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最基础的部分,但近年来,儿女拒绝承担赡养父母义务的案例却屡次见诸报端。不少老人因此在法律意识上“觉醒”,想要从儿女手中讨回财产。这样的想法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支持?本期的内容会给大家答案。
案例1 老父亲想要回自己的钱
马大爷有一儿三女共四个孩子,老人在乡村有块土地,前段时间把地卖了。老人希冀未来让儿子养老,就把卖地的钱都给了儿子。没想到,马大爷最疼爱的儿子拿到钱后就“现出原形”,基本不尽赡养义务,老人现在还是由三个女儿赡养。
不久马大爷生病了,他想趁自己活着时把钱要回来分给女儿,可女儿们又担忧要钱时,弟弟、弟媳能够与老人起抵触,就想着等老人逝世后再要。
律师表示,由于老人现在还活着,他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财产应当平分,但老人的保守观念可能有点儿重男轻女,他固然想把自己全部的财产分给儿子,但为了权衡女儿们的利益,他对财产的处分有附加条件,就是完整由儿子养老。但儿子并没赡养老人,所以老人有权利把钱要回来,他可以自己或托付代理人经社会调停,如村委会或居委会,或通过法律顺序处置。建议最好在老人生前把钱要回来。
案例2 “不再”孝顺的儿子儿媳
孙先生和老伴已年过70岁,近几年,老两口的生活自理能力大不如前,照顾老人的担子就落到了儿子身上。在儿子和儿媳妇的一再请求下,孙先生征得老伴同意后,在去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孙先生本以为,这样做儿子会更好地照顾他们老两口,但老伴因病瘫痪在床后,他发现并非如此。
刚开始,儿子、儿媳妇还会帮老人擦洗擦洗身子,给老人做做按摩。但没过多久,两人就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再看望老人。
一肚子苦水的孙先生找到女儿诉苦,希望女儿有空可以回来看看他们,女儿却以“弟弟拿到房子,就该尽孝”为由拒绝。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只要过户就完成了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反悔。但《合同法》第192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孙先生的儿子对其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孙先生虽然将房子赠与儿子并过户,但儿子不赡养他时,他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孙先生应当在知道儿子不赡养自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分析
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及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可以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如下: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2、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2)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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