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珠三角股份合作社退社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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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09:47
——容桂街道股份社“退出潮”引发的思考
股份社退出现象在广东省是首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趋向性,深入研究这一典型个案的演变规律,对指导当前农村股份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珠三角股份社解散退出顺应潮流,符合民意,应从舆论上引导这项工作,凝聚共识,以取得更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村居参与股份社的退出工作,以稳定珠三角农村社会发展大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有44个股份社,其中东升、东坊等20个股份社大部分资产已经量化到股东,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另外24个股份社,集体经济仍有收入,其中海尾、红星等4个股份社年收入超1000万,乐安、安边等4个股份社年收入少于100万。
近几年来,由于股份社内部矛盾纠纷冲突加剧,再加上受全征地养老保障优惠政策的吸引,出现了股份社退出的趋势。目前,已彻底解散退社的有茶基(股东407人)、三符里(股东391人)、城梓里(股东2386人)等3个股份社;名存实亡的有上佳市股份社(股东1604人);正在推进解散退出工作的有乐莘(股东364人)、四基(股东2348人)股份社;正在申请退出的有四基、华丰沙2个股份社,这几类股份社占44个股份社的18%。
股份社退出现象在广东省是首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趋向性,深入研究这一典型个案的演变规律,对指导当前农村股份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股份合作社解散退出的主要做法
已经解散的茶基、三符里、城梓里3个股份社中,前两个基本是“空壳社”,没有多少集体资产,也已将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股东个人;城梓里解散时资产处置涉及金额2.4亿元,也折股量化到股东个人。目前,这三个股份社解散退出后,没有出现新的矛盾纠纷,更没有上访现象,当地干群称之为“一了百了”、“干手净脚”,深受干群欢迎。其主要做法是:
(一)理事会主持解散工作,确定资产处置方式。
容桂街道坚持以民意先行、股东大会表决为根本前提,支持并指导股份社解散工作。街道没有成立解散清算工作组,主要是因为组织清算费时费力、清算组与理事会职能不清、清算组法律地位不清晰。
多年前,高黎股份社曾经尝试解散,成立了清算组,但并没有完成清算工作,最终是恢复股份社继续运作。目前采取由理事会直接主持股份社的解散工作,流程简化,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理事会在股东中也具有影响力。
一是按章依法逐一处理。如茶基和三符里股份社由于是“空壳社”,只有零星资产,由理事会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转让或限定社员内部公开竞投处置。
二是用“一揽子”打包方式将证照齐全和手续未完善的资产,由政府收储。如城梓里股份社属较强的经济大社,经过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后,主动向政府提出整体打包收储的方式,“一揽子”处置全部资产和土地。
(二)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发表公告声明。
理事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解散事项,制订解散方案。解散方案包括大宗资产处置办法、小额资产处置办法、坏账处理办法、五保户生活保障方案、现职人员解散补偿方案等内容。解散方案获得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全体股东公示不少于30日。理事会视本社实际情况,分片组织召开股东会议,解释说明目前股份社的基本情况和解散方案。在得到股东普遍认可的基础上,按“一人一票”方式,组织全体股东对解散工作方案进行表决。解散工作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股份社理事会马上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如顺德的《珠江商报》)刊登公告,声明本社已经进入解散清算阶段,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股份社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三)清产核资,捆绑量化分配。
在大额资产已确定处置的前提下,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第三方会计中介记账机构配合理事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股份社小额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和家具等,可按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在股份社内组织公开拍卖处理。90日公告期满后,理事会制定最后的资产量化分配方案。联合财监组核定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款项,列好明细清单,作为坏账一并纳入《股份社彻底解散表决书》。同时,组织全体股东(其中未满16周岁的股东由其监护人代表投票)对包含坏账处理方案、分配方案和彻底解散事项在内的《股份社彻底解散表决书》进行表决,表决获得2/3以上股东同意通过即生效。
(四)提交解散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股份社在解散表决通过后,凭表决的相关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提交解散申请,连同资产量化方案、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和分配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办解散申请审批手续,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销本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申请。解散申请审批和注销申请批复文件由股份社和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归档备案。股份社批复解散后,由工作人员凭解散申请批复和注销申请批复到银行和税务部门,注销银行对公账号和报税账号等;与辖内居(村)委会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由所在居(村)委会承接全征地养老保障后续工作;股份社的财务章和公章暂时交由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最后完成所有手续后再作注销登记。
股份合作社解散退出引发的思考
顺德是广东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容桂街道出现股份社退出潮不足为奇,但透过这一现象,引发我们对股份合作社现行制度设计的深刻反思,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股份合作制本身并没问题,是治理机制出了问题。
股东为什么要求退社?这主要是源于干部群众把当前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归咎于股份社,当前的股份社已被戏称为“万恶之源”。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收益大幅增加,村干部支配财产的权力增大。而由于监管不到位,村组干部腐败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高发、频发。一些群众不信任村干部,不满村干部的管理,对分红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造成重复上访、恶性上访,纠纷不断,一些群众认为股份社的财产是私有财产,是按份私有,要求退社、并把财产分到个人的愿望日趋强烈。
从制度设计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势于一身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当时条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为什么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呢?我们认为,并不是制度本身落后了、过时了,主要是治理机制出了问题,因为容桂街道的农民已经融入到城市社区生活,成为居民,身份发生了变化,但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仍担负农村社会、行政管理的功能,要扣除集体公共管理开支才给股东分红,加上部分村干部的贪腐行为,使一些群众将不满发泄到股份制身上。可见,不变革治理机制,当前珠三角的股份合作制就没有前途出路。
(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创设与退出,在法理上有其必然性、合理性。
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结束后,珠三角部分地区没有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而是推行了股份合作制。2001年前后,大部分地区又固化股权,实行了“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在法理看,这一制度对股东入社自由和退出都作出了安排,有其必然性、合理性。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可以解散重组,股份合作社也是公有制组织,同理应该可以解散或重组。何况,股份社解散、退出都有规章依据,其解散、退出,只要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即可生效实施。
(三)股份合作社解散退出面临诸多制约,困难重重。
广东省股份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本质上仍属于集体所有制、公有制,但这一制度缺乏上位法支撑,发生矛盾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股份合作社解散退出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一是配套政策难到位。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大量的社区公共投入,甚至出现“公司办社区”的现象。股份合作社解散退出后,政府难以承担原居民公共事务管理开支。
二是集体土地资产处置难度大。解散退出过程中,原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要转为国有土地,指标及其产权归属办理存在较大难度。
三是存在大量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既然是违法,现在处置时也不能追认,也不应予以合法化。
四是由于村集体物业因历史原因报建手续、资料不全,退出后集体物业普遍存在确权难问题。
五是农村集体资产由政府收储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容桂街道收储城梓里股份社解散时的资产,有人称是“定时炸弹”。
(四)股份合作制在珠三角农村有生命周期,而土地股份合作制在纯农村地区仍有强大生命力。
股份合作制在珠三角农村经过20多年的发展,矛盾丛生,原有的以土地、劳动力为基础的合作功能已基本丧失,一些股份社已经没有土地成了“全征地”村,村民存在强烈的解散退出意向,这一制度在珠三角核心区有其显著的生命周期特征。适时推进股份合作组织退出对该地区提升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在粤东西北纯农业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正适逢其时。据我们对云浮、清远、梅州等地调查,以土地、劳动力合作为基础的股份制,以公司带农户的专业社模式,正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最近,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指导土地经营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组织”、“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
因此,广东省纯农村地区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是实现土地产权明晰和土地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基础。在当前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一定要坚持确权确地到户到地的原则。在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户需要入社的,要先确权确地后再加入,避免走珠三角的老路。
加快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退出新机制当前,珠三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转型有三种模式:一是南海模式,实行政经分离和股权固化到户,设立“防火墙”,并以信息化为引领,构建公开透明的“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水平;二是深圳模式,股份合作经济社改制,往公司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规范的市场经济主体;三是顺德模式,股份社解散退出,由政府与村民谈判折价收储集体资产,承担原农村社区管理职能。对如何规范建立起珠三角部分农村股份合作制解散退出机制,我们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确立加快珠三角农村股份社退出的战略思路。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工业化初期的制度产物。目前珠三角人均GDP达到2万多美元,进入了工业化后期阶段,重在强调土地、劳动力、劳动工具合作的农村股份社的退出,将成为工业化后期的新常态。
我们应顺应新常态发展需求,抓住城乡结构转型、化解突出矛盾的大好机遇,针对珠三角新出现的现实问题,敢于面对,不回避矛盾,确立加快珠三角农村股份社退出的指导思想,及时化解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冲突,维护城乡社会和谐稳定。
对城镇化程度高、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城中村”、城郊接合部地区,要坚持退社自愿,以市场引导需求,以规划引领目标,以村民表决通过为依归,出台鼓励扶持政策,先退先实惠,成熟一个退出一个。对民意不成熟、不统一的不宜退社地区,也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管,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完善珠三角农村股份合作社退出机制。
珠三角农村股份合作社退出是项全新的工作,也是项系统的工程,没有前车可鉴。建议广东省政府出台指引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退出工作的政策文件,使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各项工作和步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要规范资产量化。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解散股份社,资产量化是重点。股份社资产量化需要规范的指导意见作指引。二要规范退出流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条件、表决程序、决定事项、责任主体,确认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不可变更性。三要制订政府“一揽子”收储集体资产的条件、方法。对较大规模的集体资产的处置,经整体合理评估后由政府与股东协商折价收储是快速推进退社工作的关键。
(三)尽快落实“村改居”后的配套政策。
据调查,目前珠三角核心区的“城中村”、城郊地区大都开展了“村改居”工作,但很多地方应配套的诸如社保、医疗、养老和基础设施投入等政策很难落实到位,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不堪重负,加上国家也没有统一规定和资金安排,“村改居”流于形式,农民依然是住在城市的农民,农村管理体制没有改变。因此,随着股份社的退出,原农村社区的社会管理职能交给政府,政府应将村民按城市居民予以同等对待,将农村社区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四)加大对珠三角股份合作社解散退出的舆论引导。
最近,中央审议通过了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改革试点方案,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珠三角股份社解散退出顺应潮流,符合民意,应从舆论上引导这项工作,凝聚共识,以取得更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村居参与股份社的退出工作,以稳定珠三角农村社会发展大局。
谭炳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