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讯的地方吏役:一份清代口供

  • 来源:新高尔夫
  • 关键字:贪渎案,隐形财政制度,吏役
  • 发布时间:2015-04-21 13:27

  笔者找到一份数万字的档案,为乾隆四十一年(1776)清政府审讯崖州知州余发林等一批官吏衙役勒索百姓的口供。崖州在今海南岛,为清代最南的散州,也是黎族聚集最多的地区,所辖之地涵盖今三亚、乐东、陵水、琼中等市县。笔者在乾隆与光绪两朝的《崖州志》中均查到了部分被审官吏的姓名,但这件案子本身则不见任何记录,也不见于其他史籍。乾隆一朝查办了大批贪官污吏,高层官员的审讯档案并不稀见,但这份档案有其特点,那就是涉及地方官吏衙役的具体贪污勒索行径,录有涉案官吏衙役的全部口供。崖州地处南疆,地瘠民穷,这些贪污勒索,数目其实都不大,大多数甚至可以说是鸡毛蒜皮,但这些官吏衙役的贪渎行径活生生呈现了清代地方吏役勒索百姓的微观细节,为我们的近距离观察提供了弥足珍贵的一手资料。

  一桩“鸡毛蒜皮”的贪渎案

  该案由广州府知府李天培、潮州府知府赵本磻督同署南海县知县赵康、署番禹县事南澳同知俞瀚共同审理,案情不复杂:新任崖州知州余发林到任后,“平日托称避瘴,深居简出”,纵容吏役下乡敲诈勒索,“户婚田土,雀角细故,唆耸控告”,敲诈所得钱财,官吏衙役之间私分了事。

  清代政府人员分为不同等级:高级为“官”;其次是“吏”;再下为“衙役”,包括皂隶、门子、库子、仓书、斗级、禁子、狱卒、仵作、民壮、铺兵、弓兵、捕役、马快、步快、厨役、轿伞扇夫、更夫、粮差等(后两者的差别,清代渐趋模糊,通常统称“吏役”)。该案的涉案官员有知州余发林(陕西城固县人)、吏目周冠魁(安徽桐城人)、乐安巡检狄敏(江苏溧阳人)。此三人,《崖州志》均有记载,无传,关于案件则绝口不提,大概地方政府觉得有损声望吧。除了狄敏押解受审途中病殁之外,余发林与周冠魁均出堂受审,留下了口供。涉案吏役共有23人,除了2名于押解途中病死之外,其余21人均出堂受审,也留下了口供。

  在审讯中,这些官吏衙役交代了从乾隆四十年4月到12月八个月内勒索百姓的罪状,共计30桩。从这30桩罪状来看,地方吏役勒索钱财的时机,主要选在:(1)催纳钱粮;(2)官司;(3)下乡;(4)采办与摊派杂役。以上四项为清代地方吏役勒索的主要机会,不独崖州为然。

  清代州县行政的首要工作,一为刑名(官司),一为钱粮。从口供来看,崖州吏役利用官司来讹诈钱财的情况最多见,占20桩,约达66%。这也是清代地方衙门的通例,书吏衙役特别喜欢别人打官司,以捞取好处,当时有俗语“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出”,正说明了百姓兴讼容易息讼难的情况。这些官司不是什么大案,而是司空见惯的民事纠纷,比如斗嘴打架、醉酒打烂店铺、借牛不还、邻居的猪吃了番薯等,较大的案件为偷牛(牛是当时百姓最重要的财产,跟牛相关的财产纠纷很常见)。这些民事纠纷大多事关财产,百姓私下无法协调解决后,处于下风的一方便会主动上控政府,寻求支持。可见当地百姓解决不了内部矛盾时,政府是其寻求公道的重要指望,但这就为吏役提供了讹诈的机会。乾隆年间在崖州附近担任知县的张庆长在《黎歧纪闻》中就说:“近日多不听处断而出告者,缘外奸教唆其中,渐生机智,亦风会然也”,跟这件档案可相印证。

  这些官吏衙役的勒索所得,到底价值多少?从这30桩案件来看:勒索个人,最多为5番银,最少为700文钱;勒索村子,最多则达到了20番银。从口供可知,崖州一带的银铜兑换比率跟全国差不多,为650文=1番银=0.72钱白银。按当时价格,1.25两白银可买1石米,8.6两白银可买一头牛,我们可由此推算其价值。有一件案子,百姓控告邻居偷鸡,吏役趁机勒索5个番银——近半头牛的价钱,数额不算很大,但如果我们考虑到日积月累的影响,那么总数目还是很惊人了。

  那么,这些勒索所得,官吏衙役们如何进行内部分配?从口供可知,较大的案子,如果是上级派去办的,吏役瞒不了,所得给上级一些,自己留一些(交给上级的赃款,比例从40%—70%不等),较小的案子,如果上级根本不知情,吏役就互相私分了。

  贪渎案背后的“隐形财政制度”

  在整件审讯档案里,我们可以读到对贪官污吏的批判是非常严厉的。不过,如果我们要更进一步理解这些吏役的勒索行径,却还得清楚清代地方政府的财政制度才行。

  清代正式编制吏役的“工食银”(工资),每年为六两白银,这个数字在有清一代长达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增加过,反倒不时有裁减。按清代社会的生活标准,这笔钱只能说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别是清代中期以后,因为通货膨胀与米价上涨,这笔工资已经越来越具象征意义,光靠它很难维持生活。而且,清代衙役几乎没有办公经费,比如捕役下乡办案、押送犯人,费用自理,政府不提供费用,也就是说,工食银不但是他们的工资,而且也是他们的办公费。因此,咸丰时期的知县方大湜谈到自己手下的捕役时就指出:“捕役家无恒产,类多衣食不周,额定工食为数无多,本不足以资养瞻。拿案盘费及购线(收买线人)之资,皆捕役自备,招解盗案一切费用,亦取给于捕役,欲其不豢贼、不诬良,难矣。”

  但是,就是这样菲薄的工食银,许多衙役也是没资格拿的——因为他们不属于正式编制。清政府吸取了历代冗员害政的历史教训,加上财政注重“量入为出”,始终严格控制官吏的规模,正式编制的吏役非常之少。只要翻阅地方志就会发现,二百多年间,大多数州县正式编制的吏役数目从未增加。崇尚节俭的道光帝甚至下诏,要求每一州县的吏役不得超过80人。但这想法是完全不实际的,二百年间,中国的人口翻了好几倍,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越来越繁复,只靠正式编制的吏役根本干不完,增加人手实属势在必行。

  政府不愿增加正式编制,干活又得增加人手,矛盾如何解决?从这件档案中,我们可以发现答案——被审讯的23名吏役中,有12名属于“帮役”,占52%。所谓“帮役”,也叫“白役”,就是超出定额,不在政府编制之内的吏役,用现在话的说,就是“临时工”。崖州属于穷乡僻壤,能够雇佣的人员有限,但从口供来看,白役至少已经不少于52%。事实上,清代中后期比较富庶的州县,白役的数目甚至远远超过正式人员。道光咸丰时期的四川与湖南,一个县的白役往往“动至千人”,还有白役把自己的“白役名额”转租给他人的事情发生。更夸张的是四川巴县,其知县刘衡宣称县衙里衙役数目高达7000人!这7000人大部分当然都是白役,因为按照清代规定,即使是公务繁多之县,雇役的数额也不过几十人。这些白役,不管道光皇帝愿不愿意,实际上都属于“隐形”的政府人员,只不过名字不那么好听罢了。

  雇人干活,就得发工资,中央政府再强大,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吏役们当活雷锋。问题是,作为农业社会的清代政府财力有限,使劲压缩正式编制的吏役尚且唯恐不及,哪里有钱给这些多出来的吏役发工资?

  最后的选择,是把这些编外吏役的工资,也包括那些正式吏役的工资之不足部分,全都推向民间,口头上反对,背地里默许他们向百姓索要。这样,清代政府与吏役之间的关系,实为一种“权力承包责任制”——政府把公权力租给吏役,吏役在完成政府任务(如前所述,主要是刑名与钱粮)的同时,政府默许他们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向民间索取自己的“工资”,但口头上又把他们应得的工资贬称为“陋规”。这就是政府与吏役心照不宣的“能做不能说”的“契约”,也就是我们今日所说的“潜规则”。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发现——清代地方吏役的敲诈勒索并不全是“非法所得”,有一部分其实属于中央政府默许的“隐形工资”。这样一种“权力换工资”,是清代社会的一种“隐形财政制度”,事实上也是历朝历代的基本制度。

  中央政府对地方吏役的压制与控制

  古代中国特别重视州县官,因为他们握有地方行政实权,方大湜甚至认为他们的重要性高过藩臬、道府、督抚这类高官,“然兴除利弊,不特藩臬道府能说不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平平言》)。而吏役则是州县官的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如果没有吏役听命,州县官们根本无法推行政令,也无法开展收税、征调百姓筑城修路等各项工作。

  这样,如何管理与使用吏役,始终是清政府的一大难题——让吏役不搜刮民间,不可行;让吏役不过分搜刮,也不容易。正所谓“无利不起早”,吏役的权力如此之大,可搜刮的利益如此之厚,要他们自己懂得收敛,把握“分寸”,这是不可能的。我们读清代史料,吏役残酷敲诈百姓的例子,触目惊心,比比皆是,根本毋庸举例。

  清政府对吏役采取了三种策略:第一,制定严厉的法律,不断加大惩罚恶吏蠹役的力度。比如,顺治十二年便制定了衙役犯赃律,规定:衙役犯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分别绞斩,一两以上俱流徙,一两以下责四十板革役。此后不断修订,康熙五年进一步规定,婪赃衙役赦免后仍行充役者,流徙宁古塔。康熙十二年又题准,凡贪赃官役流徙杖罪,俱不准折赎……到了雍正年间,相关法律定得更为严厉。

  第二,严格限制吏役的上升空间。明代便早已规定——胥吏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清代沿袭这一制度,《大清会典事例》明文规定:“皂隶、马快、小马、禁卒、门子、马兵、仵作、粮差、巡营及番役等皆为贱役。”乾隆37年,中央政府议定,倡优隶卒之家不准考试。这类作法,其实是把衙役归入社会等级的底层,当作隶属官府的“贱民”。好好的良民,为何当了衙役,就变成了贱民?连清人都觉得于理不通。但中央政府的目的很清楚,那就是要限制吏役的发展空间,以防他们势力坐大,激起民变。

  第三,在意识形态上不断贬低、训斥与敲打吏役(特别是雍正与乾隆),使其收敛。这种意识形态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有的家族禁止族人出任衙役,有的甚至还规定,如有家庭成员担任衙役,一经发现,立即革除族藉。《清朝文献通考》也说:“快手(衙役之一种)常为士绅所不齿”。此外,还有一批官员和士大夫积极著书,为州县官员如何治理吏役出谋划策,出版了大批著作,黄六鸿的《福惠全书》、汪辉祖的《佐治要言》都是其中名著。

  清政府的种种举措,特别是雍正时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澄清吏治的作用。不过,由于农业社会的中国现实,以上举措是以“权力换工资”的“隐形财政制度”为基础的,只是要平衡它,而不是改变它。事实上,从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也只能如此。康乾盛世时期,中央政府掌控最高权力,一切可控,太平天国以后,战乱纷起,中央政府的人权、事权与财权陆续流失,就越来越难管住地方上的官吏衙役了。清代吏治从此大坏,不可收拾,以至晚清大儒王闿运甚至宣称到了“本朝与衙役共天下”的地步。

  这批被审讯的官吏衙役,最后命运如何?

  因为档案的结尾残缺,我们无由确知故事的结局,但可以按乾隆朝的处理模式推知一二。涉案的官员,狄敏病死,余发林没有参与贪渎,但身为地方官,有失察之责,按乾隆三十年的规定,理当革职,永不叙用。余氏为陕西城固人,时年57岁,从西北辗转到海南岛奋斗多年,才谋得一官半职,仕途从此全毁。需要提及的是,余发林其实官声不错,他出任崖州知州前曾任海南岛文昌县知县,有政绩,以至于案发后编撰的《文昌县志》还悄悄赞许他。周冠魁贪污数目不小,革职不用说,多半还要被判流放。至于吏役,因为贪污勒索数目到底不大,通常的惩罚为入狱、充军、杖刑和流放。海南岛已是偏僻烟瘴之地,流放就谈不上了,他们的命运大概也就是入狱和杖刑吧。按清朝的规定,官员大多为外地人,吏役则以当地人充任,这个角度上说,这批吏役所受的惩处与付出的代价,其实远比官员为轻。

  文/杨志(乐东黄流人,文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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