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司法程序参与权的完善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刑事诉讼,被害人,司法程序
  • 发布时间:2015-01-29 08:29

  【摘要】20世纪60年代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赋予被害人司法程序参与权,以保障被害人能够与犯罪人或公诉机关展开对抗与合意,这也是被害人的应有之权。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完善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在古代,被害人与祭祀观念联系在一起,最初的含义是为了供奉某种超自然力量或神而在祭祀仪式上处死的人或动物。经历多个世纪,现在主要指因各种原因遭受伤害、损失或苦难的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二、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参与司法程序相关权利的规定

  1、美国

  长久以来,被告是美国司法程序的重心,被害人只是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20世纪60年代之后,犯罪活动的频繁导致被害人的人数猛增,此时,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得以重视。在美国联邦法院和48个州的法院,被害人是通过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来参与诉讼。

  2、德国

  与美国不同的是,刑事被害人在德国享有当事人的地位。现行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于1871年,该法规定了被害人的正式参与权,使被害人成为一个积极的刑事诉讼参与者。1986年12月18日德国通过的《被害人保护法》更是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程序参与权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有二种救济的方式。

  一是被害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受理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复议的次数等问题没有规定。

  二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即“公诉转自诉”。

  1、向侦查机关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我国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环境下,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的定性甚至判决结果都有很深的影响。所以,鉴定意见对于被害人来说十分重要。

  2、参与庭审的权利。

  参加庭审是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在庭审当中对被告发问,对证据的质证以及参与被告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的辩论及最后陈述,都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让被害人一定程度上消除心中的仇恨。

  四、赋予刑事被害人司法程序参与权

  “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核心应是加强并保证他的程序参与权”。我国的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对于被害人参与司法程序的各项权利规定的比较完整,基本涵盖了整个诉讼程序,但是我国在立法上规定的太笼统,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致使很多权利的规定变成形式。

  1、立案、审查起诉阶段

  1.1 起诉权

  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往往对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被害人较于国家机关是明显的弱者,完全由被害者承担控诉义务,国家追诉机关置身事外,将不利于打击犯罪。

  1.2 复议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的申请复议权包括对不予立案、不予起诉的复议。针对被害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笔者认为应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并明确复议的程序、期限、结果以及复议中被害人的权利义务等。

  1.3 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权利

  为了不让被害人的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权利落空,有必要规定受理申请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申请的期限、程序。

  2、审判阶段

  2.1 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当参与庭审,但是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参加庭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还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

  2.2 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受被告犯罪行为的侵害,更关心案件的处理过程与结果。向被害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可以让被害人提前了解起诉状上面列明的犯罪经过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罪证,被害人可以做好庭审的准备,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2.3 给被害人设立席位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没有正当理由必须出庭,所以审判区内没有设立给被害人设立专属的位置。被害人如果到庭,只是临时加一个座位。没有固定的席位,会给被害人造成一种不被重视,可有可无的心里压力,更有甚者会导致被害人不相信法律的公正。

  2.4 被害人的最后陈述权

  赋予被害人的最后陈述权,允许被害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用、定罪量刑等发表自己的意见,让被害人能够平衡自己的心态,这也完全符合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3、刑事执行阶段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不给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罪犯假释、减刑或监外执行的决定作出以前应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将决定及决定的原因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有权申请纠正。被害人认为执行程序违法的,有权进行检举,要求有关机关进行审查。

  参考文献:

  [1](美)D.M.贝勒斯,张文显等译.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5·

  [2](美)安德鲁·卡曼著,李伟等译:犯罪被害人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一版。

  [3]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文/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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