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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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4 15:06
问题:关于《关于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财库〔2020〕10号文),已经进行整体采购意向公示的工程项目,后续按标段分步实施采购,是否需要重新按标段再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财政部答复:采购人应按照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限额以下的(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招标,需要意向公示吗?
财政部答复: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中央预算单位,无论采购内容和金额大小,是否都需要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是否有具体采购内容及金额的限制?
财政部答复:根据财库〔2020〕10号文有关规定,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某单位公示了一个意向项目,是学校A、B、C三栋楼的维修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三栋楼腾空的时间有先后、涉及的经费号不同,需要按照3个项目来操作,总预算不超原公示预算。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发布意向公示吗?
财政部答复:根据财库〔2020〕10号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因此,留言所述情况不需要重新发布采购意向。
问题1:年初下达预算后,是否可以按照采购大类来统一进行采购意向公告(即一个大类包含多个采购项目)?如可以,则后期采购项目的名称会与之前采购意向公告的项目名称不一致(但可以通过说明对应起来),这样是否可以?
问题2:采购意向公告发布后,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是否允许采购项目名称、金额、采购内容等在后期发生变化?如允许有变化,那么变化的范围和程度是否有要求?
问题3:预算单位不可预见地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这种情况不进行采购意向公告时,是否需要相关报批程序?
财政部答复1:采购意向公开的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意向可一次性公开多个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拟组织实施的具体采购项目公开。
财政部答复2:采购意向公开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应尽量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保持一致。
财政部答复3:对于留言所述情形,应由单位自行决定而不需报批。
问题:采购意向公开,100万元是指年度预算吗?如果某个项目3年的预算超过100万元,需要公开吗?
财政部答复:公开采购意向的范围是按项目进行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预算金额是指年度预算。采购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服务,且3年总预算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按照财库〔2020〕10号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预算金额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实际采购金额比意向公示金额少很多是否可以?
财政部答复:根据财库〔2020〕10号文的规定,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预算金额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应当尽量准确,若因为工作计划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采购意向中预算金额与采购公告中预算金额发生较大变动,无需对采购意向进行调整。供应商应当及时关注采购公告以获取准确的采购信息。
问题:根据财库〔2020〕10号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活动”具体指哪个时间节点?如采购单位意向公开10日后,可否发布招标公告(因为等标期还有20日,加起来是30日)?
财政部答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为采购活动开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邀请文件为采购活动开始。
问题:按照财库〔2020〕10号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的实际预算金额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应尽量准确。但要是工程项目中,工程的控制价比公开的预算金额高是否允许?
财政部答复:工程的控制价可以高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预算金额。
问题:财库〔2020〕10号文中未对“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指未纳入年度预算申报或者追加预算执行的项目)的意向公示依据”进行规定,实践中若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追加预算的审批资料作为采购意向依据,追加预算的审批流程比较久,再加上采购意向要不少于30日的公示期,对于不属于“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至少增加了30日的采购流程,影响采购效率。采购人能否直接进行意向公示,再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追加预算的审批资料作为预算依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答复:根据财库〔2020〕10号文,采购人可以在追加预算下达之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预算金额为待批的金额。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第三方代建,由代建单位直接进入当地有形交易市场进行招标的工程、服务等项目,是否需要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财政部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是否适用财库〔2020〕10号文,原则上在招标前应公开采购意向?
财政部答复:财库〔2020〕10号文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问题:关于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在完成进口论证并通过审批之后,在启动招标之前,还需要进行采购需求的公示吗?如需要,公示多长时间?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进行意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