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视为一纸空文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交换
  • 发布时间:2015-01-29 07:52

  【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庭前证据交换又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促进司法活动实现真正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由于我国职权主义模式的制约、诉讼参加人争讼观念的局限、证据交换的发动机制不够完善、违反证据交换的制裁不够有力等意志因素和程序因素,使得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审判机制中变成一种虚设,更在审判程序中变为一纸空文。

  【关键词】庭前证据交换;程序问题;司法判决;制度完善

  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有利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消除“证据突袭”现象,防止做出不公判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目前,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大多数法院出现闲置现象,并造成诉讼效率低下与审判进程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职权主义模式的限制

  我国证据交换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操作模式和统一的证据交换操作指导规则。这主要体现在证据交换与其他程序的联结不畅,于是在具体实践中也就衍生出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将交换程序与调解、庭审混为一体;另一种则是将交换与调解、庭审截然分离。

  无论是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知之甚微的百姓还是身经百战的代理律师,在这些诉讼参加人的传统观念中,审判人员处于司法活动的中心位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应由法官率先引导,因此他们都不愿意主动参与庭前的证据交换,其对法官的依赖导致收集、提供证据的惰性;另外,虽然我国的法律条文数不胜举,但迄今为止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的法律法规亦大批量的存在。自此,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形如虚设亦无可厚非。

  二、诉讼参加人争讼观念的限制

  证据交换当事人欠积极参与,证据交换中法官主导仍是主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不能及时提供证据;或者当事人能够准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审判所需的证据,但提供的证据杂乱无章,其无法有针对性地阐明其所要证实的证明目的;又或者因为当事人诉讼观念的薄弱及对证据制度的了解缺失,致其忽略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中“庭前”的意义所在,而是在开庭过程中突然就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官抛出一堆其认为很有证明力的证据,致诉讼戛然而止。

  在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是知识水平不高、对诉讼了解片面的人,这类人在起诉后及庭审时常常不按常理出牌,他们对证据的了解薄弱,自然会忽略庭前证据交换的实际作用,于是当着不着地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根本与其证明目的不相佐证,增添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证据人手资源的限制

  由于诉讼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上意识不强,致使法官在组织证据交换时占据主导地位,而对证据制度掌握较为透彻的审判人员其实很想正确和规范地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理智应诉,但又碍于现今审判配置以及“案多人少”的局限,从而对庭前证据交换衍生出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嗟叹。

  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且基层法院主要是一审一书的配置,缺少一个能够连接法官与书记员的职位。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步伐,法官助理应运而生。法官助理或许可以成为衔接庭前证据交换的工作、减少诉累、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及促进司法公正的桥梁。

  四、证据交换发动机制不够完善

  法律对“证据交换制度”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的方式,但仅是任意性规定,并且缺乏规范性程序和明确的适用案件范围,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强制性的发动机制缺失,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也不裁量,直接导致了证据交换制度的闲置。

  五、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制裁不够有力

  实践中,对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证据交换的,一般不会导致严重的不利后果,即使逾期提供证据一般也就可能被处以训诫、罚款,小制裁难以起到大震慑的作用。因此,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也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闲置的重要原因。

  针对上述的原因分析,为了不让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审判机制中变成一种虚设,如皋法院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改善此种状况:

  1、宏观对策

  1.1 规范引导当事人庭前提供证据和庭前查阅证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想方设法地扭曲举证制度设置的原本目的。在民事案件中,有的原告故意不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故意拖延举证,以此不给对方当事人充足备战的机会;而有的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循规蹈矩地申请到法院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并不是真正在履行自己查阅证据的权利,而是为自己有效地举出反驳对方的证据做“未雨绸缪”的准备..这些不合理甚至有些扭曲庭前证据交换的行为,亟需法官的正确指引,以平等保护双方的诉权。

  1.2 正确区别庭前证据交换与当庭举证的关系。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的宗旨在于通过聚焦证据概括出案件的争议所在,从而为减少庭审时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保障,因此法官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及时扭转对庭前交换证据与当庭举证互相矛盾的错误观念,促使其树立二者相辅相成,能有效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积极认识。

  1.3 辩证认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后重新提交证据的现象。既然法律规定了庭前交换证据制度,那法官在受理一件民事案后就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约束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否则就极易造成法官的判决一直处于被动和不稳定的状态,也不利于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新证据,原则上不予认可,而是依据现有的法律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微观对策

  2.1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法院除了要尽快制定审判机制运行改革的方案,更要在具体人员配置上做到规范部署,比如让承办法官专心研究案件,让非办案法官和辅助人员负责庭前证据交换的工作,这样既能让诉讼参加人感受到法院工作的热情,逐渐引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又能避免让承办法官过早介入证据的交换过程,从而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审理。

  2.2 扩大证据交换的宣传。利用各种场合、采取多样方式,无论是广场办案,还是送法到家,不仅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制教育,更要将教育的内容细化,让知识水平有限的人们能够在潜移默化的宣传中对法律程序的细节知之甚多。

  2.3 促进辅助人员的培养。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官助理已经逐步引入各大法院岗位之中,其对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配置的模式,减轻法官繁重琐碎的任务,提高司法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诸如庭前证据交换此类细琐的工作便可以让法官助理挑起大梁。

  六、结语

  公正司法的实践向来是一个集合冲突与不断磨合的过程,其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之路上必须正视的重要课题,唯有将法律规定的隐性程序和制度发挥到最好的功效,诸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能极好地运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不使其闲置,方能达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吴坚:《试论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1期。

  [2]韩珺:《试论建立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3]孟祥,王晓艳:《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探讨》,《法律适用》,1998年第5期。

  [4]高洪宾,何海彬:《庭前证据交换实务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5]王灵石:《略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海峡法学》,2000年第1期。

  [6]汤维建:《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文/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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