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效仿美欧金融新规吗

  •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 关键字:金融,内部资金救市法规,奥巴马,中国
  • 发布时间:2016-03-14 17:02

  2016年新年伊始,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一件鲜为人知的大事,欧盟制定的挽救濒临破产银行的内部资金救市法规(BAIL-IN)开始生效。不同于2008年危机中政府动用外部的巨额纳税人资金挽救失败银行(BAIL-OUT),今后将通过罚没民众存款、养老金等内部资金来挽救失败银行。

  2008年奥巴马曾经谈到有两种挽救失败银行的办法:一种是瑞典的银行国有化办法,另外一种是日本的财政货币刺激政策。奥巴马声称美国的资本主义传统很难适应国有化,因此选择了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刺激政策。但是,他没有提到瑞典取得成功并恢复了经济快速增长,政府回收全部资金并取得了良好效益,日本却陷入了经济长期停滞的“失去的二十年”。

  国有银行在资产规模、信誉、社会责任方面有独特优势,瑞典等西方国家曾成功地将国有化作为挽救失败私有银行的对策。美欧的银行存款保险模式主要针对私有银行,其资产规模、信誉、能力有限,易于发生破产倒闭,难以抵御微观经营性风险和宏观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英国中央银行的联合文件,也声称罚没存款旨在“促使全球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私营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因此,中国根本没有必要效仿美欧罚没民众存款挽救失败私有银行的法规。

  中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应发挥国有银行的独特优势。国有银行本身就是一种能够保证民众全额存款安全的制度,它既能接受公众监督、改善经营,又能制止投机风险,优越于美国为私营银行设计的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的庞大规模本身就能聚集资金抵御分散的微观风险,同时又能配合政府宏观调节,控制宏观的系统性风险,还拥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国家信用和资金规模的支持,完全有能力、有义务向民众提供更优越的全额存款保险。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来看,也有必要提供这样的保险。

  中国应将以前国有银行全额保障民众存款安全的传统制度化和法律化,明确国有银行如何聚集资金抵御微观的经营性风险,如何配合政府进行宏观调节,控制宏观的系统性风险,如何加强国有银行的全民属性,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及时制止威胁存款安全的各种金融投机活动,参与改善银行经营和督促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等等。国有控股大商业银行没有必要效仿美国的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否则等于鼓励放弃国有银行应该具有的抵御宏观、微观风险的能力,放弃有能力、有必要承担的维护民众存款安全和金融稳定的社会责任义务,鼓励经营人员为了获取高回报从事高风险的金融投机活动,最终国有银行还可能像美国银行那样投机失败后将损失转嫁给社会公众来承担。

  中国国有银行屡次克服了不良债权危机并全额保障了存款安全,中国不应该抛弃本国维护民众利益的成功经验转而效仿美国模式。中国应坚持国有银行全额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存款本身,主要目的是杜绝民众因担忧存款损失而挤兑银行的极端危险,确保货币供给不会发生乘数扩大的崩溃连锁反应,确保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安全的底线。因此,不必拘泥于保险缴费而应准备必要之时动用国家财力和货币发行作补充。2008年美国挽救花旗银行动用了1万亿美元巨资,远远超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数百亿保险缴费,也说明不应拘泥于保险缴费平衡而应具备宏观战略眼光。银行危机爆发时唯有全额存款保险能够杜绝挤兑存款恐慌。2008年危机时欧洲国家果断将困难银行国有化并承诺无限度存款担保,有效制止了挤兑恐慌的蔓延和银行危机的扩散。

  中国可以考虑对民营银行、合作制银行实行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同时还应该考虑采取瑞典等国家的成功国有化办法,帮助这类困难的银行进行整顿、重组以减少民众的存款损失。20世纪末瑞典曾因房地产泡沫导致众多私营银行濒临破产,后来通过国有化运用国家信用有效防止了挤兑存款恐慌,通过整顿重组、引入公众监督并且禁止参与各种金融投机,确保了全部民众存款安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4年,江苏某中小银行在经营良好情况下依然发生信用危机。该银行用成堆现金展示也无法阻止民众提款挤兑,这说明向规模较小的民营资本开放银行领域将不可避免地加大存款风险。鉴于此,应特别警惕频繁发生的私人老板卷款潜逃事件,在敏感的银行领域重演并引起金融恐慌连锁反应。银行体系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中枢神经系统,客观上要求政府推行银行国有化并实行无限度的存款担保,否则根本无法应对全球化时代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

  中国不宜效仿美国金融法规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规定,给予金融衍生避险合同超级优先清偿待遇和用存款弥补投机损失。应该意识到国有银行拥有充分的财力、能力,能抵御微观的经营性风险和宏观的系统性风险;唯一无法抵御的就是引入西方金融衍生避险工具之后,可能诱发远远超过国民经济规模的天文数字投机坏债损失。中国应将禁止国有银行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列为最重要的维护民众存款安全的政策措施,将其纳入金融法规和国有银行的规避风险制度建设。今后中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区即使出现较大利率、汇率波动风险,也不应允许外资银行趁机推销金融衍生品避险工具,应该将金融衍生品列入在自由贸易区受限制的负面清单。

  美国前助理财政部长克雷格曾指出,废止本来就是废纸的金融衍生品合同,将消除数百万亿美元的高杠杆风险而没有任何副作用。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后油价、汇率剧烈变动,众多企业购买的石油、汇率衍生保险合同损失惨重,充分表明金融衍生品无法规避风险,还会造成更大的恶意操纵损失。正是由于中国商务部支持国有企业不履行金融衍生品合同,美国华尔街投资银行不得不默认将金融衍生品合同视为无效是完全可行和正当的,从而避免了中国国有企业像发展中国家的众多企业一样蒙受数百亿美元的损失。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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