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镇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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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0 14:09
现在大陆所称的“镇级市”,在台湾的标准称谓是“县辖市”。
在台湾,根据《院辖市自治通则》和《市自治通则》两个草案将市明确分为“院”辖市、省辖市和县辖市3种,并明确规定各种市的设置标准。1950年,新颁布的《台湾省各市县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全面改革当时岛内的行政区划体系,使县辖市和市辖区的行政级别与乡镇相同。同时规定了市建制的标准,县辖市的人口规模为5万。
上世纪60、70年代,台湾因经济发展迅速导致人口持续增长,集聚程度越来越高,使原有设市的人口指标显得过低。1985年台湾当局颁布的《台湾省各市县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修正案)》中,县辖市的标准则修改为:(一)县政府所在地;或者(二)工商业发达、财政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备、人口在10万人(1992年又修改为15万)以上者。
1999年,新颁布的《地方制度法》使县辖市的设置机制扩及全台湾,同时废除“县政府所在地得以改制为县辖市”的条款,但注明已成立为县辖市者不溯及既往,保障了一些人口较为稀少的县辖市(少于15万人口),不会被降格回乡镇。
截至2014年,台湾共设有18个县辖市,其中以桃园县拥有6个县辖市为最多。
1950年起,台湾的乡、镇、县辖市与直辖市、县、省辖市一样,均为地方自治团体之公法人,依法实施地方自治。其中,乡(镇、县辖市)公所之自治事项大致包括: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财政事项、社会服务事项、教育及体育事项、环境卫生事项、营建、交通及观光(旅游)事项、公共安全事项、事业的经营与管理事项、其他依法律赋予的事项等。
台湾县辖市体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演变,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大陆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意义。首先,台湾的行政区划层次趋于简洁,当地行政区划体制实质上正向“直辖市”、县、省辖市-区、乡、镇、县辖市二级制方向发展。而且,台湾县辖市自治程度高,其自治权限完全由法律确定和规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地方居民的自治权。另外,台湾实行“城乡分治”的“狭域型”城市型政区,即城市型政区的范围就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范围,很少含有农村地域。最后,台湾实行层级分明的三级市制,并具有可操作的升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