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人”给法律出了难题?

  2017年5月,济南市民展女士接受了人体冷冻手术,成为我国“人体冷冻第一人”。如果“冷冻人”日趋成熟,被冷冻的人未来“复生”,将会给法律带来哪些难题?

  “冷冻人”的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如何处置

  韩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由于展女士在冷冻手术后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无生命体征,符合生理死亡要件,应认定为已死亡。

  根据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保证“冷冻人”未来一定能“复活”。截至目前,世界上的人体冷冻机构无一例外只能提供冷冻和保管服务,尚无“复活”先例。

  展女士做冷冻手术前已经因为肺癌晚期,治疗无效而濒临死亡,本人及其近亲属决定做冷冻手术,是对残酷现实的终结以及对美好未来的期许。就像展女士丈夫说的那样,如果能够有其他救治方法,不会选择冷冻。因此,做这个手术之前,所有人都做好了“冷冻人”不会“复活”的准备,展女士完成了遗体捐献的登记手续,丈夫也接受了妻子“离世”事实,并按照家乡风俗进行了祭奠。

  综上所述,展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死亡”,其参与的所有法律关系均告终止。所以,展女士与丈夫的婚姻关系终结,丈夫可再婚。即便未来展女士真的“复活”,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如需复婚,需重新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展女士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律关系也告终结,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她不存在参与家庭财产分配的问题。至于她本人的财产,如果展女士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公开报道,目前世界上已有300多人加入冷冻计划,虽然至今仍没有“冷冻人”进入复苏流程,但并不排除未来有这样的可能。一旦某天,展女士醒来,在法律上应该把这样的“复生人”看作一个新生个体,重新开始构建她参与的所有法律关系。

  人体冷冻是否属于遗体捐赠

  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为保持人体组织器官活性,避免细胞凋亡,人体冷冻相关的灌流及降温手术必须在展女士被宣告“临床死亡”(呼吸和心跳停止)后立即进行,此时她的许多器官仍在进行代谢活动。那么从法律上看,被冷冻的展女士究竟属于病体还是遗体?

  病体与遗体的分界线是死亡时间点,死亡时间点之前的为病体,之后的为遗体。以目前的技术来看,被冷冻的人体都属于死亡后的遗体。美、法、俄等国现有的“冷冻人”都是宣告临床死亡后才冷冻保存起来的。

  这起中国首例“人体冷冻”案例,事实上可以看作一个关于遗体捐献用于医学研究的案例。

  关于遗体捐赠,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部分省份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条例。多地遗体捐献条例规定,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研究,也就是人们熟知的器官移植、解剖实验等领域。展女士被宣告临床死亡之后,其丈夫作为亲属签署了遗体捐赠登记表,参与人体低温保存试验项目。

  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本人生前并没有表示过愿意捐赠遗体,家人是否能在其死后将遗体捐赠,又是否能代表其参与人体低温保存这样的项目呢?

  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其中第12条明确: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则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还要注意的是,尸体加入人体冷冻或部分器官冷冻试验,必须进行医学伦理审查。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8条之规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冷冻人”保存方和寄存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国际惯例,被冷冻者及其家属与保存机构之间需要签订一份附条件的保管合同。

  保存机构的权利主要有三:按照医疗技术冷冻完好保存人体;收取一定的保存费用;对冷冻人体进行相关医疗研究。

  保存机构义务主要有二:持续关注与研究人体冷冻技术;结合人体冷冻时签订的合同中设置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联系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对“冷冻人”进行解冻苏醒,并针对解冻后的人体病况进行相应的治疗,让“冷冻人”恢复健康。只是,人死亡冷冻后是否真的能够复活,保存机构无法进行任何承诺。

  人体寄存方的权利主要有二:享有完好保存身体的权利;享有按照设置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苏醒,并得到治疗的权利。

  人体寄存方的义务主要有三:自愿将人体交予保存机构按照现有医疗条件进行保管;缴纳相应的费用;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对保管方来说,如果冷冻保存的人体遭到损坏,不论是人为损坏还是过失损坏,都属于违反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谁作为权利人来主张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主体即保存机构彼时的综合情形,又将是新的法律问题。

  如果未来要针对冷冻保存人体出台对应的法律规范,我认为可以将冷冻人体与冷冻胚胎进行相应的规范参考。

  不管是冷冻保存胚胎,还是冷冻保存人体,都要签订附条件的保管合同,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解冻以及后续处置。冷冻胚胎使生殖技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目前的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在冷冻胚胎保管合同中对各种可能的风险或条件、情形,都可以在冷冻前进行预设,即使没有预设也可以根据现有法理与人伦进行判定。

  冷冻人体至今没有一例成功复活的案例,但如果这项技术真的可以日趋成熟,那么参考冷冻胚胎合同的各种要件来设定冷冻人体的合同标准,是有意义和价值的。

  谁来监护“冷冻人”,“所有权”归谁

  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展女士是在被宣告临床死亡之后才进行冷冻的,因此应该是遗体冷冻而非活体冷冻。

  就像人去世后火化或土葬一样,冷冻也可以看作是对人类遗体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同的是,火化或土葬的前提是延续至今的“人死不能复生”观念,对遗体进行处置的结果是是遗体的消灭。与这些处置方式不同,冷冻遗体则是在“未来可能复生”的观念下保存遗体,那么在当事人遗体冷冻保存期间,谁是“冷冻人”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事法律,民事主体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人死之后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换言之,人类遗体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不再是“人”,而成为特殊的“物”。因为遗体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也就不存在监护权、监护人问题。监护权的监护对象是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的“人”,而非“物”。但是,由于人类遗体也不是通常的“物”,很难作为物品所有权的载体,因此也不能属于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所有,即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就展女士而言,亲属享有的实际是对尸体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亲属选择冷冻处置,就是行使处置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另一起案例中,在无锡中院审理的父母死亡、遗留冷冻胚胎一案中,各种声音争议的焦点就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尸体冷冻与该案有些类似,涉及的是对冷冻尸体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而非所有权或监护权。还需要明确,监管权和处置权可以转移,但不存在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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