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日清
案例要点
招标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当前无任职在建工程,但未要求提供项目经理无任职在建工程的相应证明材料,评审中以此作为评审依据显然不当。
基本案情
Y学院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对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及周边系统年度维保服务项目采购。投诉人S公司对评审过程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在商务、技术评分“项目经理”未按照磋商文件进行评分。以S公司未提供“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为由不予以评分,但在磋商文件中只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未要求提供任何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的要求。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第22页“1.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2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S公司在投标文件第239页详细提交了项目经理的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建安B证两项证书的复印件,并提交社保在职证明,满足评分标准;但磋商小组以额外增加的“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条件不予以评分。
处理结果
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第一,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分项“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2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并未要求提供项目经理无任职在建工程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等材料。
第三,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仅以投诉人未提供“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者承诺”为由,径行认定投诉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确属不当。
第四,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投诉人就该评分项的评审得分(0分),可能调增2分,其总评审得分也可能相应调增。若本项目投诉人总得分调增2分后,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仍然排序第一,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
(作者系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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