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利益

  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他的名著《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是防范个人主义可能导致的弊病的关键手段。

  托克维尔承认自我利益作为人类行为关键激励因素的首要地位,但他同时认为,在适当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下,个人可能认识到:牺牲小我,成就大,我是与一个人的长远开明利益兼容的。

  “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是规则主导型社会的根本。如果得不到非正式规则的支持,正式规则不能执行。然而,如果人们不相信,正式规则合情合理,对他们长远有利,而且那些制定和执行规则的人对所服务的民众负责,人们不会发展彼此之间的非正式规则来支持正式规则。

  “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这一原则与儒家的善治之道略有不同,后者采用了仁义这一道德制高点作为出发点。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看到许多廉正官员的例子,比如海瑞和包公,他们试图在履行职责时坚守儒家道德戒律。然而,他们的英勇努力与牺牲,大多未能对基于皇帝专制统治和大多数官僚腐败行为的治理体制产生实质性的和长远的影响。

  传统的以仁义为基础的治理理念在当代中国应该坚守,但中国的现代治理也必须有一套有效运作的治理体制来支撑,即使它完全由不及海瑞和包公的人来运行。

  近来促进儒学兴趣的复苏值得赞赏,但切忌想当然地认为仅靠传统的道德理论教育就可实现善治。发展制度安排以鼓励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表达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这一点同等重要。

  在当代世界发展规则主导型社会的关键是不要指望每个人都拥有非凡的道德操守。

  规则应该以这样一种方式制定,即使普通人也不会有什么困难来遵循规则。一旦我们已经建立了支持这一原则的治理体制,我们可以对人们寄予更多希望,尤其是期待那些当权者会坚守更高的道德标准。在美国,政府高级官员被期待执行更高的道德准则。例如,他们在执行公务时,不但要避免实际的利益冲突,也要回避仅仅是貌似表面上的冲突。这种期望与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是完全兼容的。

  虽然新中国应该继续要求学者和官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操守,我们也应该有雅量尊重普通民众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我们的规则体系应被设计为保护财产权、个人隐私和其他基本的个人权利。

  传统上,中国人已经习惯了以集体利益的名义牺牲个人利益。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肯定是必要的,但如果当权者可以经常用它来为以公众利益为名伤害个人利益的决策辩护,一个基于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这一原则的规则主导型社会将难以建成。

  例如,在美国,政府当局可以通过征用强行收购私人物业用于公共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业主有权获得公平的市场补偿,法院则往往会质疑公共福利的需求是否强烈到足以批准征用手段的使用。实际上,美国的法院系统已日益趋向优先保护个人利益。这一法律倾向,连同诸如环保法规等其他阻碍,使得在美国修建甚至维护大型基础设施变得越来越困难。

  在当代中国,问题的走向常常相反,政府当局往往能够以偏低补偿为公共目的取得私人物业。如何在个人和集体利益间取得平衡,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然而,考虑到中国以集体名义压制个人利益的长期传统,更加重视个人利益以解决历史上的失衡也是合情合理的。当人们确信其利益受到社会保护,他们就会逐渐学会主动为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因为他们深知这种行为最终将促进其自身的开明利益。

  邓穗欣 转型期,哪些努力能强化中国成为一个规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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