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项目中捞钱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恐惧,羞愧,悔恨
  • 发布时间:2020-02-27 13:29

  “我从一个一无所有的农村穷孩子,经过组织的教育、培养、锻炼走到今天的位置……一个‘贪字却让我失去了对权力的敬畏……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我感到恐惧、羞愧、痛苦、悔恨,生不如死又无济于事。我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和给予我的人性关怀。上半生如此结束,我恳求司法机关给我最宽大的处理,希望重生的下半生早日到来,做一个踏踏实实、堂堂正正的人。”流着泪忏悔的人,名叫李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原副镇长。

  2019年4月24日,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定李丹受贿人民币1160万元,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朋友一句话“点”醒了他

  李丹,1973年出生在北京市通州区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幼年艰苦的家庭条件塑造了他吃苦耐劳的性格。踏上工作岗位之后,曾在区委党校任教师、教务处副主任等职,当时的他,也曾立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工作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先进,后来调到通州区委组织部工作,历任区委组织部副主任科员、干部科副科长、综合科科长、干部监督科科长等职,深受组织信任。

  2012年11月,他被任命为通州区张家湾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进入处级干部行列,主要负责镇域内规划拆迁工作。到任副镇长之初,李丹也曾豪情万丈,立志好好干一番事业。正是怀着这样的想法,李丹到任后一直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工作。由于此前从未接触过规划拆迁相关工作,加上这个领域的问题往往敏感、复杂,这使得怀着满腔抱负的李丹,尽管边干边学,竭尽全力,仍然会遇到工作向前推不动的情况,这让他有些灰心丧气。

  恰在此时,身边有朋友 “点”醒了李丹——“要干好基层工作,尤其是规划拆迁工作,一定要摆脱原来党校教师和机关干部的书生气,尽快‘接地气”。在李丹的认知里,与拆迁工作打交道最多的,除了村民,就数商人和老板了。于是,反复思量后,李丹决定放下“架子”,和老板们“广交朋友”,从接受吃喝宴请到逢年过节的小恩小惠,他和老板们的感情逐渐升温,别人送来的钱、物在他眼中,慢慢地变成了“朋友”间的情谊、推进工作的“润滑剂”,甚至是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的“回报”。

  2013年下半年,一位想和李丹“交朋友”的拆迁户老板韩某直接来到李丹办公室,寒暄之后直言想请李丹在厂房拆迁方面打个招呼,尽快拿到拆迁款。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李丹顺便帮忙过问了一下,事后,韩某先后两次送给李丹20万元“感谢费”。

  ( 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福建商人陈某在张家湾镇有多个企业,本来与李丹素不相识,但是李丹在2014年任主管规划拆迁的副镇长之后,陈某主动联系上李丹并与其成为“朋友”。陈某在认识李丹没多久就分两次“借”给李丹80万元供其使用,2015年春节,李丹还接受陈某邀请,携妻子孩子一起到陈某老家福建莆田游玩,全程自然由陈某某“买单”,李丹和陈某某越来越熟络。李丹下班后有时还会去陈某某的公司喝茶“放松一下”,二人俨然一副“亲兄弟”的模样。

  商人的“投资”总会要回报的。2015年下半年,在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中,陈某找到李丹,请“老朋友”帮忙协调提高拆迁补偿款,并承诺事后定会重谢。接受“朋友”相托后,李丹极力协调,帮陈某顺利拿到了2亿多元的拆迁补偿款。事后,李丹毫不“见外”地收下了陈某送来的200万元人民币“辛苦费”。

  岗位调整前抓紧时间捞一把

  2015年下半年,李丹的职务发生了调整,但由于他当副镇长时分管过拆迁工作,在继任的副镇长没有到位以及刚接手不熟悉镇域拆迁工作情况的一段时间内,组织还让李丹协助负责规划拆迁工作。职位的变化,让李丹的内心起了波澜,他意识到自己将很快不再主管规划拆迁工作,必須利用好最后的时间,管好这块“肥水田”。于是,他开始了加速敛财。

  当时,恰逢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开始启动,该项目为商业非宅拆迁项目,北京某投资公司作为拆迁主体负责拆迁,由于部分被拆迁企业要价过高,某投资公司无法满足,出现了一些拆迁滞留企业。其中,某工贸公司就是滞留企业之一。一开始投资公司向工贸公司提出拆迁补偿款8000多万元,而工贸公司向投资公司索要的拆迁补偿款为1.35亿元,双方心理预期相差悬殊,一时之间僵持不下,于是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先后找到在张家湾镇负责规划拆迁工作的李丹,请其帮忙协调。

  投资公司向李丹承诺,如果能协调工贸公司完成拆迁,会向其“奖励”10万元作为好处费,并且以后都会按照10万元的标准“奖励”,而工贸公司负责人张某则向李丹交了实底:该公司预期拆迁补偿款的底线是1.1亿元,如果李丹能帮工贸公司将拆迁补偿款协调至1.1亿元以上,多出部分均归李丹所有,算是李丹的“辛苦费”,即便是补偿款不到1.1亿元,如果相差不大,也不会让李丹白帮忙。

  有了双方的承诺,李丹使出浑身解数,私下找双方企业负责人极力斡旋,对双方软硬兼施,最终投资公司同意向工贸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19亿元。随后,投资公司如约向李丹支付10万元“奖励费”。工贸公司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按照事前约定,向李丹支付了900万元作为“辛苦费”,在支付该笔钱款时,李丹为掩人耳目,还让张某将上述900万元转入其内弟秦某的银行卡上,他以为这样就可以万无一失了。

  有了这波操作,李丹在协调张家湾镇域内拆迁事宜,更是驾轻就熟了,在协调完工贸公司的拆迁事宜后不久,李丹又接受投资公司之托,协调其他3户滞留企业完成了拆迁,投资公司按照协调成功“奖励”10万元的标准,先后支付给李丹30万元“奖励费”。

  最终,通过协调拆迁,李丹靠着“两头占”共计敛财940万元。对于这些钱,李丹也都心安理得地收入囊中了。

  引以为戒的教训

  2018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发现李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李丹涉嫌受贿罪一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李丹对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辩解称自己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利用了自己的人脉、经验和业务知识,并没有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他协调的对象都是企业,并没有利用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自己的行为即便构成了违纪,“不算是违法”,另外也担心自己被判刑过重,准备让其律师做无罪辩护,妄图逃脱法律制裁。

  针对李丹的这种抵触和惧怕心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姜雨奇检察官公诉团队对其多次讯问,进行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

  一方面,从法律条文规定、党员纪律作风、为人处世道理等方面对李丹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严肃指出其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机会,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两头拿钱”,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拆迁方和被拆迁方谋取利益,是典型的受贿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对其心中疑惑进行了耐心解答,让其相信法律会公平对待每一个人。

  另一方面,积极协调监察机关动员其家属退缴赃款,争取为李丹争取有利量刑情节。经过检察官公诉团队耐心细致的开导,李丹终于认识到,正是利用职务影响力为老板做事才能有机会收受老板的钱财,如果没有负责拆迁的机会,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地向其“赠与”千万元的巨款,其犯罪行为和事后辩解都是自欺欺人,非常荒谬,他自愿认罪悔罪,主动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真诚接受法律惩罚,并通过律师督促家属积极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了全部赃款。

  在李丹受贿案审查过程中,公诉人发现,在卷中,李丹到案的经过笼统而含糊,无法认定是否有自首情节。而自首与否的认定与被告人的量刑密切相关,涉及公诉人是否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经过与监察委调查人员多次沟通,反复核实到案细节,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公诉人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丹属于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在起诉书中对其自首情况予以认可,向法院提出了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李丹得知该情况后,当场泪如雨下,感激检察机关能够对他公正对待。

  2019年3月4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本案提起公诉。4月2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权力与法律的边界等角度对李丹犯罪事实、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李丹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对本案的社会警示意义进行了充分阐述。李丹表示,认可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放弃上诉权利,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希望党员领导干部能以他为反面教材,做到警钟长鸣,并做了本文开头的忏悔。

  开庭当天,来自首都各界的十余名北京市人大代表,以及海关总署、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通州区监察委等6个单位的35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了庭审。

  有的旁听人员在庭审结束后,主动找到办案检察官和审判人员,表示听了本案的庭审,自己深感震撼、深受教育。本案的公开审理实现了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的目的,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说法

  权力沾染“铜臭味”,权力观就会异化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姜雨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权力沾染“铜臭味”,权力观就会异化。为官者如果忘记了权从何来、为何为官,而过度专注个人利益、极度渴求金钱财富,势必会造成价值追求和权力观的扭曲。回顾本案,李丹从一名基层领导干部,堕落成为一个受贿千余万元的腐败分子,其蜕变的原因、过程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权力观严重错位,对法律无敬畏之心,必然受到法律严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已是人尽皆知的道理。李丹手握重要权力,可他却将公权力的运用与个人的私欲混为一谈。在拆迁人向其求助并给予其“奖励费”时,他欣然接受;在与被拆迁人协调拆迁事项时,更是按拆迁补偿款“按劳取酬”,有时会同时从拆迁企业和被拆企业获得好处,两头受贿。李丹调离副镇长的岗位后,仍不收手,而是利用协助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更加疯狂地敛财。正是由于权力观的严重错位,导致他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是权力过于集中,履职缺乏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办案中,我们发现李丹接受贿赂最多的一段时间,是其在张家湾镇同时负责其他工作和协助拆迁期间。一方面是干部任用和分工的不合理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履职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在协助协调具体拆迁项目时,协商谈话没有其他负责拆迁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场,谈话过程无记录,协商过程无痕迹,协商之后也没有向党委或上级领导汇报,完全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监察委及时与案发单位进行沟通,并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本单位及下设单位干部任用问题进行深入排查,杜绝隐患。

  三是商业拆迁补偿政策不透明,拆迁补偿弹性较大,为相关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机会。拆迁工作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且行政权力往往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拆迁补偿标准不明确,则有可能会成为权力寻租的沃土。为此,我们结合案件暴露出商业拆迁补偿政策不透明、标准执行缺乏刚性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指导力度,出台相关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明晰拆迁补偿标准,对拆迁补偿情况及时公开、公示,明确各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责任,用法律、规章、制度、契约引导约束各方行为,切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简洁 郭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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