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份额定垄断将伤害互联网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互联网,垄断,腾讯,360
  • 发布时间:2012-05-16 15:27

  4月18日,中国首例互联网行业垄断诉讼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我作为专家证人,对主审法官说了一段话,是发自内心的。我说:如果以市场份额确定垄断的先例一开,将对互联网产业造成整体性的损害,我作为行业专家,对此深表忧虑。

  说实在的,说这句话,我当时心里想的,既不是腾讯,也不是360,而是整个产业。试想,如果将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份额超过50%的条款,作为简单认定互联网市场垄断或支配地位的依据,在此案中一旦形成先例,将来别人以此为根据诉新浪、百度、网易、阿里巴巴、携程,甚至360,哪个跑得了?比如,如果有人说,360在安全市场上的份额超过了50%,因此就是垄断,就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你拿什么来反驳?我国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的影响仍是有目共睹的。

  两个小孩子在船上打架,抡胳膊,使绊子,都属于正常。但如果其中一个小孩子要凿船,那就比较“二”了。在我看来,以市场份额为主论证互联网垄断,就属于在“凿船”,凿互联网产业整体这艘大船。这艘船上不光有腾讯,还有各大平台公司,360自己也在这船上,船要是凿沉了,岂不大家一起受害。

  证明市场支配地位,有各种各样的方法,我坚决反对用市场份额作为标准,是为了维护互联网产业整体利益。我认为,市场份额作为判定垄断的标准,主要是针对实体经济的,不适合于互联网。

  互联网不同于实体经济一个主要特点,是形成平台与应用分离的业态。如今互联网平台大多是靠免费吸引消费者,一免费就难免出现占有50%以上份额的企业,哪个大一点的平台市场份额不超过50%?如果照搬反垄断法中这一条,岂不把平台这样一种主流样式,整体上置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如果由此进而判定垄断违法,中国的互联网平台产业岂不大难临头?

  正是由于看到有这种潜在的危险前景,我才在法庭上说了那番“深感忧虑”的话。当然,将反垄断法关于50%市场份额的条款直接延用到互联网上来,与判定垄断违法还不是一回事,但对互联网行业不利是显而易见的。

  反垄断法是在没有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特殊性的条件下制订的,比如在相关市场认定和支配地位问题上,一没有考虑到免费,以及免费对消费者带来的福利及免费之外的利润来源;二没有考虑平台自然垄断会促进应用完全竞争(如Store的自然垄断促进APP的完全竞争);三没有考虑到技术瞬息万变,毁灭式创新造成技术跃迁和替代;四没有考虑技术与业务的交叉融合;五没有考虑固定成本零成本复制对进入的影响。在不久前北京反垄断学术界会议上,我认为反垄断法需要根据互联网实践,进行新的修订。否则,会产生传统生产关系阻碍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问题。

  今天(4月23日)凯文·凯利在北京的一席话,尽管用语不一定准确,但意思值得大家深思。他说:工业化时代垄断是不好的,是要反对的,因为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在互联网时代垄断给消费者带来更多更大的价值。垄断不会是很长时间的,是易变的,是自然垄断。企业占据支配地位,对客户是有利的,如发明标准协议。他又说:市场份额大并不是垄断的充分的条件,只是一个条件,最关键是看是不是利用这种支配地位去限制竞争。他甚至还说:由于垄断是基于免费的,用户得到的服务不断改进,因此没有什么好抱怨。KK是懂互联网的。反垄断,确实要考虑互联网的实际。

  姜奇平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