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监管该如何包容审慎

  共享经济与高铁网络、移动支付、电子商务被并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报告中两次提到“共享经济”,进一步强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彰显了政府对于这一新兴业态的鼓励与支持。

  “共享经济”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仍然是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如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加快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全国人大代表高钰建议,持续完善共享经济信用体系;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认为,要让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紧密握手,在宽容、审慎、协同的条件下,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共享经济下一步怎么走?

  监管首先要聚焦两个问题

  章杰(经济学博士)

  共享经济目前存在两个显著问题,需监管层高度重视。

  首先是资金监管问题。由于共享经济涉及的用户数量大、范围广,用户支付的每笔预付款、押金,虽然单笔数额不大,但共享平台可以积沙成塔。一旦出现平台卷款跑路、企业倒闭、押金无法退还等问题,会因涉及面广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

  目前地方政府的监管主要从专款专用、专门账户存管的角度来开展。例如《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企业须在本市专款专用,办理资金存管,公示押金与预付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立法建议是对押金和预付费实行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第二个问题是滥用用户个人信息。比如摩拜等共享单车注册时都需要用户进行真实身份验证,市面上还出现过一款“全能车”App,卖点就是其平台上一次注册、一次付押金就能骑遍市面上几乎所有品牌的单车。用户的信息在“全能”的幌子下被用作该App在各平台注册的“马甲”,这属于赤裸裸的信息滥用。

  针对信息滥用问题,下一阶段的监管重点应该是严格落实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安全法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使用信息。

  另外,共享经济平台的主体作为个人信息的直接收集方要承担第一责任,并对下游信息处理方的行为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企业如果已经通过押金等方式能确保运营风险的,应限制收集个人信息;也可以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密信息传输,实时跟踪个人信息的使用路径。

  创新也须守住底线

  辛小天(投融资领域执业律师)

  对市场来说,科学设计、审慎有效的监管从来就是好事而不是坏事。真正需要关心的是监管层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以及为什么要管,怎样来管。

  首先,市场准入的底线不能放。此前赚足眼球的“共享女友”项目,因涉嫌低俗,被北京三里屯派出所以“低俗活动扰乱社会治安”为由进行罚款处罚。北京的“共享睡眠仓”、上海的“共享床铺”等都因为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等问题被叫停。共享经济创新不能无度,需要保证基本的安全和道德要求。创业者带来各种创意,但不应跨过法律红线。不能把共享经济作为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的便利渠道,工商及网络监管等部门应对共享经济企业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提高违法运营行为的甄别和查处效率。

  其次,建议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共享经济产品(出行、住房等)和一般性产品进行监管等级划分。可以结合目前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性或资质要求较高的商品和服务提高市场准入要求,对一般性产品则放宽准入要求。

  共享不是目的,提高社会效率、创造社会价值才是共享经济的目的。对好的共享经济不仅不能管死,还要鼓励和推广;反之,对于不能提高社会效率、创造社会价值的业态,哪怕打着“创新”的旗号,哪怕受到资本追捧,监管层也应保持足够警惕。

  共享经济由于进入门槛低,发展规模在短期内迅速扩张,供给能力随着平台增长而增大,对传统企业市场份额形成强有力竞争,极大地冲击了市场格局、商业秩序。因此,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在行业尚未成熟前,共享经济的细则管理应弱化国家的强监管,更多依赖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制度,让产业在运作中找寻到最优模式。

  共享经济特别需要包容性监管

  李健良(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

  我国政府对于“共享经济”采取的是“包容审慎监管”,也就是说采取适度的管理手段,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是令共享经济创业者特别欢欣鼓舞的。政府以鼓励和包容的方式进行培育,将极大推动共享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

  对共享经济最有效的监管方式,是平台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协作。在很多国家,规则的执行责任已经从政府转移到了众多平台肩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所制定的规则不再重要,相反,政府制定的规则将在宏观引导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在于:政府如何把握有效监管和鼓励发展之间的尺度。

  一方面,交通基础设施、土地资源有限,各领域具体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根据现有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和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共享经济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对传统行业的威胁也影响着就业和社会稳定。

  具体来看,怎样实现包容性监督?

  从微观方面,共享经济企业在运营中,应保证使用方有诚信地使用和维护共享资源,降低共享产品的损耗维修成本,促进共享经济的合理发展。

  从宏观方面,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共享经济中各参与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同时,对社会资本项目运作进行监管,避免其成本与效益出现不对称时,对其他利益方造成损害。

  当下中国的共享经济,已经突破了早期闲置物品资源配置的经济模式,而将资源配置扩大到教育、医疗、媒体内容共享、闲置资金众筹等领域。在这样趋势下,政府应统筹、带动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结合教育宣传,三管齐下,在发展共享经济的同时,提升公民素质和城市基础设施、便民设施建设水准,结合技术与制度创新,实现经济与社会同步发展,企业利润与社会公益协同进步。

  “共享”绝不能增加社会总成本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在产权所有人不转移其所有权情况下,让更多不确定的用户享有确定所有物的使用权,共享经济模式由此诞生。

  共享经济的目的是尽量降低社会总成本,而不是增加社会总成本。而现在市面上很多所谓的“共享”模式增加了“所有物的供给”,在增量所有物的前提下再去共享。如共享单车,一夜之间让街头巷尾到处是新车。这样的共享经济,其实反而增加了社会总成本。某些领域出现创业企业盲目跟风、一窝蜂而上的现象,相似的企业、相似的服务和产品泛滥成灾。这样的共享经济不可持续,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那些打着“共享”旗号的商家,模糊了共享经济的探索方向。共享经济想要可持续发展,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引导共享经济企业盘活现有存量资源,在不改变所有权而增加使用频次和效率的基础上,降低使用成本,从而提高社会的总效益。这种共享经济模式,应当主要通过技术创新,特别是物联网、移动支付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使用者的方便性来实现。

  另外,监管层要监督共享经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严守法律底线,防止不法企业和人员以共享经济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借助于共享经济标的物可收取“押金”“预付款”“会员费”,这种模式如果没有加以规范,容易有非法集资嫌疑。许多创业者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监管方需要对创业者加强有关的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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