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中国的老人,晚年最期盼的就是“福寿双全”,但天有不测风云,近年来发生在老人身上的意外也十分频繁。假如遭到意外伤害,老人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例1
老人受益于基层民主
英婆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在惠州市一民营医院住院治疗,却出现了右肢短4厘米的医疗事故,她认定是该院的责任,想为自己讨回公道。江北司法所工作人员张俊娟接到求助后,为她申请了法律援助,由法制副主任汪玉玲作为她的代理人,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告该院,并在惠城区法院开庭。法院调查认为原告英婆的证据不足以查明此案,需要做司法鉴定,但我市两家司法鉴定所有回避情形,不能做鉴定,区法院只能重新指定外地司法鉴定所给她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且时间跨度大、取证难,怎么办?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汪玉玲不厌其烦地寻找突破口,收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症结。考虑到英婆年老且有伤残,到外地鉴定存在难度,惠城区法院也极力促成原、被告进行调解。
当得知有机会调解后,汪玉玲认真帮助英婆分析案情,并积极与法官沟通,最后促成双方做出最大让步,被告代理人也主动提出可以让被告象征性地赔偿。经过法官说理,法制副主任讲法律、摆道理,被告最终同意调解方案,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英婆18000元,英婆也答应不再以此事追究被告任何责任,惠城区法院当场下民事调解书,就这样,一场医疗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像汪玉玲一样的法制副主任遍布惠城区207个村(社区),实现全区所有的行政村和社区法制副主任全覆盖,让群众可以不出家门就享受到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更快地适应新的社会规范,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对维护基层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案例2
赔偿的城乡双标准
1942年出生的赖某,老家是小楼镇腊圃村,现随儿子居住在增城市区,负责儿子一家的日常起居及照顾孙子。2013年1月8日,钟某驾驶小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经增派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太平村路段时,与赖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3年1月29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5月23日,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赖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赖某起诉至市法院要求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110.17元。
法庭上,双方争议主要围绕赖某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适用标准的不同,将导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距。最终,市法院认定,赖某虽然是农业家庭户口,但其随儿子在城镇居住生活,由儿子供养,主要生活来源于儿子的务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经办法官认为,“同命不同价”一直以来广受诟病,同类交通事故,仅仅由于户籍不同,导致赔偿标准存在巨大差距。他表示,受害人虽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由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消费水平与城镇居民一致,主要生活支出也来源于城镇,其生活水准与城镇居民并无两样,若适用农村标准则有失公平,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法律分析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老人购买意外险的赔付范围有哪些呢?意外险中的意外伤害又是指什么呢?
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伤害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角、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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