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个“正”字记录一起冤案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冤案,公款,郑子罕
  • 发布时间:2013-12-25 16:08

  【√】高校教师也都是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著书立说,出版后作者个人自然合法地获得相应稿酬,如果郑子罕挪用公款罪成立,“那么,我们都可以坐牢去了”

  领了10余年的著书稿酬莫名被变成了“公款”,个人理财成了挪用公款,2011年,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郑子罕因此被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详见本刊2011年9月下期报道《他的稿酬“被公款”了吗》)。

  2013年11月27日下午,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再审宣判,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郑子罕终于被判无罪。

  然而,郑子罕失去人身自由1205天,已成了不可扭转的事实。从郑子罕被刑事拘留的那天开始,他的妻子邹女士便开始在家中用记事本每天划下“正”字的一笔,从2010年8月10日郑子罕被刑拘,继而逮捕、入狱服刑,到11月27日被宣告无罪,记事本上已密密麻麻写满了241个“正”字。

  用自己的稿酬,却成了“挪用公款”

  出事前的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浙江省特级教师。早在1996年,时任信息技术学科教研员的郑子罕利用业余时间,约请杭州市部分中学教师一起编写了一部该学科的教材讲义,后来成为一套正式出版的教材《中学信息技术》、《小学信息技术》。

  郑子罕数次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合同均约定,郑子罕等作者可根据印发数量获得图书定价8%的稿酬。但2010年1月21日,一份《杭州市审计局关于杭州市普通教育教研室等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移送处理书》送到了杭州市教育局。郑子罕惊讶地发现,属于自己和合作作者个人所有的稿酬被认定为市教研室的“公款”,这套教材的著作权人,由郑子罕等作者变成了市教研室。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郑子罕一度将自己银行卡中的部分款项转入另一张银行卡用于购买基金,此次审计便将郑子罕的这一行为认定为涉嫌挪用公款。

  事情发端于2010年初杭州市审计局按惯例对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作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市教研室存在公款私存和发放账外资金亦即人们常说的小金库问题,2005年至2009年,市教研室向全市各学校发行各类地方教材码洋价合计4581万余元,出版社向市教研室提供教材码洋价12%至20%不等的版税,其间市教研室累计账外使用、发放113万余元。

  市审计局的移送处理书同时明确,截至当时,审计涉及的郑子罕和另一作者李伟稿费仅为2005年至2008年间的收入规模,“郑子罕个人账户中个人合法收入与公款有待进一步区分核实,特别是用于投资牟利部分资金”。

  后此案经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郑子罕被认定利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郑子罕上诉后,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从刑案“折回”民案

  郑子罕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郑子罕所得稿酬究竟属“公”(市教研室)还是属“私”(郑子罕等编写作者)。谁拥有著作权,谁就可以合法获得稿酬。

  1998年11月10日,就当时还被称为《信息学基础》的该书出版事宜,浙江大学出版社作为乙方与甲方郑子罕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在甲方一栏特别加括弧注明了“著作权人郑子罕”。

  自那以后,郑子罕又续签了两次合同,一直都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正常领取和代取稿费。

  直到2010年市审计局将审计报告移送市教育局,教育局纪工委找郑子罕“谈话”,郑子罕才知道,2005年9月30日,浙江科技出版社作为合同乙方,与作为甲方代表的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曹某签订了一份他不知情的出版合同,“甲方(著作权人)”由之前的郑子罕变身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

  2008年5月,时任教研室主任的曹某瞒着郑子罕,再次以甲方代表身份与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订合同,甲方著作权人变更为市教研室。

  2011年9月26日,被羁押于看守所的郑子罕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著作权权属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郑子罕为《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的著作权人,被告杭州市教研室非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2年2月20日,杭州市中院作出判决,因2011年11月2日该案二审已作出了郑子罕有罪的刑事判决,郑子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郑子罕不服这次判决,上诉到浙江省高院。

  2012年11月21日,浙江省高院判决,撤销杭州市中院对郑子罕诉杭州市教研室的一审判决,确认郑子罕为《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的著作权人之一。

  郑子罕的罪与非罪,至此明晰。

  专家:郑若有罪我们都可去坐牢

  随民事判决对郑子罕拥有著作权的确认,浙江省高院对郑子罕刑事判决一案启动了纠错程序。2013年6月14日,省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8月14日,杭州市中院向郑子罕发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9月16日,市中院开庭再审,但没有当庭宣判。

  早在郑子罕被判有罪之后不久,本案就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2012年6月,北京及各地高校法学界的部分专家教授专门就郑案做了论证,“谨慎而郑重地一致认为”涉案作品著作权属于郑子罕等人,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郑子罕的行为不具有公务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多位教授郑重表示,高校教师也都是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著书立说,出版后作者个人自然合法地获得相应稿酬,如果郑子罕挪用公款罪成立,“那么,我们都可以坐牢去了!”

  又是漫长的3个多月过去。11月27日下午四点半,杭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宣告郑子罕无罪的判决在郑子罕和其亲属经历三年多的煎熬后终于来到:杭州市中院撤销原一二审刑事判决,宣告郑子罕无罪,同时告知郑子罕,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郑子罕有申请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方圆》记者 董华平/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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