便进行相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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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玉春 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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