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风险的防范措施研究

  • 来源:中国招标
  • 关键字:投标,风险,研究
  • 发布时间:2025-06-27 15:38

  文/余宇莹

  【摘要】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导致招投标丧失其原本的功能。文章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5起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串标行为的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及其特点,强调招标人应从信息保密与过程审核的多维度出发,识别并预防串标行为,同时通过加强惩戒与完善赔偿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期减少串通投标事件的发生次数。

  【关键词】串通投标;风险防范;招投标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施行,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招标投标的实施目的是通过引入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串标行为的出现,导致该竞争机制失效。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并将供应商围标串标列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串标作为一种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局限于政府采购领域,其同样存在于企业采购领域。因此,笔者选择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11月发布的5起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以下简称串标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串标行为实施手段,进而提出降低串标发生可能性的建议。

  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共谋,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其他投标者利益的行为。由于招投标流程的复杂性和涉及主体的多样性,串标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为了更好地识别串标行为,并选取了5起串标案例进行分析,分别从串标行为人的资质、涉及的招投标环节、行为主体以及识别难易程度等方面,深入探讨串标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

  从串标行为人的资质来看,当串标行为人本身不具备竞标资格时,其可能会通过中间人找到有资质的公司合作,约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行为人施工,并制定利益分成方案;或者与有资质的公司合谋,利用其他公司的名义实施串标,以确保合作公司能够高价中标。而当串标行为人本身具有竞标资质时,其通常会自行投标,并在多个环节中实施违规操作。在投标环节,串标行为人可能会挂靠多家资信良好的公司,通过梯队设置下浮率错开报价,或者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以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此外,串标行为人还可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评标专家信息,联络并贿赂评标专家,以获得技术标高分,确保中标;或者与投标人合谋,让陪标公司放弃答辩环节,从而实现中标。

  从涉及的招投标阶段分析,某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投标环节,通过伪造投标资质和寻找合谋的陪标企业来实现串标的目的。而其他案件则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投标人在投标前获悉项目信息;干预评标环节直接影响专家评分;寻找陪标公司围标,并在开标环节实施弃标等。

  招标活动参与者至少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3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至少由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因此,串标行为的实施通常包括多名个人或单位主体。从典型案例来看,某些串标行为人在招标前从招标人处获取信息;在投标环节至少寻找4—5家陪标企业;在评标环节,通过联络和贿赂专家来影响评标结果。因此,在串标行为中,招标活动的相关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涉案主体。

  串标行为因其隐蔽性和合谋特性,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然而,从串标案例分析,从串标行为发生到涉案人被移交法院审查起诉的时长并不一致。这表明,不同的串标手段导致了不同的被发现概率。总体而言,无论串标行为是由个人还是单位实施,无论其企业性质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也不论是针对政府项目还是企业项目的招标,串标行为之所以能成功实施,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披上了“合法”的伪装。

  因此,防范串标行为关键在于如何识别其“合法”伪装。不同类型的串标行为,其“合法”伪装的识别难度也各不相同。那些不具备竞标资格的投标人,由于存在资质上的缺陷,相对容易被识别。而对于那些具有竞标资格的投标人,他们的一些串标行为看似“合规、合理”,揭露他们串标行为的难度相对较高。

  招投标不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对策

  强化信息保密措施

  从串标案例来看,信息泄密包括提前获悉招标信息、评审专家信息和招标文件信息。由于这3类信息都会汇集到招标人手中,因此,招标人作为信息保密的重要主体,首先应重视加强员工的信息保密教育,并确保员工熟知泄密的经济后果与法律责任,从思想意识层面建立防护墙。其次,招标人应建立相关防范制度,降低员工泄密行为发生的概率。再次,应确保这些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招标人应在事中与事后加强监督,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和专项审计,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围标和串标行为。例如,检查转包的合法性以及项目实际执行方的资质。同时,考虑到监管力度不足可能导致共谋行为的频繁发生,而监管力度过强又会增加监管成本,招标人应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薪酬机制,激发相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其合规地从事招投标活动。

  评审专家是评标环节的关键人员。通过随机遴选专家,能够降低专家名单的可预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的不当沟通,也有助于防止贿赂行为发生。然而,如果没有一个庞大的专家库,投标人仍可能找到寻租的机会。因此,建议构建一个更大范围乃至全国性的评审专家信息库。招标人在评标环节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从该信息库中随机抽取适合的专家,这将显著提高投标人的寻租成本。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招投标工作已经实现线上化。随之而来的,是信息系统安全性的极端重要性。例如,典型案例中列举的专家信息库被非法入侵,专家信息被串标行为人提前获悉的情形。因此,招标人在建立招投标线上工作平台时,既要注意内部使用者的权限管理,又要加强系统对黑客攻击与入侵的防御措施。

  资质核实与技术手段防范串标风险

  在招投标活动中,资质核实是确保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与竞争的第一道防线,这对于实现招标目标至关重要。招标人可以利用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核实,并对其企业信用情况、诉讼历史等进行核查,以减少信用风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串标行为人可能会通过借用或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来参与投标。因此,资质审核不应仅限于对投标文件所列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还应核实实际投标人与投标文件单位是否一致。此外,必须仔细核对施工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工程验收单上的参与人员,以及未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等是否为同一人。

  串标行为人通常采用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的方式,以确保获得更高的商务标得分。在现有的案件中,通过分析电子投标文件中的网络地址或机器码,发现相同线索的案件数量正在逐渐上升,这些案件被认定为串标。因此,采用电子投标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分析电子投标文件的MAC地址(Media Access Control Address,媒体访问控制地址)或机器码来识别潜在的串标风险。此外,统一制作的投标文件通常存在较高的相似性。因此,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分析手段,如人工智能技术等,来识别投标文件之间的相似度。对于那些高度相似的投标文件,应进一步查证核实是否存在串标的风险。

  强化法律法规的惩戒力度与侵权的赔偿机制

  串标作为市场活动中的经济犯罪之一,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实施犯罪时会权衡成本与收益,以谋求犯罪利润最大化。这表明,当串标的成本大于收益时,此类行为便不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处罚。然而,从串标案例中发现,串标的参与者不仅限于招投标人,还包括评审专家、中间人、“黄牛”等;串标行为不仅限于串通报价,还包括挂靠参与投标、威胁利诱他人退标等横向串标行为。《刑法》对串标犯罪主体与行为的规定,不利于有效遏制犯罪。《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结合实践情况,对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与行为方式进行细化,以提高串标的违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串标违反了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赢得中标,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从典型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对于串标行为人及其相关企业单位是否追究法律责任,考虑了串标行为的社会效益与经济后果,但并未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相关主体的损害诉讼索赔,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规成本。从投标人参与投标开始,实际上与招标人形成了一个隐形契约,保证了资质的真实性及投标行为的合法性,保证金可以视为契约履行的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付定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要求予以返还定金。双倍赔偿在我国已具备立法基础,并在公众心理上形成了双倍的概念。因此,当判定投标人实施串标行为时,不论是否对串标行为人提起法律诉讼,串标行为人应直接以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赔付给招标人,从而提高串标行为的违规成本。

  结语

  笔者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串标典型案例,从实施主体、环节渗透及行为隐蔽性等维度系统剖析了串标行为的运作机理。研究表明,该类违法行为通过资质挂靠、评标干预、投标文件统制等技术性手段,构建多方主体协同的“合规化”操作链条,严重消解招投标制度效能。防范治理需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在技术层面强化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溯源和文本相似度智能分析,建立动态专家库与信息脱敏机制;在管理层面完善资质穿透式核查与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压实招标主体责任;在制度层面推动《刑法》司法解释细化犯罪主体认定标准,探索惩罚性赔偿与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技术预警—管理纠偏—法律震慑”的立体防控格局。研究结论对落实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重塑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何柳.企业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及其防控策略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4(14):69-71.

  [2]翟向伟.关于公共工程招投标审计的思考[J].现代审计与会计,2024(09):14-16.

  [3]杭正亚.投标文件网络地址或者机器码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J].中国招标,2024(10):62-66.

  责编:辛美玉;编辑:张曼琳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