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息公开须神形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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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6-29 15:58
卫生部首次通报全国医疗服务信息。6月11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通过卫生部网站发布了这一消息。并且,卫生部决定从2010年起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每月向社会通报全国医疗服务信息,同时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信息。
这是卫生系统信息不断走向透明化的验证,更是卫生系统在观念上将主动公开信息作为一种制度建设的重大转变。不过,从首次公开医疗服务信息来看,仍然需要强化为广大公民和患者服务的内容。
2010年是新医改的第二年,作为牵扯民生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卫生部所感受到的任务和压力,比以往应对任何一场突发公共疫情,形势还要严峻得多。2010年更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启动之年,围绕公立医院怎样回归公益性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在此氛围下,主动公开全国医疗信息,是卫生系统回应社会关注、凝聚各方共识的必然之举。
2010年上半年,依据《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部发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第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第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第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卫生系统的相关信息公开也有多处直接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包括:(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此外,《条例》的第三十七条专门明确,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卫生部首次公开的医疗信息内容,还是从上述《办法》对信息公开范畴的界定来看,卫生部门推行信息公开,还需要更多考虑公众知情权的需求。对于公众更关心的医患关系、医疗事故、费用成本、医德医风建设等问题,卫生部门应该勇于面对,从贴近患者的角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唯有从公众需求出发,勇于直面公众考问压力,才能做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神形兼备。无论是非典时期的疾控信息传播教训,还是甲流防控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做法,主动公开患者和公众所关心的信息,对于卫生系统开展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