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狂欢后遗症显现 盼新消法来“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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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2-27 09:46
深思“双十一”之律师观点
“双十一”既然已经成为一个购物狂欢的节日,许多传统自然得以延续,遗憾的是一些久被诟病的问题也被“继承”下来了,例如虚假促销价和缺货问题。
虚假促销价涉嫌欺诈消费者
价格无疑是“双十一”最重要的标签,所有人统统围着价格打转。一方面,电商们纷纷打出“秒杀满减、全场五折”、“疯狂让利、全年最划算”、整点免单、低价秒杀等广告,以期让消费者“心动加行动”。可有的商家并不诚信,先提价再打折便是他们惯用的手段。另一方面,消费者紧紧盯着折后价,哪里更低就往哪里去,却并未了解平时的售价和真实的优惠幅度,结果一些消费者被虚假价格蒙蔽了双眼,到头来只能暗暗叹息:宝贝诚可贵,无奈价更高!
至于缺货的问题,几乎每一次促销都会遇到,主要是因为“超卖”。 “超卖”,指的是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明明标着现货,买家下单付款后却突然被告知缺货,需等待较长时间的备货或取消订单。据了解,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商家确实无货,但这种现象较为少见;二是商家为扩大交易量,增加评级指数(俗称“刷榜”)而进行的虚假促销,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还有一种是因交易平台系统问题造成商家无法及时核对库存和订单信息。
看来,“双十一”购物节带给买家的除了“馅饼”,还有陷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委员赵占领分析道:“虚假促销价一般表现为虚假折扣,虚标原价,尤其是促销前临时提供价格,旨在制造低折扣或者大幅优惠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这种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而缺货的问题则要具体分析,若商家库存量有限却故意接受大量订单,然后取消订单,这种行为涉嫌欺诈;若商家属于正常促销,却因库存不足而不得不取消订单,则不属于欺诈。”
“对于虚假促销价或故意以极低价销售库存量不足的商品,消费者可以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一,明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可以主张退一赔三。除此之外,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要求进行查处。”赵占领说。
新消法为网络购物立规
近年来,网购规模逐渐增大,改变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相关的消费纠纷也在逐步增多,引起多方关注。前不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下称新消法)出台,针对网络购物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包括“7日内无理由退货”、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找不到销售者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等规定。赵占领指出:“这些规定基本上都属于针对消费者维权困难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其中既有专门针对网购消费的规定,也有针对普通消费的规定。主要解决了消费者举证困难、单个消费者维权力量薄弱、维权得不偿失等现实问题。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新消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赋予消费者更多权利,解决了其面临的困难,并加重了商家的责任,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作用巨大。”
记者发现,新消法中专门针对网购的规定主要有两条:“7日内无理由退货”和“平台先行赔付”,这既是亮点,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焦点一:“7日内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于此规定,赵占领指出,新消法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于4类商品,并规定了兜底条款,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此外,商品不完好时也不能退货。但对于什么是“不宜退货”、“商品完好”缺少判断的标准,甚至谁有权判断都没有明确,实践中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如果这两点不进行细化和完善,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的范围将会很窄,实施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同时他也提醒: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置了“商品完好”的前提,为了防备物流环节对商品造成意外损害,消费者需要提高验货意识,卖家也应该允许消费者先验后签,立法针对的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时,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是物流环节造成的损坏跟消费者无关,不应因此剥夺消费者的退货权。而到底是物流、卖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难以判断,需要先验后签作为保障。
焦点二:平台先行赔付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要先行赔偿。赵占领称:“这是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规定,但是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的特殊性,也对其承担责任设置了前提,即不能提供卖家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时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现实中很多网购纠纷之所以难解决,并不是因为买家没有卖家的联系方式,而是卖家不予理睬,那么,消费者能否要求交易平台先行赔付?赵占领表示:“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给消费者提供了卖家的真实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消费者不能要求交易平台先行赔付。”这样看来,如果卖家不予理睬,消费者一样难以维权。对此,赵占领指出:“如果卖家行为违反交易平台自定的交易规则,消费者可以向交易平台投诉,通过其纠纷处理机制解决,交易平台也应该尽力协调。若不能解决,消费者还是只能针对卖家,采取传统的向工商、消协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同时,赵占领指出,除了上述规定外,新消法中还有很多规定对包括网购消费者在内的广大消费者非常有利。比如对于商家欺诈的情况,由原来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明显加大了对商家的惩罚力度;针对虚假广告作出相应规定,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因虚假广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提高行政罚款上限,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