拧紧私募

  • 来源:英才
  • 关键字:私募基金
  • 发布时间:2016-03-08 10:31

  私募基金的野蛮生长宣告结束。

  经过数年的发展,对二级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规模不断壮大,从过去的纯地下操作变为后来的阳光私募正规化。如今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层再也无法忽视这支庞大的投资“编外军”了。

  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4054只,认缴规模5.07万亿元,实缴规模4.05万亿元。其中19219只是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新设立基金,认缴规模3.41万亿元,实缴规模2.71万亿元。当前,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7.94万人,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有87家。

  想象一下,如果这样的一支编外投资势力没有内部控制条例,结果会多么可怕,这就相当于一台长期上路的汽车自己没有刹车,风险难控。

  2016年2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从几个主要方面对私募的内部控制做了约束。

  募资监管

  首先受到重点“关照”的就是私募基金的募集运作,对于这方面,该指引拿出了两条为私募树立规范: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从这两条来看,监管层首先意在防止私募将不适合承担高风险的人纳入到自己的客户范围,其二是私募不能变相进行公开募资,规避民间金融近乎“庞氏骗局”的风险。

  实际上,这两条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销售、募集条款的延伸。

  该办法明确表示,募集行为主体只有两类: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管理人(截至2015年底共有24625家);二是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根据证监会2015半年度公布的名录,全国共有294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中包括113家商业银行、98家证券公司、11家期货公司、6家保险公司、2家保险代理公司、6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58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也就是说最多只有这294家可以代销私募产品。

  而且监管者明确了哪些属于募集行为: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均属此列。

  对照上述表格中的第十七条,私募必须委托有资格的294家机构完成募集,自己不能有明确属于募集行为的四类操作。这样的监管不可谓不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百万的投资门槛,其中条款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六条呼应之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使得私募不能进行合同或者份额拆分(很多小贷公司、P2P的惯用伎俩)来达到招揽更多不合格投资者的目的。

  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的发展速度。

  防范利益输送

  为了防范利益输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管理办法》该条款的细化,《内控指引》也对利益输送、老鼠仓等行为做了内部管理约束,其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表中的防控方式非常必要。

  现实中很多私募并没有内部防控机制,各个产品之间利益输送严重,有时为了打造明星产品壮大自己声势甚至不惜牺牲其他兄弟产品利益,或者针对不同主体采取区别对待、账目不清等情形。

  要想实现产品的清晰隔离,内部人员隔离势在必行。为此,《内控指引》的第十、十一两条着重在人员的布局上给出了要求:

  要求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要求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二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数量的约束是非常独特的,这再一次反映了私募基金之前很大程度上并不重视公司治理,一味强调业绩主导的激进模式。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对于很多私募的痼疾——缺乏风控和信息不全,《内控指引》也对此进行了修正。

  无风控评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无可查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从整体来看,在《管理办法》和《内控指引》相继出台后,私募的野蛮生长宣告结束,在经历短期阵痛、调整、回流公募之后,私募基金在未来必将获得更多人的信赖。

  文/本刊记者 昝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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