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一次二次三次,该如何定性?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礼金,受贿
  • 发布时间:2016-01-23 17:26

  基本案情

  陈某,党员,某县畜牧局局长。2014年7月陈某生病住院期间,收受同学——该县一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张某“慰问金”1000元(此前张搬迁新居时,陈送过其800元);2015年春节,张到陈家拜年,以下属名义送其1万元;2015年端午节期间,张请陈调整自己工作岗位,并再次送给陈2万元。陈在2015年10月将张调到局机关担任行政股负责人。

  分歧意见

  对于陈某收受张某礼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正常人情往来。陈虽为张领导,但又是同学,且陈送张礼金在前,在交往过程中张难免向陈送礼物或礼金。

  2、第二种意见认为陈虽与张系同学关系,但多次收受张礼金,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收受礼金违纪。

  3、第三种意见认为对陈三次收受礼金的行为应区别对待:第一次系正常人情往来;第二次系收受礼金违纪;第三次系受贿违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陈某三次收受礼金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首先,陈某生病期间在医院收受张某“慰问金”1000元应是正常人情往来。陈与张虽是上下级,但也是同学。何况,此前作为领导的陈早在张搬迁新居时就曾送过张礼金800元。此次,陈生病住院,张送其1000元,数额差距不是明显过大,加之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礼尚往来的传统和实际情况,故应将陈此次收受礼金定性为正常人情往来。

  其次,2015年春节时张某到陈某家拜年,送其1万元,应认定为收受礼金违纪。因为陈此次收受礼金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张在送给陈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相关规定,给予张某党纪处分。

  最后,2015年端午节期间,张某再次送给陈某2万元,应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违纪。因为陈收钱后为张调动了工作岗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此,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给予陈某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_刘勇 谭精华 范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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