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实施,规范化将遏制乱象

  • 来源:收藏拍卖
  • 关键字:博物馆,私人财产,圈钱
  • 发布时间:2015-05-21 09:53

  2015年3月20日,博物馆业内期待已久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开始施行。《条例》内容涉及了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博物馆管理、博物馆服务及处罚方法等内容。作为博物馆业第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文件,《条例》对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发布了一系列专家解读文章,多家媒体纷纷就《条例》内容展开探讨,业内人士认为《条例》中的一些措施有利于推动行业的健康、规范、持续性发展。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明确了民办博物馆的身份,并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4165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811家,占19.5%。但是,由于博物馆门槛低,缺乏监管,国内民间博物馆基本上是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存在很多问题。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段勇把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存在的问题分为表层和深层两种。

  其中,表层问题主要有:管理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人才匮乏、违法买卖出土文物、重建馆轻运营等。目前60%的馆尚未建立藏品登记、管理制度;以收藏文物、艺术品为主的非国有博物馆赝品比例畸高,陈列展览普遍数量少质量低;30%的馆经费入不敷出;20%的馆尚未完成法人登记手续;在已完成法人登记手续的馆中,60%以上还没按规定建立理事会。

  深层次问题是:现阶段的非国有博物馆基本上仍处于个人、家庭、企业“收藏展示馆”阶段,创办者的私人财产权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混淆不清,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博物馆的定义和性质。严格来说,我国还没有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的非国有博物馆。更有甚者,个别非国有博物馆“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博物馆的幌子向政府和社会索要政策、资金支持,却干着违背博物馆宗旨的勾当,严重败坏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声誉。

  针对段勇所提到的诸多问题,《条例》有明确措施予以规约。比如,对于非国有博物馆未建立藏品登记、管理制度、赝品比例畸高、违法买卖出土文物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护,禁止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加强文物保护,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要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博物馆要对属于文物的藏品单独设置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藏品,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在博物馆界,存在一些打着建博物馆的幌子圈钱圈地的行为,他们往往登记以后并不开放,针对这种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给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针对目前博物馆业普遍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认为,建设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势在必行,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博物馆理事会通常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理事组成的管理组织,依照集体负责的形式,履行对博物馆的领导决策权,是博物馆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包括:对内要决定博物馆的宗旨和目标,制定政策,规划战略,遴选、任免、监督、评估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审核工作和财政预结算报告;对外要建立与社会联系交融的平台,筹集发展所需资金,发展合作伙伴,提升公共形象,维护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众的良好关系。国际上的经验也已证明,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博物馆公共性的生动体现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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