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将重塑中国金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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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14 17:06
科技进步引发的金融变革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创新正是基于技术革新,诸如移动互联、云计算以及大数据处理等科技所推动的金融创新。
1.创新金融模式,扩宽金融渠道。互联网技术进步减少了价值流通的中间环节,提高了价值流通的速度和效率,提升了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的效率,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增强了金融市场在不同时空转移资源的能力。例如P2P、众筹等模式。
2.创新移动支付模式,为偏远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移动互联在传输的带宽和距离、抗干扰能力、安全性能等各方面已经接近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有线网络。这为有线网络布局较少的地区,如二、三线城市及偏远农村,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奠定了技术基础。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3.降低金融创新成本,加速普惠金融发展。未来云计算数据中心将对成千上万个金融机构提供计算服务,大大降低单个金融机构配置、升级IT设备的成本。同时,金融行业产品和服务因为云计算技术而创新极大。从全球来看目前云计算服务的年增长率是45%,而传统IT市场只有4%的年增长率。
4.精准风险定价,降低不确定性。首先,风险定价更精确、更快速。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既能准确地进行风险定价和风险防范,也能提高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的匹配程度及其效率。
其次,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将金融、贸易等不同场景的数据整合到云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处理对市场中的风险进行精细的甄别,挖掘每一个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
最后,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全新风险分析方式将会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金融行业本身具备丰富的数据资源,但目前对这些数据的利用率依然很低。未来可在了解客户、交叉销售、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加强大数据应用。与此同时,未来金融机构可以在商业和生活场景中借助系统自动获取征信所需的数据。
5.金融场景化日渐凸显,创新远程账户管理。金融与商业、消费、社交等生活场景的边界在逐步模糊,也由此产生了很多适应新经济模式的金融创新。例如,人脸支付技术将打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账户,并将其与个人的生活场景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金融的场景化是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1.将单一渠道转变为平台,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目前中国直接融资占社会总融资的比例是18%左右,而美国则为70%以上。互联网金融扩宽了融资渠道,使得客户能够自主选择接受金融服务的渠道。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的发展也将由传统的单一渠道转变为互联网式的平台渠道。平台本身已经模糊了市场与中介的概念,能够通过社交圈的扩散实现用户数的快速增长。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测算,2020年互联网及移动渠道总共将为银行贡献近40%的销售交易以及66%的售后服务和转账交易,远高于2012年20%和50%的水平。
2.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目前中国5606.16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有借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到三分之一左右,但真正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仅为11.9%。传统信贷模式下,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信贷审核的成本高,而且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缺乏银行要求的合格抵押物。与此同时,传统金融体系的贷款流程繁琐,一笔小微企业的放贷时间至少需要一个月。
互联网金融能够将目标客户群落在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不仅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也改善了融资服务体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放贷时间一般为一天左右,而阿里小贷的自动化流程能够做到三分钟完成审批,一秒钟放款。
3.增加投资渠道,加强对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中国传统的金融服务缺乏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大量未能在传统金融行业中得到充分满足的需求,构成了金融抑制。而这种需求和供给之间的不平衡,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力。
此外,传统金融服务主要面向北上广以及部分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在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仍是空白;而新兴的互联网货币基金产品则完全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布局。
4.以客户为中心极大促进金融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的混业经营。金融服务的多渠道整合,使得客户能够自由选择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渠道获得怎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背后是机构的不同渠道在产品、服务、流程和技术上的无缝对接。客户可以通过一站式的金融账户来管理自己的金融资产。
5.建立起资金供给和需求机制,推动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强大力量推动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前主流的P2P平台在机制设计上已经考虑到利率水平的波动,成交利率会随着资金供给数量的变动而呈现波动,成交利率已经呈现出利率市场化的趋势。
6.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加速人民币国际化。随着人民币资产账户可兑换的实现,将会进一步加大境外市场对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投资需求。通过互联网金融将境外的投资需求和境内的融资需求相连接,可以盘活境内资产,增强流动性,同时加快人民币国际化。
7.淡化一二级市场间的界限,促进交易所向微型化发展。在资本市场中,随着公募股权众筹的出台,预计未来五年互联网金融将淡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界限,模糊场内与场外市场的差别。2015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实行新规则,允许企业通过“微型IPO”的形式募集最多为5000万美元的资金。此类规则彻底革新了发行新股的过程,大大便利了公司融资。虽然依然须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批,但普通IPO中许多烦扰的限制将被免除。通过微型IPO上市的小企业也将面临监管松绑。企业将不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无须承担繁重的信息披露义务,财务业绩不必每季度披露,公司也无须成立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独立审计委员会。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预计此类“微型IPO”也将逐步在中国资本市场得以实现。
目前,中国期货中远期市场及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中,传统商品交易所运作呈现扁平化态势,通常是以交易所为中心,以金融资源的供给来创造需求、驱动需求,进行大规模、标准化金融产品的设计及生产,且手续繁琐、时间冗长。未来,随着互联网加速信息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交易者被信息高度“赋能”,将会处于金融活动的中心。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将大大消减交易所设计和生产金融产品的成本。未来交易所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实时了解交易者的金融需求,金融产品将会更多地围绕交易者需求的个性化、群体化特征进行柔性设计和开发,或者由交易者参与设计金融产品,“小规模、多样化、快速反应”将会成为交易所未来的趋势。
8.互联网金融创新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互联网金融业务丰富了金融体系。现如今技术的进步使得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成本大幅度降低,互联网金融中管理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成本是传统金融成本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目前,P2P、股权众筹在中国金融市场格局中占据的份额约为0.5%。未来五年,随着金融环境的转变如金融法律基础的完善、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金融产品的多元化、监管权力的下放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获得飞速增长。预计2020年P2P、股权众筹将占整个金融市场的5%-7%。未来大企业仍将主要通过银行、证券等传统的渠道满足其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在这些客户中的占比会比较小;中小企业也会利用传统渠道融资,但更多是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完成融资,从而建立起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加快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快建立交叉持牌和多牌照制度,加强混业经营风险管理。随着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及金融场景化的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产品越来越多元化,金融混业日趋明显。当前分业监管仍适合线下的金融资产交易,但并不适合逐步混业的互联网金融线上平台。互联网金融中将基础资产转换成可以面向公众出售的资产,往往需要多个金融牌照。
加快推进交叉持牌,制定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的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有利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未来随着民营银行、券商等牌照逐步放开,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拥有多个金融牌照。在混业经营下,未来倾向于根据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划定监管职责,而非依据机构本身来划定监管,因此协同监管非常重要。
在法律方面,现行法律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并不支持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从国际经验来看,可以先推行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根据试点的效果再修改法律。
2.加快构建金融“大数据”监管体系,实现动态、协同监管。“大数据监管”未来将会呈现以下趋势。其一,监管的分布化和动态化。以属地、业务、机构等为导向的监管将会逐步弱化。其二,监管的协同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促使金融业监管者与非金融业监管者之间增加跨界协同,以数据为纽带,频繁交互,监管框架和规则也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因此,应加快构建“大数据”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的动态化、协同化,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目前通过交易所可采集包括用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信息、产品信息等多种重要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可发现交易场所的风险及违规线索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利用云计算技术进行系统的部署和对接,通过对云上交易所、托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可从交易、资金、仓单/仓储等几个核心维度进行实时或延时(日终)的监管。同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为监管者、客户、交易所会员以及合作机构提供数据查询与核对服务,结合多种技术管理手段给交易所监管提供技术化保障。
3.引入第三方清算,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逐步降低银行托管资金的成本。为了加强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安全以及对资金用途的监管,建议通过独立且具有政府背景的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目前P2P行业与银行合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银行通常会选择风险控制比较好的公司合作,银行的资金托管成本较高。建议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逐步降低银行资金托管的成本。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与第三方支付及银行等机构合作,利用大数据平台监控借款企业及个人的资金流去向。
4.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建议迅速成立起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被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能够根据相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形成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须完善法制,对造假行为依法进行严格制裁,加大造假成本。
5.建立并完善债权、股权、物权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由于当前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使得类似陆金所、宜信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线下业务太重,公司的成本过高,从而加大了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成本。
建立并完善债权、股权、物权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能够整合行业信息,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成本并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明确物权、产权、债权等法律关系。例如股权众筹的登记存管,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办理,集中统一登记存管。目前民间金融资产抵押融资的杠杆一般是三到五倍,利率是10%到20%。这其中也存在着金融资产抵押信息登记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6.放宽非公开发行对象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由于股权式众筹平台的投资者众多,单一投资者的投入金额较小,现有的非公开发行对象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不利于创业企业通过股权式众筹平台实现低成本、快速且足够的融资。因此建议借鉴美国JOBS法案,修改《证券法》对于公众公司的标准,提高非公开发行对象的人数上限至2000人,并结合合格投资人、非合格投资人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等因素,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投资人人数众多的客观情况。
7.进一步简化互联网证券开户流程。自2013年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证券公司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以来,基于网上视频对话的见证开户方式已成为证券公司较为普遍的实践。建议取消在线证券开户过程中的双视频等非互联网化的要求,引入第三方高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技术,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在提高身份认证安全性的同时简化开户流程。
8.明确基金份额在线质押的操作指引。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基金份额可作为合法的质押标的,但在互联网环境下,以在线方式办理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的效力认可以及质押操作流程、质押公示流程等暂时无详细的操作指引。建议进一步明确基金份额质押登记的指导性操作规则,保障在线基金份额质押的法定效力,让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质押的方式盘活资产。
9.将RQFII投资的金融产品扩展至部分非标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引入境外投资者,能够增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流动性,同时将风险高的境内资产的风险转移至境外,起到分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作用,加速人民币全球化。
10.试点远程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和股权变更。众筹平台的融资项目往往是在创意或者初创阶段,其中许多项目是由自然人在网上募集资金以后再设立企业;而另一方面投资方数量较多、地理分散、金额较小,无法像传统模式一样由股东到工商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企业注册和股权变更。建议选择少数地区先行试点,允许以互联网等远程方式办理企业的工商注册和股权变更。
黄运成 王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