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探索

  • 来源:中国招标
  • 关键字:评审制度,评审规则,履职评价
  • 发布时间:2022-12-05 16:58

  【摘要】评审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非常关键的环节,评审制度和评审规则的建立至关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评审现状,并结合实操经验对新形势下的政采评审制度提出新设想。

  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都会经历确定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定标、签订合同的程序。而根据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故政府采购评审制度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十分关键。

  我国的政府采购评审规则

  评审专家来源

  我国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专门的规定,专家从法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办法

  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单一来源和框架协议采购由于其特殊性,不作为此次讨论的对象。其他几种采购方式总结起来主要是两种评审办法,即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方式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评审结果

  根据不同的评审办法,评审专家将得出不同的评审结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结果将按照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原则对供应商进行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将按照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原则对供应商进行排序。采购人依据评审专家的推荐排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直接授权评审小组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存在的问题

  缺乏完善的评审规则配套文件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方面的规定,国家层面几乎没有评审细则的配套文件。要么属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的要求,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定义、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要么属于对评审宏观的指导,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的评审专家的职责及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等。因为缺少制度层面的详细指导,导致很多评审专家不懂评审程序,不懂评审要点。

  评审专家缺乏专业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几个条件,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成为实操中很难兼顾的现实问题。在相关领域懂行的人可能没有途径和时间去学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从逻辑上讲最符合的应该是采购代理机构。比如,有些供应商明明是运用的行业专业术语来响应,但因为跟采购文件要求有描述上的不同,专家也没有专业能力评判而机械废标。当然,实操中也有部分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通过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具备评审的条件,但这部分实属少数。

  机械评标属于评审常态

  以前,大量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设置不规范,对项目不加区分地设置过高主观分,赋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饱受诟病。近年来,财政部门对投诉处理案件的裁定,以及财政部网站的咨询回复都对主观分的设置指明了方向,要求评审因素量化细化,最大限度降低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于是,有些地方部门一刀切地将所有项目的主观因素全部要求变为客观因素,专家不再评判方案的好坏,而是评判有无。这种机械的评标方式不需要专家运用专业能力,只要比对到供应商有应答即可,专家不管应答内容的实质是否满足要求,只要跟采购文件的要求不是一模一样就机械废标,造成采购耗时延长,供应商投标成本增加,社会资源浪费。

  完善的建议

  从制度层面进行规划设计

  关于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事项,应由采购人进行审查。采购人才是真正熟悉和了解其采购需求的主体,供应商的响应是否满足其实质性要求,属于采购人应当具备的能力。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再进入综合比较程序。评分方面,采取两阶段评标方式:第一阶段,由评审委员会对除价格以外的因素进行评审;第二阶段,对报价进行评审。评审办法中只有客观评审因素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办法中包括客观评审因素和主观评审因素的,由采购人对客观评审因素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评审。两阶段评审结果汇总后得出最终评审排序。这样,既落实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专家对于结果的主观控制,真正发挥评审专家的效用。对于目前各地建设的电子化采购平台,也可以在系统设置时按此规则进行模块开发,让评审流程以系统流程的形式固化,强制将废标条款、国家强制性要求条款等嵌入模块,让评审专家不再头疼于学习政采相关知识,而是只评专业,也能鼓励更多的具有行业知识的人参与政府采购评审。

  加强评审专家专业化能力审查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改革方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义不再局限于评审阶段,而更多地将在需求确定阶段给予采购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这就要求专家具有真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财政部门在审核专家入库申请时,应加强对其专业能力的审查,如要求出具相关行业部门或单位的推荐意见。控制专家所填报的评审专业数量,避免某些专家以评标为“职业”,真正实现专家库内专家全、专家精。

  加强评审专家的评价

  我国很早就出台了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相关文件,但执行效果尚不够理想。近期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评价指标项,具有实操意义。其对于专家迟到、无故拖延时间等做了较高的分值设置,将很大程度减少“评标专业户”现象,净化政府采购评审环境。随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职能多样化的转变,评审专家还将参与需求审查、履约验收等。

  建议将专家的履职评价外延扩大,从专业能力、评审质量的维度进行评价,专业能力以星级标识体现在其专家履历(评审资格证书)中,评审质量以单个项目评价分值加以体现,建立不同的评价体系,并将不同的评价结果分别运用到评审抽取结果和采购人选择专家的结果。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改革以及《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将不断被强化,评审专家对采购人起到的咨询作用也将不断提高。只有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才能有效促进政府采购专家的良性发展,为实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环节提供支持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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