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海上安全国际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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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7 10:06
进入 21 世纪以来,在全球化、信息化、多极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互相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强。随之而来的,威胁国家安全的跨国因素也不断增多。震惊全世界的“9·11”袭击事件、愈演愈烈的海盗袭击事件以及各种海洋自然灾害的发生,“非传统安全”问题尤其是“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非传统安全产生的破坏效果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远远大于传统安全问题。
非传统海上安全的界定
传统海上安全是指国家的海上安全,是国家通过武力或者战争等军事手段来解决国家间的海上的矛盾或者冲突,以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安全。包括海洋环境安全、海上跨国犯罪、能源争夺、海盗等等,其范围主要局限于海洋。威胁来源也不再局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海上恐怖主义、海洋自然灾害等等。非传统海上安全是相对于传统海上安全的概念,是侵害濒海国家、地区的海上安全以及海洋权益的行为,它包括海上恐怖活动、海上犯罪、海洋污染与海洋自然灾害等范围是海洋的各项行为。
非传统海上安全与传统海上安全的界定是相对的,他们之间不但存在着联系,而且存在着区别,联系在于非传统海上安全与传统海上安全具有衍生性,非传统海上安全与传统海上安全可以相互转化。区别在于非传统海上安全的主体多元化、威胁领域多元化,解决手段复杂话,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
非传统海上安全的国际合作现状
非传统海上安全的合作法律框架。针对非传统海上安全的国际合作的公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海上航行与交通安全的国际公约,另一类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目前,应对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为打击海盗和海上武器抢劫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其中第 100 条以及第 105 条明确的指出国家间采取合作的方式打击海盗的法律依据以及义务。(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 287 页。)《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在 1988 年通过的,同时通过的还有其议定书,他的宗旨是为了遏制海上恐怖主义,保证航行安全,增强和此相 关的国际间的合作。
非传统海上安全的合作组织框架。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各国进行航运技术的合作,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对于屡禁不止的海盗袭击事件,IMO 不断出台了一系列的海上安保措施 ;
包含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内的24 个国家以及欧盟等四个国际组织,还有联合国秘书处组成了“打击索马里海盗联络集团”,设置了外交宣传等 4 个工作组,努力改善反海盗行动情报的支持;加强司法框架;增强商业航运的防范能力等等。 此外,还有海盗报告中心。东非海员救助组织等,都为打击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加强我国非传统海上安全国际合作的路径
中国位于亚洲的东部,大西洋西岸,海陆总面积约 1260 万平方公里。中国海域的总面积 490 万平方公里,由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部分组成,是典型的海洋大国。拥有如此广袤的海洋领域,中国所面临的是严峻的非传统海上安全的威胁。中国所面临的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包括海洋自然灾害、海洋人为灾害、海上跨国犯罪以及海洋资源安全四个方面。
在立法上增强应对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的能力。为解决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时能够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应当不断完善和建设相关法律的制定。在非传统海上安全方面,我国尚欠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系统的反恐怖主义的立法,现行的一些反恐怖主义的法律,散布在各种国际条约和部门法之中。面对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中国应当建立一部完善、系统的法律。
加强全球合作。中国一直积极致力于打击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但是现有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转化为我国立法。在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海上安全方面急需参与国际条约来达成共识。
目前,在中国的非传统海上安全是最值得注意的是马六甲海峡的安全和南海海域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国家应该积极主动,广泛的参与到区域合作中去。参与区域合作时,中国必须遵守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尊重主权国家的权利。此外,中国应当加强与沿岸国家的合作,促成新的有利于我国利益的合作机制,逐渐在海峡安全的问题上取得更多的发言权。
广泛参与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