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遗嘱却“无效”,怎么办

  许多老人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安排好身后事,但并不是所有遗嘱都能实现有效继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纠纷占到60%,其中约20%的自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自书遗嘱必须规范

  张晓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大部分老人会选择自书遗嘱。但由于书写人法律知识或文化水平所限,不少遗嘱缺乏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自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不小。

  第一类,不是本人亲笔书写全部遗嘱内容,而是由子女或他人帮助打印,自己只填写核心内容,或仅在最后签名。这样的遗嘱不能完全反映出立遗嘱人自书遗嘱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可能被认定无效,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其他证据的认定又是一个复杂过程。

  第二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关于继承的安排,但在文件最后没有亲笔签名。没有签名的遗嘱一旦发生争议,几乎肯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类,遗嘱末尾签名后写明年、月,却遗漏了立遗嘱的具体日期。这种情况很常见,具体日期是遗嘱形式要件的内容之一,因为如果本人立有多份遗嘱,只能通过日期先后来确定哪份才是最后所立的遗嘱。

  除上述三种情况,自书遗嘱本身的真实性也容易引发争议。一方面笔迹鉴定有技术门槛,另一方面许多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书写习惯或晚年书写困难,遗留的对比样本材料有限,而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很高,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立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有的遗嘱持有人消极对待笔迹鉴定,不配合提供对比样本,或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这些都导致鉴定难以进行。

  针对自书遗嘱的种种问题,建议立遗嘱人应尽可能咨询法律人士,确保完整规范地完成遗嘱文件,签名之外,还建议在自书遗嘱上留下指纹。此外,应尽量留下足够客观中立的笔迹对比检材,以备自书遗嘱的法律认定需要。

  慎选口头、录音、代书、视频遗嘱

  李岳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

  对于口头遗嘱,法院建议,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并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订立口头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录音遗嘱由于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方便,实践中很少被采用。大部分人所立的遗嘱通常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当立遗嘱人因病卧床或在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通常会请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非本人书写的代书遗嘱容易被编造甚至伪造,为此法律对其形式进行了严格限定。代书遗嘱现场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代书人最好是见证人之一,并在写完遗嘱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确认;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现场应全程录像留存。

  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这就包括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立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可以选择为见证人,但如果有条件,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见证并留档保存。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视频遗嘱也开始现身继承纠纷案件中。视频遗嘱的视频质量和连贯性应符合证据法相关规定,视频遗嘱文件的导出、保存和妥善封存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普通人制作并保存一份有效的视频遗嘱并不容易,除非特殊情形,建议老人们谨慎选择以视频方式立遗嘱。

  公证遗嘱也有无效的时候

  杨晓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和所有其他立遗嘱方式相比,公证遗嘱具有明显优势:效力最高、收费较低、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公证遗嘱最有利于保证遗嘱实现,保护立遗嘱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继承纠纷的发生。

  对于老人来说,公证遗嘱也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到。那就是某些子女在拿到对其有效的公证遗嘱后,未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但立遗嘱人突发重病,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变更公证遗嘱。这样就导致公证遗嘱无法真正体现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

  很多人以为有了公证遗嘱便万无一失了,殊不知公证遗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无效的。

  一、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由于公证处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基本通过沟通交流,带有一定主观性和非专业性,不可避免会存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遗嘱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公证的遗嘱自然无效。

  二、两份公证遗嘱冲突时,先立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用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公证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继承法规定,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个人且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包括自己名下的和他人名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应推动建立遗嘱登记制度

  陈凯(中华遗嘱库负责人)

  一些西方国家要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必须到特定机构去进行登记,这种登记保存了与遗嘱有关的大量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以直接采纳登记的证据,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证据寻找和鉴定过程。

  事实上,我国从2015年起已经有了这样的权威遗嘱登记机构——中华遗嘱库。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由北京市工商联信息化商会协办的公益项目。

  中华遗嘱库面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凡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办理遗嘱咨询、登记和保管。中华遗嘱库采用专业的登记流程软件,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严格保管,必要时还可以附加律师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登记保管后,遗嘱订立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和更新。

  中华遗嘱库还组织多名法律专家起草了多种免费遗嘱范本,涵盖了遗产安排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可以基本满足订立遗嘱的需要。

  继承人因为遗产发生纠纷,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到中华遗嘱库来调取证据。

  并非每个立遗嘱人都有条件进行遗嘱公证,为了避免自书、代书等类型的遗嘱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的风险,还应该开辟新的遗嘱登记形式,让专业性公益组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权威性较高的机构积极加入,共同构建遗嘱登记体系,给立遗嘱人就近提供最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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