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会完全照搬个人物品监管模式——专访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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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09 11:19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虽暂按个人物品监管,但不意味着将其最终定性为个人物品
2016年4月8日,跨境电商新政(以下简称4·8新政)出台。随后,新政先后两度延期。
2017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现阶段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个人物品监管(以下简称3·17谈话)。
实际上,自2016年5月,4·8新政第一次延期后,商务部承担了牵头制定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重任,而财务司正是商务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司局。
过渡期政策出台后,商务部财务司主要负责人员数次带队到杭州、广州、郑州等地调研,不定期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专家学者以及传统贸易企业座谈,听取各方意见。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袁晓明坦陈,这是一项复杂且艰难的任务,因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一个新型外贸形态,没有可借鉴的监管经验,政府部门需要厘清很多东西去创新监管方式。
“监管的方向是尽可能做到既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近日,袁晓明接受了《瞭望东方周刊》独家专访,首度详细阐释了3·17谈话的意涵,并向外界披露了过去一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调整背后的种种细节。
是对监管方式的安排,非定性
《瞭望东方周刊》:4·8新政自2016年出台以来便备受外界关注,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到底该如何监管。此次商务部在3·17谈话中明确,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这是否意味着对其完成了定性?
袁晓明:需要澄清的是,3·17谈话中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暂按个人物品监管,只是对其监管方式的安排,并不是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作出了最终定性。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我国将进口商品分为货物和个人物品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兼具了货物和个人物品的双重特点,但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介于货物、个人物品两者之间的进口商品属性。
基于行业特点和目前的发展实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还难以满足货物监管的条件。为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本着在“发展中规范”的总体思路,我们才提出现阶段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瞭望东方周刊》:为何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直接定性?定性的难点到底在哪?
袁晓明:现阶段没有必要非要去作这个定性,因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型外贸业态,现在的主要矛盾是监管问题,到底该如何监管,而不是如何定性。从我个人角度来看,这个行业还在发展之中,很多东西还不确定,不用这么早就给它定性。
我们认为,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好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关系上。
正如前面所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具有贸易属性,但由于它的行业特点和现阶段的发展实际,导致其难以满足传统货物贸易监管的要求。
比如说,与一般贸易直接从国外生产商采购不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主要通过境外市场采购货源,难以提供商品国内注册所需要的厂商授权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安全性相关材料,加之跨境电商所涉产品批次繁多,电商企业没有能力完全满足货物监管要求。
同时,部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符合国标要求,监管部门还面临着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投诉等方面的监管压力,而且一些电商平台和商家选择在境外注册,对其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管也难以到位。
不会完全照搬个人物品监管模式
《瞭望东方周刊》:3·17谈话中使用了“暂时”一词,就是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这是不是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方式未来还存有变数?
袁晓明:由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较快,且不适用传统货物贸易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截获负面清单内商品、木质包装检疫不合格、携带有害生物、货物包装、标识标签等。
2016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化妆品监测的不合格率为4.6%。
根据现行的监管规定,对于进口的个人物品,相关部门仅履行必要的检疫,商品出现其他质量安全风险由消费者个人承担;如果是按货物监管,监管流程和要求则完全不同。
消费者既希望享受便利的购物,也希望国家能够帮助其监管风险。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如果在按照个人物品监管的过程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出现大的质量安全风险,不排除我们在监管上会更加严格。
我们在3·17谈话中也明确指出,在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基础上,会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也就是说,新的监管安排并不会完全照搬个人物品监管模式。
至于未来监管政策是否需要调整,我们会在统筹考虑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实际、《电子商务法》等相关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研究。
《瞭望东方周刊》:3·17谈话中既然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暂按个人物品监管,那正面清单的问题会如何处理?还有一个消费者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跨境购物的限额,4·8新政的规定是单笔消费限额为2000元,每人年度限额在2万元。很多人觉得这个限额有点低,会不会考虑上调?
袁晓明:关于清单和限额问题,相关牵头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商务部也会继续广泛征求地方、行业和企业意见,在统筹考虑行业发展、消费需求和监管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配合做好调整完善工作。
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瞭望东方周刊》:因为目前国内存在两种类型的跨境电商平台,一种是天猫国际这样的纯平台型电商,一种是京东、聚美优品这样的自营化电商,你们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到将这两类平台分开监管?
袁晓明: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参与方和经营模式都比较多样化。
从主体来看,主要分为跨境电商平台也就是你所说的第三方平台、跨境电商企业也就是实际上的境外货权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境内服务主体,包括物流支付等企业,以及最终消费者。
初步考虑,新的监管政策将区分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等不同参与主体,明确各参与方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瞭望东方周刊》:你刚才多次提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在这方面,该如何来做好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电商平台又该在这其中扮演何种角色?
袁晓明: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过程中,各个试点城市都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包括企业和商品备案、商品入区检疫、风险监测、商品信息溯源系统等。
从实践来看,这些措施对规范企业运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接下来的监管中,我们将结合试点城市经验和行业发展状况,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初步考虑包括要求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建立商品信息溯源体系,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由电商平台履行优先赔付责任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问题的进口商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虽然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元化和更为便利的消费选择,但由于目前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意味着对该渠道进口的商品虽实施了必要的检疫,但并未要求其符合国内标准,也未执行货物进口的检验要求。
相较传统货物贸易进口商品,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多的质量安全风险。因此,我们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信息,尽量选取企业经营规范、溯源体系相对健全的商品。
争取尽快出台具体监管政策
《瞭望东方周刊》:在3·17谈话之前,商务部还在2016年11月宣布将4·8新政延期至2017年底,这是第二次延期,当时是一种什么考量?
袁晓明:4·8新政实施后不久,为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相关部门在2016年5月便出台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
2016年11月份的时候,我们已经会同相关部门初步拟定了过渡期结束后新的监管安排。
考虑到新监管安排出台的时间可能跟新政第一次延期的到期日很接近,企业也至少需要3~6个月的时间去适应新政,为帮助行业企业能够平稳过渡,最终决定将4·8新政再度延期。
《瞭望东方周刊》:从4·8新政出台到3·17谈话出炉,这中间有近一年时间。这一年中,你们做了哪些工作才最终厘清了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新思路?
袁晓明:4·8新政第一次延期后,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商务部就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多次深入杭州、郑州、广州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专题调研。
我们也多次组织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传统贸易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了解各方的诉求。
此外,我们还委托商务部驻外机构,广泛搜集欧美等十几个国家在跨境电商监管上的做法,希望找到一些先进的可借鉴经验。
从政策出台后外界的反映看,3·17谈话得到了行业企业的普遍认可,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
《瞭望东方周刊》:接下来,你们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袁晓明: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地方和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政府部门、电商平台、企业、消费者各负其责、风险共担”的总体思路,研究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统筹处理好促进行业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要求。
我们争取早日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以便于试点地区及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元元/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