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模式”怎样正确打开

  11月27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河南为“好人”立给力新法,草案明确紧急救助期间医疗费超过50万元的由政府财政暂付。此前一周,媒体报道的“医生心肺复苏按断老太12根肋骨被诉”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对于好心救人却遭法律难题的讨论。

  善意救助不当是否要担责?还能不能放心大胆地打开“好人模式”了?

  胸外按压本来就很容易按断肋骨

  刘燕荣(医生)

  沈阳的齐女士因身体不适到药房买药时突发意外,药房孙先生实施心肺复苏,人救过来了,但造成齐女士12根肋骨骨折。齐女士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这起引发舆论再次热议“扶不扶、救不救”的事件中,我们发现,公众对紧急救助的基本知识相当匮乏。

  对于院外心脏骤停的患者,第一目击者如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参与抢救,是抢救存活的关键因素。胸外按压有一定标准,要以足够的速率(按压频率为100~120次/分)和深度(5~6cm)按压胸部,每次按压后胸廓充分回弹,按压间隙双手应离开患者胸壁。这个标准很费力气,不是容易做到的,几个回合之后就非常累人了,属于高强度体力活。肋骨相对较细,所以在实施心肺复苏时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骨裂。但是相较于肋骨骨折骨裂这些可以治疗的伤害,抢救生命肯定是第一位的。很多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平时不注意防治骨质疏松,尤其是老太太骨质疏松的情况一般很严重。在胸外按压过程中,对于这样的老太太,哪个医生按压都不能保证不按断肋骨。

  经县医院诊断,齐女士为多侧多发肋骨骨折(12根肋骨骨折),同时还有低钾血症和右肺挫伤。其中,低钾血症可诱发室性心动过速、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有晕厥猝死可能。因此,从公开报道可以大致判定,孙先生的救助及时、正确,起到了挽救生命的作用。

  退一步说,即使孙先生的救助行为存在某些动作幅度过大等问题,他也不应受到惩罚。医疗救助追求的目标首先是保住生命,如果这样的行为受到惩罚,那么以后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可能就得不到第一时间救助,这样的后果等于把我们每个人都置于危险境地。

  善意施救者如何才能豁免责任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也被社会称为“好人法”。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

  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认定是否可以适用184条规定,对施救人给予免责。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规定的免责要件时,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救助是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紧急救助行为应当符合生活常识,符合常人思维方式,符合公序良俗,符合自然规律、科学规律。轻微过失可以免责,但有重大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

  善意救助条款所涉及的救助行为前提是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若基于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或者是出于故意等非善意的目的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救助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如救助人理应预见会对受助人造成非必要的、不应有的损害,或其损害远超过原本状况对受助人的损害,仍实行超限度的救助行为,那么救助人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出台公民行为指引助“好人法”发挥威力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总则实施已月余,但当前一些见义勇为者处境仍然尴尬,折射出“好人法”亟待充分发挥作用。

  “好人法”也存在着法律体系的冲突,如救助者存在过失,依据刑法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如何判断其是否符合“好人法”的豁免要件?这有待制定民法总则司法解释或民法分则立法时将该条文具体化。

  民法总则“好人法”有待解答的问题还很多,需要更加体系化,但它的出现首先是一次宣示,这是最不能忽视的意义,它体现了法律对弥合社会道德和诚信秩序创伤的宣示和努力,是给“好人”的一剂“强心针”: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高尚的,应当受到鼓励,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讹诈是可耻的。

  由于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过于原则,我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建议中宣部、文明办、妇联及民政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些关于见义勇为、乐善好助的公民行为指引。虽然行为指引不是法律,但是可以在技术上专业上提供指导,这非常必要。

  本应由道德约束的问题因现实中发生的碰瓷、恶意诉讼等事件,不得不出台法律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追本溯源还是要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好人法”的正确宣传。见义勇为担当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政府对见义勇为者可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开展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评选等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让人们正确认识到现在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并受到鼓励。

  帮忙不添乱,学好技能救人更专业

  杨艳敏(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急诊室主任)

  紧急救助经常需要专业技能,尤其在危重情况下,比如颈椎、脊柱受伤者,如果救助不当可能导致截瘫。再如救火,救助者的不当操作可能导致火势增大,造成受助人进一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有,对于毒蛇咬伤等情况,直接给伤员断指甚至断臂,或者学小说用嘴“吸毒”,这样的处理都不恰当。

  若发生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使受助人遭受二次伤害,“好人法”免除了救助人的民事责任,则全部损害只能由受助者承受,这对于受助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从源头上避免不恰当的救助,需要大范围普及急救知识,让每个人有机会救人时都能出手更专业。

  心肺复苏是普及救助技能的首要内容。《中国心血管病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率总体呈上升态势。公众对急救知识有较强的学习热情,但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率仅为1%,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及率多数超过10%,在日本的中学生中甚至达到92%。

  对心脏骤停患者,只做心肺复苏有时难以抢救过来,还需要使用除颤仪,建议推广在机场、体育场、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场所配备除颤仪,并对相关场所医务室工作人员等进行规范的除颤仪使用培训。

  除了心肺复苏,海姆立克急救法等常用紧急救助方法也可以通过学校、社区向居民普及。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