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司法拍卖”开历史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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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27 14:33
淘宝不提供任何线下拍卖服务,它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直接转嫁给法院,而由此导致法院人力预算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
2014年1月1日起,江苏高院效仿浙江高院,将司法拍卖放在淘宝网上进行。
司法拍卖的“淘宝模式”不断扩张,似有铺向全国的趋势。
看待这个问题,必须冷静。从我们多年的拍卖实践经验来看,淘宝模式不合法,也不可行。它表面看起来是创新,实则是倒退,期盼解决的问题没有迎刃而解,新的定时炸弹却已埋下。
为什么我们说淘宝模式是一种倒退呢?
主体非法
首先,谁在拍卖?
《拍卖法》对拍卖人有严格定义,“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历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一再强调并申明司法拍卖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显然,淘宝不具备拍卖人的资质。淘宝司法拍卖网站上《司法拍卖Q&A》也承认,“淘宝”只是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技术支持的服务商,不是拍卖人。
那么,进行拍卖的主体—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是“独立”的拍卖人吗?当然不是。拍卖人是依照《公司法》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人民法院显然与《公司法》沾不上边,另外拍卖活动是一种商业性的活动,人民法院当然也不可能从事商业性的拍卖活动。
《拍卖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再申明: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立法的原旨是为了司法的独立性与纯净性,把司法的职能与拍卖的商业活动行为隔离开来。
另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摇珠抽签选定拍卖机构,而淘宝模式则是一种赤裸裸的垄断。
在我所在的东莞,早在1993年,法院系统就已委托拍卖企业公开拍卖查封资产,终止了一直以来法院自行变卖资产的做法,2000年开始,东莞在广东率先以摇珠方式选择拍卖企业; 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设立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统一场地,集中拍卖。由此形成在全国被广泛推广的东莞模式,各地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纷纷成立。
难道我们改革了这么多年,如今又要借“淘宝模式”倒退回去吗?
监督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如果承认了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难道要自己监督自己吗?
另外,《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作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定,比如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而淘宝不是拍卖的主体,显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监督,难道要工商局去监督人民法院吗?
而且,淘宝拍卖难以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而淘宝模式中,拍卖保证金交给淘宝公司,由此,作为一个公司的淘宝享有了公共监管的权力,司法拍卖的专款缺乏有效的监管,万一淘宝公司宣告破产或者出现其他问题,谁来承担竞买人的经济损失?上述第十三条的立法原旨是为了保护司法拍卖专款的安全性,而如今的淘宝模式的做法不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吗?
在东莞模式中,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监管模式是:经信年检、法院摇珠选号、工商备案、拍卖公告及在中心预订拍卖大厅,通知公安进场,法官监拍,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督,这就有助于监督主体的丰富和多元。
服务缺失
在拍卖领域,淘宝提供的网络竞拍,只是传统拍卖中的一个技术环节,而不能提供有效的拍卖技术支持与服务。如:
公告的问题。淘宝在拍卖前没有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公告,在自身网络上发布的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有违《拍卖法》。
查看标的物的问题。淘宝网只是提供标的图片,实地查看标的则要联系人民法院,这些都需要增加人民法院大量的工作量,而没有实地查看标的,造成的后果是竞买人出价不高和容易产生纠纷。
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淘宝模式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看似详细,实则难以体现有效监管和公平,而在现场拍卖中则可以轻易体现。
协助标的交接的问题。拍卖企业可以协助买受人进行标的交接、过户等工作,而淘宝则不能。
拍卖策划的问题。传统拍卖可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可以利用客户网络资源,策划拍卖活动,主动去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淘宝模式只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平台,并不能提供相关的拍卖服务,在司法拍卖的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拍卖标的流拍。
一句话,淘宝不提供任何线下的拍卖服务,它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直接转嫁给法院,而由此导致法院人力预算的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
很多人认为,淘宝的优势在于网络,其实东莞模式已经拥有了完善齐全的网络功能,在同一场拍卖会中可同时允许三种应价模式,包括远程应价、局域网应价和现场举牌。
没有免费的午餐
为了解决上述主体资格问题、服务问题,有些人可能会建议淘宝:解决办法就是注册拍卖公司,在线下注册分公司,做好拍卖的服务。
可是,如果统计一下全国拍卖从业人员的数量,巨大的人力成本会让淘宝望而却步。即使淘宝真这样做,他们能比拍卖企业做得更好吗?
没有收费就没有服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且,看上去,淘宝是不收取成交人任何费用的,可是,保证金要冻结一段时间,一旦淘宝把司法拍卖全面铺开,它所集中的保证金将是一个天文数字,所获得的利益要比收拍卖佣金高得多。
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淘宝也不例外。
有一些人认为,网络拍卖可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其实不然。很多有网络拍卖经验的人承认,整体来说,网络拍卖的成交价格要比现场拍卖的成交价格低。最有代表性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不承认,现场拍卖的气氛更能让价格提高。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都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的专业水平更能使拍卖标的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目前,淘宝模式的弊端已经有两个问题凸显出来:
首先是违约风险。《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买受人违约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东莞司法拍卖二十年来违约现象不多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曾对一起买受人违约案件实行严格的追责。而淘宝拍卖中,实践已经证明,出现了大量的违约,买受人缴纳的保证数额较少,违约成本较低,人民法院也难以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一旦买受人违约,司法拍卖程序需要重新启动,这也大大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率,进而损害执行当事人的利益。
其二是拍品单一。
淘宝上成交的都是一些汽车类等通用类商品,一些冷门的拍品很难成交,对于复杂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存有瑕疵的标的等很少涉足,拍品的单一性很难保证其完成司法拍卖的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法院的司法拍卖带来混乱。
淘宝拍卖当然不是一无是处,它促进了传统拍卖业的技术创新,而淘宝也未必有意要将拍卖企业赶尽杀绝,它志存高远,更看重的是拍卖金融方面的前景。而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院,不能片面强调网络拍卖的优势和拍卖工作创新的重要性,而忽略传统拍卖的优点。最佳的办法是将传统拍卖与网络技术相融合,提倡应用和推广东莞模式,使司法拍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系广东东莞市利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师)
文 | 谢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