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疏忽致幼儿死亡该不该判刑

  2月27日,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一家长手抱两名幼儿靠近玻璃围栏天井处,失手没抱住,两个孩子全部坠落至负一层,当场死亡。

  此前的1月3日下午,陕西咸阳海泉湾温泉世界儿童戏水池内,一粗心母亲专心玩手机,身后4岁儿子溺水身亡。

  痛心疾首的同时,人们尤其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失职监护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13位政协委员联名,建议入刑

  严蔷(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志愿者)

  在天津大悦城惨剧之前,上海也曾发生过一件十分类似的事件。2016年11月,在上海青浦区吾悦广场二楼至三楼自动扶梯上,一名女性老人怀抱四个月大的幼儿站立不稳,失手将幼儿摔落至一楼地面,造成幼儿死亡。

  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在中国,每年有近1000万的孩子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约10万,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有270余名儿童意外死亡。这些伤害事件,大多数与家庭、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

  监管人疏忽大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家庭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家长虽然有失职或疏忽行为,但绝无主观恶意,失去孩子已经很悲痛了,如果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家庭而言是伤口上撒盐。这种观念与生命权平等,与法律维护正义、预防违法犯罪的本义不一致,甚至与权责对应原则也不一致。因此,转变观念是监护失职入刑的基础。

  但也必须看到,设立“监护失职、疏忽罪”,比起事后惩罚来,更应该起到事前警示作用。就警示的强度而言,监护失职入刑也是十分必要的。

  未成年人监护并非“家事”

  丁涛(刑事律师)

  2015年7月,山东沂水县石良社区幼儿园一名3岁幼儿被遗忘于车内,窒息死亡。之后,这家幼儿园停业整顿,园长、接送的老师、司机等均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与被遗忘在校车中的孩子相比,更多的孩子曾被父母遗忘在私家车中。粗心疏忽的父母或者因为孩子睡着了,或者因为自己要办事,就把孩子单独留在车内,有的车甚至直接停放在太阳下数小时。2015年6月,湘潭4岁男童被父母锁车中身亡,被发现时车窗全是小手印。2016年8月,无锡一男子将10岁儿子遗留在车内长达5小时,造成孩子死亡。这样的悲剧各地均有发生,然而,在能检索到的案件中,并无一例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上看,如果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导致的,那么家长的行为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一直被认为是“家事”而非“国事”,对于家庭内部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事件,法律体现着“和为贵”的初衷。

  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的父母,只是一时疏忽大意,并非有意伤害孩子,更何况孩子发生悲剧,最伤心的莫过于父母。在这样的事情中,父母很容易被舆论、社会,甚至被执法机关纳入“受害方”加以同情。但是,随着此类事件的频发,社会法律意识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父母在类似案件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国外的有些做法可资参考。在美国,有19个州将“把儿童单独留在机动车中”定为违法行为。以得克萨斯州为例,因故意或过失将儿童单独留在车中超过5分钟以上,即为C等轻罪,需缴纳不高于500美元的罚款;如果该行为导致儿童死亡,则可能被判入狱10年。

  如果认定为意外,那就不需承担刑责

  曹晓昭(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7月,一名只有37天大的女婴被熟睡的年轻爸爸压死,送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时已经没有了呼吸。院方表示,这已经是该院遇到的第四起类似事件了。上一起事件,是一位醉酒父亲,熟睡时手搭在孩子的胸前,结果压死了8个月大的孩子。

  对监护人失职造成死亡的,刑法最直接的一个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没有太大障碍。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作了如下规定:过失致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为“过失”?从法律角度来说,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但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很明显,虽然女婴的死亡是由于父亲的疏忽造成的,但是父亲本身没有主观故意,且压死孩子也不属于能够预见到的结果,所以此事件应属于意外事件,父亲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案例,一般如果法院认定事件的发生实属意外,疏忽的监护人同样不需要承担刑责。2009年11月,一位29岁的埃及裔母亲带着刚出生的宝宝前往科威特探访亲戚,飞机飞行过程中母亲在座位上给孩子喂奶,由于旅途疲乏睡了过去,等她醒来的时候,孩子已经被压得窒息死亡。

  这架飞机临时改降在伦敦希斯罗机场,英国伦敦警察厅虐童案调查小组对这个母亲进行了调查,后认定婴儿死亡实属意外,这个母亲不需承担刑责。

  粗心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转移

  李雪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

  2016年7月15至26日,短短12天里,全国各地就发生了12起儿童意外坠楼死亡事件:其中最大的孩子8岁,最小的受害者仅1岁7个月。而惨剧发生时,年幼的孩子几乎都是单独被留在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实际操作中,多少岁以下不能独自留在家中的操作细则,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参考美国,也只有少数一些州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在家中有明确规定。即使有这类法律的州,对孩子的年龄规定也各不相同:伊利诺伊州的规定是14岁以下,马里兰州的规定是8岁以下,俄勒冈州规定是10岁以下,而美国全国儿童安全运动组织的建议年龄为12岁以下。

  那么国内法院会怎样判决此类儿童坠亡事件呢?有一个典型案例:2015年5月,厦门某单位宿舍内,父亲打麻将,母亲午睡,8岁幼儿意外坠亡。事后该对夫妇起诉要求赔偿,2017年2月厦门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父母应承担七成责任,被告单位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给孩子父母27万多元。

  舆论对此事争议纷纷,失职监护人虽然是失去孩子的受害者,但他们也是疏忽大意造成悲剧的加害者。为什么他们反而能够获得赔偿?

  公开信息显示,儿童监护失职问题已经在立法层面引起重视,民政部、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2017年内出台。

  最高法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此前曾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失职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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