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代理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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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4 15:07
问题:《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规定,“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这里的“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必须是相关部门已颁发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还是营业执照登记范围有代理业务的其他代理机构就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财税咨询公司能否申请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财政部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此外,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只有一个强制采购职能,就是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除此之外,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的职能基本没有区别,能这样理解吗?
财政部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受采购人委托依法代理集采目录内采购项目或其他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除此之外,二者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关系中没有区别。
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开标评标场地,能够实时录音录像。但是现在各地市普遍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开标评标,属于强制性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不能在自有场地进行开评标,否则便属于违法。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还需要具备评审条件设施?如果再要求代理机构具备而不允许使用岂不矛盾?
财政部答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有的需要分阶段多次谈判,不宜强制纳入进场交易项目,仍然需要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活动。为此,采购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设施。
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不少于五名专职的人员,可以是不缴纳社保的人员吗?可以是外聘人员吗?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依法不缴纳社保人员,如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缴纳社保。
专职人员是与代理机构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不是临时外聘人员。
问题:县级是否可以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果县级政府不设立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
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仅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作了授权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以下简称财库
〔2015〕163号文),未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问题1:《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集采机构代理。江苏省规定,明年必须使用统一的集采目录,某市(县)以前没集采机构和集采目录,所有采购项目都由社会代理机构承接,目前只能准备重新设立。
财库〔2015〕163号文规定的“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是否存在冲突,应该如何把握?
问题2:某市不是设区市,如果不成立集采机构,而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择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是否以及如何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
财政部答复1:财库〔2015〕163号文是对于没有集采机构地区的特殊规定,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财政部答复2:财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委托一家社会代理机构承担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
问题:代理机构已入名录,发现其登记信息虚假,如办公场所地址、评审场所地址与事实不符,适用于哪条法规?财政部门又应该如何处理?
财政部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