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中品牌并非绝对不能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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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9 20:22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实务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引用品牌较为常见。
基本案情
某学院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Z公司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投诉事项为,某学院在采购需求中对“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和“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分别列示了三个品牌,并采取“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的表述,上述采购需求推荐品牌属于违法。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第一,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等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第二,该项目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在采购文件中列出了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的备选品牌或制造商表示材料设备的选用档次,供应商可以在采购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备选的品牌或制造商中选择一个进行报价,也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的产品参加采购活动。”采购需求“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分别设置了推荐品牌“远洋、爱上体育、舒伯特或相当于”“天恩、奇胜、荣高或相当于”,此条款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也未对应设置评审因素,亦未限制供应商选用其他品牌主材,或者区别对待。
第三,Z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规定:“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案例提供者林日清系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
责编:昝妍;编辑:张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