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险酿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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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25 12:37
120万元扶贫贴息资金被追回
2014年8月11日,北方某县人民法院内,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科科长吴某身处被告席,心中五味杂陈。此时,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宣读的公诉书直指吴某涉嫌玩忽职守罪。
这起案件缘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的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该县扶贫部门工作人员在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交办函》,经反贪局初查,决定对吴某立案侦查,该局电话通知吴某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996年至2014年5月16日退休前,吴某任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科科长,主要职责是扶贫项目的收集、筛选、申报、验收以及资金拨付、报账审核、监督管理。
2009年2月份,该县某食品公司在县2008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的报账过程中,以一份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2007年10月20日贷款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五联作为报账材料,成功通过审核并获得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2009年,该公司又成功申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批复的贴息资金为60万元。2010年3月份,报账资料由A镇扶贫办审核后,送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审核。
看似正常的扶贫贴息贷款流程,问题却出在了这两份报账资料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该食品公司2008年、2009年度贷款贴息报账资料复印件,证实2009年2月份,该食品公司在县2008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的报账过程中,以一份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贷款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五联及2008年1月20日至10月21日共10张利息支付凭证作为报账材料,通过审核并获得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
2010年3月份,该食品有限公司又将这份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一联及2009年1月至12月共13张利息支付凭证,作为报账材料欲再次获得国家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同年3月22日,被告人吴某在《县财政扶贫项目投资预算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栏签署了“同意拨付。吴某代”,加盖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印章;在《县财政扶贫资金拨款申请书》“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了“同意拨付。吴某代”,加盖了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印章;在《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清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栏签了名,致使该公司使用重复的报账材料通过审核,从县财政局获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
该食品公司一张票用两次,作为审核人的吴某居然没有察觉到,这让人匪夷所思,而更大的骗局也在庭审中被揭开。
李某甲时任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行长。他证实,该食品公司用于报账的2007年10月20日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贷款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2008年10月28日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借款借据(编号0014159)都是应食品公司负责人夏某的要求,安排时任信贷部主任刘某签名的,但签字同意后银行并没有发放贷款。
“利息支付凭证是我打电话安排营业部主任王某甲加盖的银行业务专用三角章。我们当时的本意是为了帮助企业拿到扶贫资金,减轻企业负担。”李某甲这样为自己开脱。
食品公司董事长夏某也在侦查机关的调查中承认该公司在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的两张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编号0014159)都是假的。编号0014561的借据第一联、第五联,是其找行长李某甲办的,当时同意贷款2000万元。后来为了扶贫贷款贴息,公司就用这张借据的第一联、第五联,申报领取扶贫贷款贴息。
该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出具的《证明》也证实:银行经查询,该食品公司2008年10月28日N0.0014159及2007年10月20日N0.0014561两笔贷款均没有查到。
“这个公司报账资料具体是由我负责审核的,并代分管领导签了字。我当时是凭经验,看鲜章和签字,没有一笔一笔地审查,没有审核出公司又使用同一份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借款借据(编号0014561)的第一联作为报账材料,也没有想到公司和银行会做假的借据。”吴某在供述中坦言,按照省扶贫办、财政厅的文件规定,扶贫贷款的真实性由省人民银行委托相关银行审查,自己就习惯于审查报账资料是否齐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审核该报账材料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该报账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致使该公司使用重复的报账材料通过审核,骗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0万元。
案发前,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3年7月开展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专项清理整改,该食品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7月24日向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悉数退还了所骗扶贫贴息款120万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另查明,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报账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先由乡镇扶贫开发办公室初审,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具体由扶贫科负责,再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企业贷款的真实性由省人民银行委托相关银行审查。
食品公司骗取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县扶贫办经过自查整改,已经全部追回。被告人吴某参与了专项清理及被骗资金的追缴工作,并及时向开发办党组、领导交代了自己存在审核失职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财政扶贫项目的贴息资金报账审核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前,被告人吴某在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专项清理整改工作中,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存在的渎职问题,归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通过清理整改,悉数追回了食品公司所骗取的贴息资金,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同时,对申报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均负有审查之责。因此,该案属于多因一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鉴于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