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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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05 13:31
私拆信件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某中学的青年教师刘平,见所带班级的男生女生接触频繁,就在班会上三令五申,男女生不得在课下接触耽误学习,否则将向家长和校长汇报。某日其从学校收发室经过时,发现有班上学生刘林的几封来信,信封上写有“地址内详”,当即怀疑刘林是在谈恋爱,就把几封信全部拿走。当晚,刘平将几封信全部拆阅,发现确实是一位男生写给刘林的求爱信。第二天,刘平将此事报告了校长和刘林的家长。并且在全班班会上对刘林进行了点名批评,说“小小年纪,不思进取,乱谈恋爱,有伤风化,不是一个好东西”,刘林当众受辱,精神压力很大,诱发精神病,被迫辍学。
问题:刘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构不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评析:刘平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组织,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暴力”是指,是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进行的殴打、伤害;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文字的、语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法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亦即使多数人看到或者听到;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中,刘平为了管教学生,私拆信件,而后将信件内容加以宣传、扩大,并且当众说刘林“不是一个好东西”,使小小年纪的刘林人格受到很大伤害,从主观上讲,刘平有贬低刘林人格的故意,这一点从其话语中可以看出,从客观上看,刘平有贬低刘林人格的行为,而且造成刘林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刘平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刘平私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开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刘平私拆他人的信件次数只有一次,信件的数量也不多,情节尚未达到严重,因此不构成犯罪。
大人教唆小孩打架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案例: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张家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讲理,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势众,声称自己是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决心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的小女儿(13岁)独自在地里干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但又怕自己伤害小孩会负责任,便叫来自己13岁的儿子和14岁的侄子,说小孩打人不犯罪,叫二人去打死马某的女儿,为自己出气。这两个小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各拿一把铁锨冲过去,对马某的女儿乱打,将其腿部动脉血管打断,血流不止。张某事后非常害怕,赶紧将马某的女儿送往医院,但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评析:张某、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首先产生要杀死马某的女儿的犯罪故意,而后教唆其侄子和儿子产生犯意,并安排其侄子和儿子二人动手去杀马某的女儿。其侄子和儿子随后按张某的安排实施了杀人犯罪的实施行为,剥夺了马某女儿的生命权。由于,张某的儿子未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一案件中只有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教唆犯,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要作用,再从教唆自己不满14周岁儿子实施杀人行为的角度讲,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以根据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的侄子实施杀人犯罪时刚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