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咨示范文本应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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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5 11:20
文/戴建标
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时隔近三年半,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24年2月4日联合正式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推动全过程咨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参与的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实践情况,就《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分析、在实务中如何应用及注意事项等,谈谈几点看法。
《示范文本》为推荐性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发布后,为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和要求,全国各省市住建主管部门积极探索,陆续出台有关指导意见与合同示范文本,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2月2日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试行文本》(湘建设〔2018〕1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1月23日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浙建〔2018〕2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2月14日印发《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等,部分行业协会也陆续发布了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全国范围内存在较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合同示范文本,各合同示范范本框架和表述不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本次发布的《示范文本》通知中明确供参考使用,非强制性。对此,在涉及需要使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时,一方面考虑适用性,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所在地区/行业是否已经发布了有关合同范本并按规定使用。
《示范文本》聚焦工程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示范文本》说明部分第二点“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经对照《征求意见稿》,正式印发的《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二、服务内容”中,删除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并补充说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等服务的,可在合同附件1中另行约定”。同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定义“3.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3 咨询人员”“4.5 管理和配合服务”“附件1服务范围”等相关内容中,删除了“投资决策阶段”“运营维护阶段”等。可见,《示范文本》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阶段上,聚焦于目前应用相对广泛的工程建设阶段。对此,在应用《示范文本》时,如涉及投资决策阶段、运营维护阶段的,务必细化补充好这两阶段的有关内容,并调整涉及相关条款的表述。
《示范文本》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部分内容划分上与部分省市发布的导则/标准存在差异。
《示范文本》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其他专项咨询”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分为工程报批报建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施工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服务、其他八部分内容,其他专项咨询分为项目融资咨询、信息技术咨询、风险管理咨询、项目后评价咨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工程保险咨询、其他等内容。对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6月5日批准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DB33/T1202-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8月3日批准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DBJ/T45-154-2023)等,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部分内容的划分上,与《示范文本》存在差异。对此,在使用《示范文本》时,需要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特别是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文件以地方标准形式公布,这两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要执行地方标准,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配套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重视强化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成果、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内容。
《示范文本》针对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与要求方面,在通用条款第4条进行了一般性约定,具体内容采用预留方式,需在专用条款“第4条 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附件1 服务范围”补充明确工作内容、成果文件、标准和要求、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如有)等。对此,在使用《示范文本》时,需要充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强化该部分内容。
结合所承接的服务内容合理确定合同文件组成与优先顺序。
在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与优先顺序方面,对比《征求意见稿》,《示范文本》补充增加“招标文件(如有)”,仅次于合同协议书。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示范文本》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也存在差异。在具体应用《示范文本》时,宜结合项目所包含的咨询服务内容与要求,以及过往项目的履约经验,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调整有关合同的组成与优先顺序,并且要特别重视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与要求。
结合项目牵头人系统完善项目管理方面的内容、成果、标准和要求。
《示范文本》“3.5 联合体”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约定了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第3条 受托人”明确设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由其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对比《征求意见稿》,将“单项咨询负责人”修改为“专项咨询负责人”,由其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同时,涉及项目管理方面的内容,分列到工程报批报建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等各部分,在“4.5 管理和配合服务”第(6)点明确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在“附件2 服务费用和支付”服务费用计取第(1)种方式中,提出按专项咨询服务费用加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用计取。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中,由于涉及的咨询服务内容、承担方式等不同,建议在应用《示范文本》时,系统梳理涉及的统筹管理(项目管理)方面的需求,如采用联合体方式,宜由牵头人担任统筹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并由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或统筹管理(项目管理)专项咨询负责人(如有)具体任(兼)项目管理人,以便更加高效开展有关统筹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如独立承担,在内部各板块组织管理分工上,可参考此原则执行。
《示范文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三年半的精心研讨、打磨后予以印发,进一步完善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体系,将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极大地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咨国际投资咨询(珠海)有限公司〕
责编:戎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