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电子产业品牌保护战术与战略
- 来源:消费电子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消费电子产业品牌保护,消费电子产品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4-04-16 13:54
【国家商标局原副巡视员、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张国鹏作主题发言】
众所周知,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消费电子产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电子产业已经成为一个永恒的产业,而且是一个朝阳产业,可以说消费电子产品的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广阔,前途光明。当前我国正处在由电子消费产业大国,向强国迈进的重要历史时期,创新和品牌已经成为助推消费电子企业做大做强的核心要素。品牌建设、品牌运营、品牌战略、品牌保护等等,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也就应运而生。
我认为,商标承载着品牌的全部商誉和价值。商标保护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品牌保护战略。商标保护战略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随着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区域的不同,其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别。因实施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商标保护战略,简单地分为政府商标保护战略和企业商标保护战略。那么,企业实施商标保护战略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这个品牌经营的时代,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何把自己辛辛苦苦创出来的牌子保护住、保护好,企业必须要有全局性的谋划,形成一整套的战略战术和规划方案,防止因规划不到位,措施没跟上,工作不落实,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里,我想重点强调四点:
一、企业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属于私权,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一个商标无论使用多久,只要没有成为注册商标,就不能得到《商标法》的有效保护。因此,在商标注册上,建议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要及时申请注册已经使用的商标。现在仍有些企业不重视商标问题,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红火起来后,才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创下的牌子,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最后,无奈再将自己使用的商标,从注册人手中买过来,只需千元即可注册的商标,却付出了成百上千倍的代价。
确权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第一步。在没有得到法律确定的权利之前,一切保护便无从谈起。因此,企业在产品的创新过程中,或在投入广告宣传之前,就应注册商标,以免为他人做了嫁衣。
第二,要适时进行防御性注册。从商标注册的区分上,可分为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和以防御为目的的注册。比如,金利来公司,注册了实际使用的“金利来”商标,还要注册“银利来”、“铜利来”、“铁利来”等等。防御性注册就是防止别人拿一个与自己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用在相同或不同的商品上傍名牌销售。例如,中信集团的中信商标,有个公司就注册在了马桶上。防御性注册还有就是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在未来涉及的领域注册企业现有的商标,防止他人抢注,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
第三,要适时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现在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外有很多企业到中国发展,我们也有一些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寻求发展,必须注意商标先行,如果在国外被抢注,就会影响企业的市场开拓。记得2005年,我国中华商标协会参加过著名的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了海信“Hisense”商标事件,中华商标协会主办了“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同时在我国商务部与欧盟的交涉下,海信收回了被抢注的商标,但给对方也付出了高达6位数欧元的转让费,教训可谓深刻。全国其他行业企业的例子也有,教训都很深刻。
第四,谈到商标注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从近年申请注册的情况看,消费电子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直接驳回的也有许多。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对《商标法》不了解。有的把产品功能描述为商标申请,如给自己生产的音箱,申请注册个商标叫“好声音”,这肯定被驳回;有的把产品技术特点作为商标申请,如给自己生产的调频产品,申请注册个商标叫“高频”“强振”,这肯定被驳回;还有的把产品的型号作为商标申请,叫“C—12”“A—715”,这也肯定被驳回。
二、企业要合法规范使用商标,建立自我约束防范机制
这个问题看着简单,但不注意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麻烦,轻者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重者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建议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要按《商标法》规定的方式使用商标;第二,要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就是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第三,在核定的商品上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第四,合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是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商标档案,夯实商标维权证据
商标档案主要包括: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商标宣传等活动的文字资料、视听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建立健全商标档案对维护商标所有人及相关利害人的商标权益有重要意义:一,有助于申请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二,有利于专用权保护;三,有利于确认和保护驰名商标。
四、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商标权益
以上四个方面,主要说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保护机制,这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在商标权出现纠纷情况下,企业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维权途径。
第一,在注册环节上,一方面,他人申请或者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及时启动异议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要求对他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另一方面,自己申请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要求助于法律程序,积极主动争取获得注册,自己的异议等请求被驳回或者对行政机关裁决不服,也要求助于法律程序,争取获得支持。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发生矛盾或冲突而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程序,长期以来,对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项工作由商标局部分业务处专门负责。近几年,每年的异议申请量在三四万件左右,这三四万件异议成立的在20%左右,大约有七八千件,从实际情况看,我们有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投入的精力不够,认为商标注册了就万事大吉了,平时不去关注,或者说也没有条件去关注有没有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申请注册。在这方面,建议借鉴一些大企业的做法,把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些专业的代理组织负责监控,因为,每一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正式核准前,在中国商标网上都有3个月的公告,一旦发现就要积极行使异议权力。当然,也不能进行恶意异议,把异议权当成搞不正当竞争的权力,就现在的新《商标法》而言,这样做几乎是徒劳的。
商标争议案件,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承担,叫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与商标局平级的一个正司局级部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决定复审,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等五大类。争议案件的数量,近几年也是跳跃式增长,2013年仅当年结案的就有14.4万件。这些案件都涉及企业的切实利益。去年,全国商标申请量达到170万件,随着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估计商标申请量还要增加,这么大的商标申请量,商标争议问题肯定也会越来越多,我们企业一定要注意拿起商标争议权这个有利武器,为自己维权。
第二,在侵权方面,我国商标权保护,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权受到损害时,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然,工商部门发现后也应主动查处,与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具有行政保护网络健全、行动方便快捷、措施多样灵活、成本费用相对较低等特点,特别是遇到案件线索多、涉及地域广、商标侵权行为蔓延快、案情复杂取证难等情况,选择行政保救济的办法,效果会更好。
(以上为根据现场录音整理的部分内容,未经演讲者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