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残的家长把学校告了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亲子运动会,意外摔伤,追讨赔偿不成
  • 发布时间:2020-02-27 13:47

  现年42岁的顾洪涛,是辽宁省大连市一名普通的工人,在三年前一次陪同孩子参加亲子运动会上,顾洪涛意外摔伤落下残疾。顾洪涛以学校在举行运动会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注意提醒义务为由,提出巨额索赔。学校则提出,顾洪涛参加的仅是一般的趣味性活动,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对顾洪涛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组织亲子趣味运动会,家长不慎滑倒摔残责任谁担?2019年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对此案经过审理,向社会公布了答案。

  参加亲子运动会意外摔伤落残

  顾洪涛,是辽宁省大连市一名普通的工人。顾洪涛的女儿顾晓轩,在大连市中山区育才小学(以下简稱“育才小学”)就读三年级。

  为激发孩子对运动的兴趣,提升孩子的运动智能,让孩子体验到运动的快乐,同时也为了增进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很多学校都会举办形式多样的亲子趣味运动会。育才小学也是适应新时代教学的要求,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每年都举办丰富多彩的亲子趣味运动会。顾洪涛非常疼爱自己的女儿,每次亲子运动会,他都会积极参加。

  2017年9月30日上午,育才小学举办适应低年级学生的秋季亲子趣味运动会。顾洪涛作为学生的学长,受到了学校的邀请,被安排参加“龟兔赛跑”和“八仙过海”两个项目。

  “八仙过海”项目,是由两位家长一左一右,双手举起一个重量约40斤的充气垫,垫子下面罩着八位小学生,八位小学生站在另一个小垫子上。通过家长不断向前移动充气垫,小朋友移动小垫子并在充气垫和小垫子之间来回转换起到向前移动的效果,重复步骤,直至终点。充气垫宽度很大,小朋友和家长以及两位家长之间能保持一定空间,可以做到互不干涉。该项目要求每一个步骤均要照顾八名小朋友在充气垫和小垫子之间来回移动,所以家长的速度不能太快,基本上不要求跑动。

  亲子趣味运动会的宗旨,虽说重在娱乐,但毕竟是比赛,争输赢在情理之中。比赛开始后,各队便展开你追我赶,比赛现场的气氛,在家长、学生们的呐喊声与助威声中,随着选手们的精彩表现,变得火爆热烈,顾洪涛在紧张激烈气氛的渲染下也热情高涨起来。比赛中,既要与另一位家长配合好,又要专注罩子下的孩子们,确保他们的安全,还得争取比赛的速度,顾此失彼在所难免,顾洪涛因脚底假草坪打滑不慎跌倒,因顾洪涛当时双手高举充气垫,如松手将会砸到下面的小学生,所以他摔倒时不能第一时间用手撑地,导致身体整体摔倒在地,不能动弹。

  顾洪涛受伤后,学校第一时间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顾洪涛送到学校附近的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顾洪涛的损伤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用4422.62元。因伤情较重,需要手术治疗,入院5天后,在医院的建议下,顾洪涛于2017年10月4日转入另一家医院,住院7天,做了股骨转子间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的手术。出院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左股骨干近端骨折,左侧11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又花去医疗费用67681.64元。遵医嘱,顾洪涛出院后回家卧床静养。经过休养,伤情好转,但顾洪涛感觉有些不对劲,走路时有点一瘸一拐的。刚开始,顾洪涛对此没有放在心上,总想着腿伤还处于恢复之中,腿伤好了,自然就不会瘸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腿伤也基本上痊愈了,可走路时仍然是一瘸一拐的,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心来:难道自己真的变成了瘸子?带着重重疑虑和担忧,顾洪涛到当地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咨询,被告知他的损伤基本上可以达到定残的标准。也就是说,他可能会成为一个有残疾的人,虽然残疾的等级不会太高。

  追讨赔偿不成上法庭

  落下了终身残疾,这对顾洪涛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顾洪涛是家中的顶梁柱。身体有了残疾,工作生活都受到了极大影响。顾洪涛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学校在举行运动会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注意提醒义务,学校应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可是事情发生后,他及其家人多次到学校交涉,但学校提出,顾洪涛参加的仅是一般的趣味性活动,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对顾洪涛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存在在事实的起因、责任的承担上,存在巨大的分歧,无法调和,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顾洪涛来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纸民事诉讼状,将育才小学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育才小学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10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按照70%比例主张28万余元。

  顾洪涛诉称:本人的女儿顾晓轩就读于育才小学三年级。2017年9月30日上午,本人应育才小学邀请参加育才小学举办的亲子趣味运动会,本人被安排参加“龟兔赛跑”和“八仙过海”两个项目。“八仙过海”项目是两位家长双手举起一个充气垫子,下面罩着八名小学生,共同向前跑,本人在参加该项目比赛中,因脚底假草坪打滑不慎跌倒,因本人当时双手高举充气垫,如松手将会砸到下面的小学生,所以本人摔倒时不能第一时间用手撑地,导致本人受伤严重,本人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左股骨干上段粉碎性骨折,本人住院12天,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期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因育才小学在举行运动会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注意提醒义务,导致本人受伤,使本人遭受了人身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至今不能正常走路。本人受伤后,本人及家人多次和育才小学联系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育才小学至今未给付任何赔偿,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顾洪涛申请伤情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日,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对顾洪涛的伤情给出了鉴定意见,载明:因本次外伤致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还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的费用给出了意见。

  育才小学辩称:不同意顾洪涛的诉讼请求。顾洪涛参加的仅是一般的趣味性活动,不存在不合理的风险。我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对顾洪涛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本次事件中我校无任何过错,应当免责。顾洪涛在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我校体育老师予以告诫后仍不改正,最终造成了损害。趣味运动会本身的参与者是家长与其孩子,设置的活动内容运动量不大、冲突性不强,主要符合孩子的运动能力与水平。顾洪涛参与的“八仙过海”运动需两位家长一左一右举起一个重量约40斤的充气垫,两名成年男子完全可以轻松举起且不会构成运动上的障碍,垫子下面有八位小朋友站在另一个小垫子上,通过家长不断向前移动充气垫,小朋友移动小垫子并在充气垫和小垫子之间来回转换起到向前移动的效果,重复步骤,直至终点。充气垫宽度很大,小朋友和家长以及两位家长之间保持一定空间互不干涉,因为仅为娱乐而设定,且属于集体项目,上述的每一个步骤均要照顾八名小朋友在充气垫和小垫子之间来回移动,所以家长的速度不能太快,基本不存在跑动,更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失去平衡,顾洪涛的跌倒是双方均不能预见的结果。因此,本次事件存在意外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属免责事由,育才小学理应免责。而顾洪涛在此次活动中因为求胜欲过强,在比赛后期开始帮助小朋友们拖拽本不应由家长拖拽的小垫子,最终在既托举充气垫又违反规则擅自拖拽小垫子的手忙脚乱中跌倒受伤,因此顾洪涛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

  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我校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对顾洪涛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我校无故意加害顾洪涛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的可能。从一般的生活经验看,我校组织的活动并不激烈,无对抗性,顾洪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所了解,如果感觉不适,也可以通过合理调整恢复正常的动作。活动场地系我校操场,其草坪是经过专业机构检测的学校专用人工草坪,完全符合运动标准和条件,我校的上百名小学生及教师日常活动场地均在该操场上,也从未发生过此类受伤事件。组织活动前,我校悉心地准备了趣味运动大会秩序册,并将其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通过家长群予以传播。在举办活动的前一天,学校还召集家长进行赛前演练,顾洪涛也曾参与并了解项目规则。组织活动的当天,天气适宜并且有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指挥和裁判。事件发生后,在没有空闲急救车的情况下,我校校长通过私人关系,从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紧急调派急救车,及时将顾洪涛送至医院。可以说,我校完全尽到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开展社会交往,如将我校组织小朋友和家长参加趣味活动定性为侵权行为,不仅与过错责任的立法宗旨不符,且会造成学校不能也不敢再举办此类体育运动活动,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成长和学校教育的全面均衡发展。该趣味运动会我校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九年,这十九年来,我校每一次都认真筹划,完全尽到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从未发生过诸如此类的情况。育才小学在装备设施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工作人员也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积极保障顾洪涛的安全,对活动的开展和危险源的防范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且事发后处置得当,应认定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我校不承担损害责任,依法驳回顾洪涛的诉讼请求。

  是非过错来厘清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育才小学组织亲子趣味运动会,顾洪涛作为受邀一方参加运动会,未在活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组织者的育才小学对设定活动项目的危险性預防不足,导致伤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顾洪涛伤情经司法鉴定,因本次外伤致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顾洪涛请求育才小学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5月29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第3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条、第13条、第23条、第25条、第28条的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育才小学赔偿顾洪涛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10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一、《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田野 丛林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