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中的法律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近几年,网络直播掀起了一股浪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3亿。在网络直播市场供求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直播内容良莠不齐、不够“清朗”,直播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也日渐凸显。

  谁来对“问题直播”负责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从直播飙车到“造人”,从直播屠杀动物到表演生吃奇特物品,从直播“偷拍空姐”到言语引诱未成年人……要阻止低俗和恶劣的直播内容,从监管角度看的确有许多难题要克服。

  要弄清谁对“问题直播”负责,就要先弄清楚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不外乎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签约模式,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平台则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适用劳动法。如果主播出现了违法行为,作为雇主的直播平台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合伙分成模式,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署或者口头达成松散型协议,双方约定分成比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标准,网络主播的“自由”和“打赏获益”特性决定了其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契约关系。在契约模式下,就不能按照劳动雇佣关系来约束主播行为,而应依合同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网络主播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主播个人或者派出经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直播平台承担合同责任。

  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的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将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直播平台如知情却放任不管,则应负监管责任。这是第三种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无论直播平台还是网络主播,都要接受国家互联网法规的约束。

  孩子“打赏”主播,家长能否追回

  冯世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直播市场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打赏”经济也迅速膨胀。一名13岁女孩在短短两个月内,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25万元,而父母却毫不知情。这样的案例近来屡有发生,其共同点都是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支付或“盗刷”父母信用卡,给成年主播支付高额费用。

  “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观众给网站主播打赏可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下订立的赠与合同,此为有效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用其父母的钱(不论是属于自己的零花钱还是偷拿的钱)打赏网络主播,无论定义为赠与还是消费,都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经济能力和日常需求不匹配,也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因此需要法律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否则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一旦发生类似事件,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要求主播返还钱财。如果该主播存在采取恶意手段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支付的行为,监护人还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给当代父母带来许多新挑战。在尊重孩子的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不仅要关心那些看得到的日常风险,还要关心孩子在互联网上的种种行为,教会他们防范“看不见”的风险。家长一方面要从技术操作层面减少孩子在互联网上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不相符的行为的机会,例如对电子支付工具进行加锁,保管好密码、密钥,另一方面自己也要了解互联网的风险知识和案例,引导孩子形成健康积极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风险意识。

  直播网络游戏是不是侵权

  杨乐[腾讯研究院研究员]

  网络游戏职业赛事,可以免费观看,但能私自直播吗?2016年,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侵权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广州斗鱼公司因私自直播行为须赔偿权利人耀宇公司10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同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网络游戏比赛直播维权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从而对企图实施类似侵权行为的公司进行了明确警示,能够减少此前直播平台盗播情况屡见不鲜的状况。

  长久以来,网络游戏直播节目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直有争议。事实上,网络游戏直播分为两类,一类是游戏主播自行录制的内容,另一类就是大型电竞比赛直播,两种类型的节目在权利属性上有所不同,在保护方式上也应有所不同。

  我建议,应根据独创性的高低,分类保护大型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节目与游戏主播、玩家自行录制的网络游戏直播视频。

  大型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节目凝聚了主办方的创造性劳动,整个制作过程类似于电影的摄制过程,所以应构成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游戏主播、玩家自行录制的网络游戏直播视频一般仅仅包含了游戏软件运行界面本身及游戏解说音频,由于运行界面是游戏开发商事先设计完成的,玩家或主播只是将画面和场景呈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多少创造性的劳动,其直播解说内容也多为游戏过程中客观事实的描述,因此不能独立构成作品,但仍然可以作为与“作品”相对应的“录音、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18日对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游戏运营商将玩家无故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头盔等进行恢复。近几年,涉及网络直播的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包括直播中的游戏账号无故被封、装备被盗,直播团队成员得到的“打赏”如何分割等损害与赔偿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法律上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建立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为网络经营者依据协议提供给网络使用者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性权利,如同电一样是无体物,但都可以与现实中的有体物一样进行分割、交易,甚至继承。

  在刑事司法裁判中,早在十多年前,最高法就在公报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属性进行了说明: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目前,认定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其实没有什么大问题,问题主要出在各企业平台和玩家、主播个人对于虚拟财产的理解各不相同,换言之,虚拟财产还没有形成社会一致的认知。因此,司法部门和互联网企业必须联动合作,向社会普及虚拟财产的保护与安全知识,从法律上与技术上形成对虚拟财产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并加大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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