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合作机制对珠澳合作机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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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7-29 15:34
政府合作的有序展开
2004年,深港双方签署了《深港两地政府合作备忘錄》及相关协议,两地政府建立了固定的沟通交流机制,意味着深港合作从企业合作、民间合作走向政府合作。此后,深港两地政府间高层互访显著增多,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合作层次日趋升级,合作成效愈加明显。
总体来看,深港政府合作的特点和经验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深港政府间的沟通联繫比较频繁,每年定期、不定的互访交流次数较多,並且交流内容都较为具体而实在。第二,深港政府间的沟通不仅停留在高层的互访,而且还广泛涉及到具体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比如2007年举办的“深港创新及科技合作督导会议”就有深港两地27个政府部门参加。第三,深港政府合作是有比较实际的成效,能够具体落实到对社会有实实在在的效果,为市场牵线搭桥,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比如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和深圳市政府属下的“深圳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共同组建的“深港生产力基地”设有六个技术中心,为香港以及内地企业提供环保技术、电子及汽车技术、软件及漫画产业、科技转移等方面的服务。
比较之下,珠澳合作在政府合作方面显得滞后,目前珠澳政府间的合作机制主要还停留在实现珠澳高层互访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讨论。借鉴深港合作经验,珠澳合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努力。
首先,增強政府的沟通联繫次数,加强珠澳高层领导的会晤和对话。沟通联繫次数频繁无疑是合作层次的一个象征。就目前来看,珠澳两地的政府间交流太少,完善珠澳合作机制的首要环节就是要使珠澳合作在以民间主导的合作基础上增強政府层面的合作。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在珠海市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之间建立一个类似於广东省政府和澳门政府的高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让两地的地区首长展开面对面的会谈,然后由专职小组去解决两地共同提出来要解决和协调的问题。
其次,在增強政府间高官的互访活动的同时,加強具体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繫。一直以来,珠澳合作並不缺乏合作的蓝图和目标。珠澳合作的问题更多地表现在很多计划都无法得到落实或者说落实较为缓慢。这其实是一个政府执行力的问题。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唯一办法和途径,只能通过珠澳两地具体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互动,把合作中执行政策的具体困难摊到台面上谈,彼此互相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並向上级反映和汇报执行中的困难。因此,加强珠澳两地政府具体执行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沟通互动,是珠澳合作进程有序推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这一个环节在珠澳合作的实践存在较大的缺漏。
最后,切实提升珠澳合作的成效,确保珠澳合作成为“实实在在的合作”。从珠澳合作的实践看,珠澳合作的成效与深港合作有很大的差距。由於澳门产业结构的特殊性等方面的原因,珠澳合作很难产生像深港合作那样直接的合作效果。甚至有些合作活动只是为了合作而合作,並没有从根本上去研究合作能够为双方带来什么样的好处。珠澳合作成效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是澳门行政体制的僵化所造成的,有些合作项目往往由於澳门行政程序的複杂而无法深入开展。因此,在珠澳合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快澳门行政改革的步伐,争取简化澳门繁琐的行政程序,提升珠澳合作的效率和成效。
利益分配的统筹兼顾
深港合作成果显著,除了政府合作的有序展开之外,更为本质的原因在於深港双方有一个比较好的利益契合点,双方在合作中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相比之下,珠澳合作多年来进展不大,其根本原因在於两地的利益分配问题没有处理好。如果利益分配的均衡化如果能够得到解决,将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珠澳合作的困境,推进两地合作的实质发展。
在有些人看来,由於珠澳两地地位的不对等,珠澳合作中珠海的利益往往是被漠视和牺牲的。虽然珠澳合作一直在倡导互利互惠,但在珠澳合作的实践中,珠海和澳门在合作中的获益不对等、不对称,没法真正实现利益共享、平等互利的双赢格局。这导致了珠海从政府到民间都对澳门有些看法和怨言。而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这种独立化情绪,对珠澳合作的进展无疑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为了化解可能存在和持续的矛盾和对立情绪,在珠澳合作过程中一定要充分重视利益分配的均衡化问题,转变珠澳双方的对立情绪。其实促使珠澳双方认识到“珠澳利益共同体”的本质。首先,要从感情上建立一种兄弟般的伙伴关係,珠澳双方需要着眼於建立一种亲密的兄弟伙伴关係,通过建立一种礼尚往来的兄弟般、朋友般的情谊,构建互相信任和相互友好的社会资本,让合作中的摩擦减少,让合作多一些相互支持的温情,少些你争我夺的算计。
其次,要加强珠澳双方的相互了解,使双方真正认识到珠澳的发展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增強合作意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珠澳两地虽然地理位置相互毗邻卻缺乏对彼此足够的关心和了解。然而,为了让珠澳双方更好地实现利益共享,需要双方不断去发现和利用对方的优势和潛力,以真正体会对方对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后要使珠澳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逐步掌握利益让渡和利益补偿的合作艺术,达到长远的合作双赢。珠澳合作过程决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合作一方不可能只一味的是索取者或者是获益者,因此珠澳双方一定要在“取”和“舍”中取得平衡。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家层面上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珠澳的合作项目中可能利益受损的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制度创新的不断推进
珠澳合作和深港合作一样,本质上都是两个体制不同、经济存在差異、处在不同关税区的城市之间的跨境合作。在“一国两制”下,珠澳合作和深港合作都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合作事业,很多问题以前没有经历过,也没有答案可以参考,因此合作进程尤其依赖制度创新的力量。
在这方面,深港合作作出了比珠澳合作更为大胆的探索和尝试。一路走来,深港合作的制度创新不仅包括制度规范的创新,还有运作模式、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创新。比如,深港两地的口岸和通关合作上就实现“一地两检”通关模式,深港口岸实现了24小时通关,逐步实现无缝化对接。这些经验都值得珠澳合作积极地学习和争取。又如,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深圳户籍居民可以办理一年多次往返香港个人旅遊签注工作。这些例子都是深港合作在制度创新方面的生动表现。
珠澳合作的制度创新略显不足,即便有诸如横琴开发等方面的珠澳合作制度创新的举措,但其制度创新更多的是在粤澳合作的框架下讨论的。问题还在於,珠澳合作中珠澳自发提出的创设性制度非常罕见,而且就连学习深港合作的“学习型、效仿型”创新也迟迟难以获得批准,深圳与香港两个城市诸如“深圳居民一年多次赴港”、“24小时通关”等一些创新性的制度政策,在珠澳两地看来似乎遙不可及。从这个角度看,珠澳合作不仅是珠海和澳门的合作,也不仅是广东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作,它牵涉的是内地和澳门的一些关係。作为内地与澳门合作的先锋者,珠澳合作要考虑的因素非常複杂,珠澳合作在探讨制度创新的道路必定困难重重,在这方面澳门需要多些承担和贡献,在制度创新方面携领珠海开拓新的空间。
文/鄞益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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