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名称与评审因素设定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澄清

  • 来源:中国招标
  • 关键字:案例,要点,因素
  • 发布时间:2024-10-19 20:52

  文/林日清

  案例要点

  软件著作权证书填写的标的名称虽未直接体现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无线互动”,也即软件著作权证书上的软件名称与评审因素设定不完全一致,但仅凭此就否决投标显然不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均可说明响应产品具有“无线互动”功能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澄清机会。

  基本案情

  W大学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项目采购。S公司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及其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对于“软件著作权”评分项的评分标准及细则表述为“提供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注:提供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备注为“客观分”。S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使用“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作为本次投标产品名称,包括提供的业绩证明、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国家光学仪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从公布的评标结果来看,评标委员会已经认可S公司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参数功能符合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而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只是为了证明提供的软件是正版且正式发行的软件。此次招标的“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是由教师端数码显微镜、学生端数码显微镜、显微互动教学软件及电脑等设备构成。其中的显微互动教学软件,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命名标准,各厂家的命名也不完全相同。S公司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命名是“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招标文件表述是“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交了《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就是无线互动教学系统,评标委员会对S公司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仅因文字表述字眼稍有不同就评判为不符合招标要求,有失公正。

  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同类业绩和5份销售合同,其中第一、第二、第四份合同中均体现了互动系统控制软件的型号SMES和互动系统是无线的说明。S公司提交的采购需求偏离表对显微镜硬件、互动系统控制软件要求无线传输的条款都有响应说明。投标产品技术支持材料也有对S公司显微镜硬件和互动系统控制软件都是无线传输的技术资料文字描述。以上响应说明和技术资料均能证明S公司的互动系统为无线互动教学系统。S公司投标中提交的“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有关于S公司产品的详细介绍,多处内容可以证明S公司的“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实际就是采用了“无线网络传输”。S公司投标文件中,国家光学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产品检测报告第2页中有关于无线网络的说明。S公司的投标演示视频中第1、2、3、5条所展示的产品均是在无线传输模式下实现互动教学的,直接证明了S公司的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为无线互动教学系统。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成立,该项目投诉人总得分调增2分后,原中标供应商不再排序第一,因项目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该项目将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改变。因投诉改变采购结果,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软件名称为“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虽然软件名称与评审因素设定不完全一致,该著作权证书对应的软件是否包括“无线互动”功能也不明确,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类业绩和5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均可说明响应产品具有“无线互动”功能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径行认定该著作权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确属不当。同时,根据S公司在质疑答复及投诉阶段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该著作权证书对应的软件具有“无线互动”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作者系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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