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网民是和谐稳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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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3-16 10:21
对互联网治理而言,如果实在找不到良方,则尊重网民基本权利最保险。因为网民的基本权利,是互联网条件下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
有一个现象,大家都可以注意到:网民在2008年常常与积极正面的事物联系在一起,如反对藏独、抗震救灾、奥运盛典,那时网民的心气是比较顺的。到了2009年,网民却常常是负面信息中的主角,从网游审批、网瘾治疗到手机扫黄。对此,许多网民高兴不起来,流露一些情绪在所难免。
比如针对黄段子的界定模糊,韩寒在新年前说:“我决定牺牲自己,在这几天里,源源不断的转发各种黄段子,直到我的手机被停机了,我再上来转告大家,到底什么叫做黄段子或者黄色信息。”就是这种情绪的反映。作为喧嚣中沉默的大多数,网民一旦有意见而无法正常表达出来,他们不会选择不表达,而是以沉默的方式喧嚣,以变形扭曲的方式表达,例如“被”字句的走红就是这样。如果还被无视,就会进一步发展成胡戈式的恶搞,向对立情绪方向演化。
为政者不可陶醉在“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表面现象中,更不能一遇到网民的消极抵触,就把网民当作对立面。而要尊重网民,因势利导。例如,今年2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由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再如,此前当山东临沂市精神病医院医生杨永信倡导的电击治疗网瘾带来严重恶果后,卫生部及时要求停止该疗法的临床应用。这些做法就有利于缓解网民对立情绪。
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的是,网络治理中的一些做法,初衷是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实际上,在取得表面轰轰烈烈效果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网民花样繁多、大面积的消极抵触,形成潜在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何在,有没有更好的做法?
我个人认为,对互联网文化的治理,以人治方式从道德人手治理,不如以法治方式从权利人手治理,从全局和战略上看更加有利。因为同是以和谐稳定为目标,前者更多把效果做在表面,是给领导看的短期行为,而后者把效果做在理顺实质关系,有利于长治久安。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占据道德制高点搞大规模运动,结果经常是让人口服心不服。每过七八年就得再来一次,最后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就以扫黄来说,这么多年,扫了一次又一次,黄到底是越扫越少,还是越扫越多?我们的工作不能满足于让领导眼不见心不烦,而大家底下心照不宣,依然如故,使事情更加隐蔽,范围更大。这不是负责任的做法。
对于互联网来说,搞运动的条件已经不同于50年代及以前了。搞运动要想成功,需要领导带头和相信群众两个条件。一说领导带头。战争时期,领导具有道德优势,是因为领导的道德水平高于群众的道德水平。而目前网民看到的是,领导干部贪污犯事,几乎百分之百都包养情妇。扫黄扫不到这些人头上,网民在“心服不服”这个心结上,就缺了一块。搞完运动后,如果群众都改造成了柳下惠,贪官个个还是西门庆,社会只怕更不和谐,而不是更和谐。二说相信群众。我们老是担心,网民在网上看了这个不该看的,那个不该看的,容易“学坏”。网民这代“群众”,和以前相比,见多识广,免疫能力已经高多了。开个玩笑,像韩寒这种一肚子“坏水”的,你以为再多看两部黄片,还能“坏”到哪儿去?再说,当年我们说邓丽君黄、刘文正黄,最后错的不是群众,而是错在不相信群众。举例来说,对网游中的角色到底应该设计成什么长相,有必要代网民去判断吗?如果有哪位网友真被扮相吓出了毛病,去法院告就是了。
我个人倾向,从根本上就不太赞成用今天的道德标准来治理互联网。互联网将带来新的道德标准,我称之为后现代道德,核心是个人要对自己负责任,这种责任要与其自然权利相对应。目前是一个转型的年代,不能只是我们拿过去的道德标准要求互联网,也要允许互联网改变我们的道德标准,与时俱进。不懂这个道理,就会继续犯当年对待邓丽君的错误。
更主要的还不是道德本身,而是搞运动一不小心就会逾越法律。历史上屡屡犯这种错误,在今天也不能说不会再犯。例如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就认为,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私自“叫停”涉黄短信,可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手机短信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与网站向个人传播涉黄信息完全不同,应当被理解为私密的信息交流,与传统意义上的通信自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损害法律反而会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在于它损害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网民的基本权利,是互联网条件下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理想的情况是,权利与责任对等,享受多少权利,就尽到多少责任,社会就和谐稳定。相反的情况是,网民权利没有保障或者被侵犯,因此网民不肯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做出不负责任的事,让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可见,今天不尊重网民基本权利,表面上看损害的是网民的利益,实际上损害的是社会和谐稳定这个根本。
网民不是敌人,但要把他们变成敌人很容易,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可着劲地损害,就一定能“如愿”地把他们转化成敌人,网民不是暴民,但要把他们变成暴民也很容易,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可着劲地损害,就一定能“如愿”地把他们转化成暴民。昨天网民可以用胡搞、恶搞来对付陈凯歌这种精英,明天网民也可以用同样方法对付让他们委屈的人。遇到这种情况,请先不要大怒,先从问题的根子上想一想。想清楚了就会豁然开朗:原来网民可以是我们的朋友,而不是我们的敌人一一只要我们谨守法律,尊重网民基本权利,找到共同挑战所在。
把问题再深入一步,我们还要探讨网民基本权利有什么不同。有专家认为,移动运营商私自审查、过滤用户的所有短信,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这只是一个现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面对的权利,除了公民基本权利,还有网民自然权利。网民自然权利,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具有异质性的权利。异质,意味着它可能因人而异。对于这个问题,无论从学术上、还是政策上,都还没有破题,但却关系重大。比如朋友间点对点发黄段子,与夫妻在家看黄碟,是一个性质,还是不同性质?韩寒其实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这种涉及“因人而异”的问题,在我们现有条件不足以下定论时,出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计,最好谨慎行事。
对足球,实在不知往哪儿踢,则往门里踢最保险,对互联网,实在不知该怎么办,则尊重网民基本权利最保险。
……
有一个现象,大家都可以注意到:网民在2008年常常与积极正面的事物联系在一起,如反对藏独、抗震救灾、奥运盛典,那时网民的心气是比较顺的。到了2009年,网民却常常是负面信息中的主角,从网游审批、网瘾治疗到手机扫黄。对此,许多网民高兴不起来,流露一些情绪在所难免。
比如针对黄段子的界定模糊,韩寒在新年前说:“我决定牺牲自己,在这几天里,源源不断的转发各种黄段子,直到我的手机被停机了,我再上来转告大家,到底什么叫做黄段子或者黄色信息。”就是这种情绪的反映。作为喧嚣中沉默的大多数,网民一旦有意见而无法正常表达出来,他们不会选择不表达,而是以沉默的方式喧嚣,以变形扭曲的方式表达,例如“被”字句的走红就是这样。如果还被无视,就会进一步发展成胡戈式的恶搞,向对立情绪方向演化。
为政者不可陶醉在“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表面现象中,更不能一遇到网民的消极抵触,就把网民当作对立面。而要尊重网民,因势利导。例如,今年2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由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再如,此前当山东临沂市精神病医院医生杨永信倡导的电击治疗网瘾带来严重恶果后,卫生部及时要求停止该疗法的临床应用。这些做法就有利于缓解网民对立情绪。
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的是,网络治理中的一些做法,初衷是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实际上,在取得表面轰轰烈烈效果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网民花样繁多、大面积的消极抵触,形成潜在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何在,有没有更好的做法?
我个人认为,对互联网文化的治理,以人治方式从道德人手治理,不如以法治方式从权利人手治理,从全局和战略上看更加有利。因为同是以和谐稳定为目标,前者更多把效果做在表面,是给领导看的短期行为,而后者把效果做在理顺实质关系,有利于长治久安。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占据道德制高点搞大规模运动,结果经常是让人口服心不服。每过七八年就得再来一次,最后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就以扫黄来说,这么多年,扫了一次又一次,黄到底是越扫越少,还是越扫越多?我们的工作不能满足于让领导眼不见心不烦,而大家底下心照不宣,依然如故,使事情更加隐蔽,范围更大。这不是负责任的做法。
对于互联网来说,搞运动的条件已经不同于50年代及以前了。搞运动要想成功,需要领导带头和相信群众两个条件。一说领导带头。战争时期,领导具有道德优势,是因为领导的道德水平高于群众的道德水平。而目前网民看到的是,领导干部贪污犯事,几乎百分之百都包养情妇。扫黄扫不到这些人头上,网民在“心服不服”这个心结上,就缺了一块。搞完运动后,如果群众都改造成了柳下惠,贪官个个还是西门庆,社会只怕更不和谐,而不是更和谐。二说相信群众。我们老是担心,网民在网上看了这个不该看的,那个不该看的,容易“学坏”。网民这代“群众”,和以前相比,见多识广,免疫能力已经高多了。开个玩笑,像韩寒这种一肚子“坏水”的,你以为再多看两部黄片,还能“坏”到哪儿去?再说,当年我们说邓丽君黄、刘文正黄,最后错的不是群众,而是错在不相信群众。举例来说,对网游中的角色到底应该设计成什么长相,有必要代网民去判断吗?如果有哪位网友真被扮相吓出了毛病,去法院告就是了。
我个人倾向,从根本上就不太赞成用今天的道德标准来治理互联网。互联网将带来新的道德标准,我称之为后现代道德,核心是个人要对自己负责任,这种责任要与其自然权利相对应。目前是一个转型的年代,不能只是我们拿过去的道德标准要求互联网,也要允许互联网改变我们的道德标准,与时俱进。不懂这个道理,就会继续犯当年对待邓丽君的错误。
更主要的还不是道德本身,而是搞运动一不小心就会逾越法律。历史上屡屡犯这种错误,在今天也不能说不会再犯。例如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就认为,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私自“叫停”涉黄短信,可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手机短信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与网站向个人传播涉黄信息完全不同,应当被理解为私密的信息交流,与传统意义上的通信自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损害法律反而会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在于它损害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网民的基本权利,是互联网条件下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理想的情况是,权利与责任对等,享受多少权利,就尽到多少责任,社会就和谐稳定。相反的情况是,网民权利没有保障或者被侵犯,因此网民不肯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做出不负责任的事,让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可见,今天不尊重网民基本权利,表面上看损害的是网民的利益,实际上损害的是社会和谐稳定这个根本。
网民不是敌人,但要把他们变成敌人很容易,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可着劲地损害,就一定能“如愿”地把他们转化成敌人,网民不是暴民,但要把他们变成暴民也很容易,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可着劲地损害,就一定能“如愿”地把他们转化成暴民。昨天网民可以用胡搞、恶搞来对付陈凯歌这种精英,明天网民也可以用同样方法对付让他们委屈的人。遇到这种情况,请先不要大怒,先从问题的根子上想一想。想清楚了就会豁然开朗:原来网民可以是我们的朋友,而不是我们的敌人一一只要我们谨守法律,尊重网民基本权利,找到共同挑战所在。
把问题再深入一步,我们还要探讨网民基本权利有什么不同。有专家认为,移动运营商私自审查、过滤用户的所有短信,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这只是一个现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面对的权利,除了公民基本权利,还有网民自然权利。网民自然权利,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具有异质性的权利。异质,意味着它可能因人而异。对于这个问题,无论从学术上、还是政策上,都还没有破题,但却关系重大。比如朋友间点对点发黄段子,与夫妻在家看黄碟,是一个性质,还是不同性质?韩寒其实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这种涉及“因人而异”的问题,在我们现有条件不足以下定论时,出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计,最好谨慎行事。
对足球,实在不知往哪儿踢,则往门里踢最保险,对互联网,实在不知该怎么办,则尊重网民基本权利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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