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的苹果手机被“包装”成新手机卖给他人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苹果,消费者
  • 发布时间:2014-08-14 13:00

  消费者购买苹果手机时大多都习惯了验证手机串号,查询激活时间,殊不知,这些也是能更改的。日前,湖南的刘先生向本刊报料称,女朋友被盗的苹果手机竟然被“包装”成新机,通过苹果的销售网点卖给了其他消费者。

  据刘先生介绍,他于2014年1月30日为女朋友购买了一部苹果5S土豪金版手机,2014年5月3日晚,手机在女友的店内被两名陌生男子盗走。当晚,女友已到辖区派出所报案。随后,刘先生及时上苹果官网设置了手机丢失模式。考虑到苹果手机有定位查找的功能,刘先生又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查找iPhone的软件,并让卖家帮忙查找手机。

  两个月后,刘先生接到一条反馈信息,称被盗手机已于6月10日在湖南长沙一苹果手机维修点创建维修,并于6月17日维修完成,手机序列号和IMEI号已被更改,维修记录也被抹掉,手机的出厂日期和保修期都改变了。更让人震惊的是该手机的新串号于6月19日被激活,目前该手机的使用人所在地区是浙江。刘先生告诉记者,以上的情况已经跟苹果公司确认过,确实属实。他还从苹果客服口中了解到,苹果用户如果不出示手机的序列号、包装盒和购机发票,是不能刷机的,而且设置了丢失模式的手机也不允许刷机,这属于网点违规操作。“手机就用了几个月,还很新,购机发票和外包装都在我手上,现在却被清掉之前的记录并重新激活,当成新机卖给消费者,这算不算销赃呢?我也跟苹果官方确认过,那家维修点确实是苹果指定的维修网点,出现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刘先生说,“我也咨询过,大家都说这个手机现在也要不回了,因为对方也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现在就只能等派出所的侦察结果,看苹果网点如何处理。”

  点评

  赵占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苹果销售网点的做法应该不属于销赃,不构成销赃罪。所谓销赃罪,现在已经修改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没有序列号和发票的手机不代表一定是盗赃物,也存在属于遗失物或者赠与物的可能,所以不能直接认定销售网点主观上属于明知,除非有确切证据。但是,销售网点明知是翻新机而当做新机销售,应该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

  针对此案例,刘先生可以找犯罪嫌疑人索赔,前提是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刘先生是否可以向新的买主追回手机,关键在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早期曾坚持一追到底的做法,即盗赃物无论转几次手,都可以追回。但是近些年来,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多地坚持了有条件地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做法,通常要求第三人确实属于不知情,比如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就本案而言,如果其他消费者从该销售网点购买,该网点又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销售过程中又出具发票、三包凭证的话,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刘先生不能直接从其他消费者手中追回被盗手机。另外,案例中苹果公司本身与消费者刘先生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直接违规销售翻新机,而是其指定的维修网点存在违规行为,苹果公司虽不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却应该加强对销售或者维修网点的管理,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也维护自身形象与信誉。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