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新全咨示范文本

  • 来源:中国招标
  • 关键字:示范,文本,解析
  • 发布时间:2024-06-15 11:26

  文/吴振全

  随着建筑市场的深入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以下简称全咨)服务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2024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成为助力全咨服务发展的利器。

  从《示范文本》合同制式内容看

  《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建设项目咨询服务的性质与特点,在合同制式内容上进行了科学设计。相比传统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力地保证了内容约定更加规范,为合同主体确立更加严谨的合同关系提供了良好保障。

  《示范文本》能够考虑到全咨服务相比传统单项咨询服务的特殊性,并在诸多方面作出了特殊约定。例如,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中给出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定义;第3条“受托人”中分别给出了“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和“联合体”两种委托做法约定等。

  从与相关政策文件衔接看

  《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定义,与《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定义未完全保持一致。例如,在概念外延方面,9号令“全过程工程咨询”定义对应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外延是“工程建设实施”,且强调了“解决方案”的局部性或整体性,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定义对应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外延则更加宽泛,并没有具体限定。在概念内涵方面,《示范文本》“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定义强调了“阶段性”解决方案,相比9号令“全过程工程咨询”定义对应的“局部”解决方案有所不同。此外,9号令“全过程工程咨询”定义强调了“管理服务”的必要性,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定义则忽略了该内容,仅提到了采用“经济管理方法”等。建议在组织完善《示范文本》时,应考虑与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问题。

  从咨询服务的行政管理范围看

  《示范文本》“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所列的咨询服务方式均为传统咨询服务方式,且均属于住建主管部门的指导范围,未能将其他如“投资决策性咨询”(属于国家发改部门的指导范围)对应服务方式列在《示范文本》中。此外,从9号令“全过程工程咨询”定义内涵看,“全过程工程咨询”并不仅限于传统服务方式组合。为此,合同文本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局限,自行补充其他服务方式。

  从强化服务方式组合过程看

  《示范文本》未能就全咨在满足建设项目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咨询需要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服务方式组合更加科学,特别是真正实现“咨询服务融合”而作出进一步约定,也未能将全咨委托人就受托人所开展的全咨服务框架性要求纳入合同条件。因此,《示范文本》似乎在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等方面存在缺失,而这恰恰是确保全咨服务高效开展并相比传统咨询服务发挥更大价值的关键。

  此外,《示范文本》第4条“咨询服务成果及要求”中第4.5款有关“管理和配合服务”的描述是传统咨询服务理应做到的基本内容,未能充分考虑“全过程工程咨询”本质特性,特别是未能考虑如何通过服务方式组合使各咨询服务衔接更加紧密,并通过与建设管理的协同而实现提质增效等。换言之,未能强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在面向工程建设阶段全过程咨询实施中所提及的“协同性”要求。建议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合同主体应结合项目特点自行补充相关约定。在未来完善《示范文本》时,相关部门应补充上述内容。

  (作者系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责编:辛美玉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