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有故事的企业:一方面,作为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领军者,她在海内外不断攻城略地,开拓了大量新的市场,创造了诸多业界的神话;另一方面,她积极适应各地法律规则,善用法律武器,先后在一系列重大法律活动中取得胜利。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三一都强调契约精神,敬畏法律,尊重司法,重视法律的力量。”2013年,三一集团荣获首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成为行业屈指可数的获奖企业之一。近日,笔者走进三一集团,在这个庞大的工程机械帝国,听到了发生在这里的精彩法律故事。
起诉美国总统首胜
2015年4月20日下午,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向外发布消息称,三一重工在美司法维权再获胜!美国337调查复审有了最新结果,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决:美国马尼托瓦克公司对三一重工履带起重机侵犯该公司928号专利和158号专利的两项指控,均不成立。2010年,三一集团进军美国风电领域,在美注册成立了罗尔斯公司。2012年该公司收购了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4座风力发电场项目。2012年7月,该项目被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直接禁止。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罗尔斯公司在14日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且在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并规定仅能由美国人进入场地完成上述工作。
“美国方面这种干预外国投资的做法直接触犯了WTO原则,是其最近几年在金融危机压力之下所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表现,也直接违反了美国宪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和法定程序。”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CFIUS的裁决越权、违反程序法;总统的命令越权,给予罗尔斯公司应有的程序正义及平等保护。
将美国总统告上了法庭,这在国际法律界还是第一次。当时,虽然此举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但这种开创性的诉讼本身是异常艰难的,因为三一需要从浩繁的美国法律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而且它面对的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力量。
2014年7月16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奥巴马政府在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资公司在美投资的风电场项目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剥夺了法律赋予其的正当程序权利。这意味着三一集团成为首个胜诉美国总统的中资企业。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三一都强调契约精神,可以说这次的胜利是我们对司法敬畏和尊重的结果,也是我们正视契约精神的结果。”事后,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如此表示。
在美国起诉奥巴马,就是为了“寻求公平正义,洗刷不白之冤”。对此,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的话更加直白。
应诉奔驰维权成功
“在三一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断有一些法律上的风险和挑战。作为法务工作人员,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事先做出准确全面的分析和研判,告知其中的经济法律风险,提醒‘法律天花板’的存在。”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曹丽霞表示,在不同阶段,三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挑战是不一样的:以前更多是劳资人事纠纷、债务纠纷,如今更多是知识产权侵权、投资环境保护和并购等非诉业务。
2006年,三一在英国申请注册公司的图形商标和文字“SANY”商标时,戴姆勒-奔驰公司以三一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三一推向了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的被告席。对此次被诉事件,三一积极应对,开始了长达3年的艰难维权之路。
面对翔实的证据,2009年10月23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判决书裁定,驳回戴姆勒奔驰公司有关三一商标侵犯其三叉星商标的诉讼。自此,三一与奔驰的商标之战取得了实质性的胜利,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国际胜诉第一案”,有评论分析认为这一国际诉讼案是三一乃至中国商标维权领域的一个典范。
面对侵权主动迎击
在国内,针对侵害三一商标权的行为,三一也依法给予了迎击。2010年7月,三一营销人员发现一家名为“马鞍山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公开经营,却并非三一的子公司。三一法务部在接到营销人员的举报后立刻展开调查。调查显示,马鞍山三一公司与三一毫无关联,但它以“三一”及“三一重工”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及宣传其机床等机械产品,其互联网站、公司厂房、宣传资料均与三一极为相似,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在搜集了大量证据后,三一将其诉至长沙市中院。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一”汉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马鞍山三一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赔偿三一经济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后,马鞍山三一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在翔实的证据面前,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7月,三一发现一家名为“中国三一重工(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已在香港注册处登记完毕。按照香港法律,如果该公司在香港登记注册一年后,没有企业对他们提出异议,即可在香港和内地销售他们的产品。到那时,三一只能通过香港司法程序、聘请香港律师进行诉讼,还会面临巨额成本与极高的败诉风险。时间紧迫,法务部随即搜集大量证据,并给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去投诉邮件。在接到三一方面的投诉后,香港公司注册处亦极为重视,并派出了专门的律师进行评估调查。
当年12月17日,香港公司注册处致函三一,认定对方企业名称与三一“过分相似”,限对方在6个星期内变更名称。这起维权案件不仅保护了三一在香港和内地的市场环境,而且三一的知识产权还首次在香港留下受保护记录,意义重大。
“在向海内外布局拓展的过程中,面对不同的法律环境和法系背景,三一始终积极主动应对各种挑战,坚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曹丽霞表示,在三一市场化国际化的过程中,在合资、投标、国际销售等许多重要核心的业务中,法务通过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标准流程、全程参与把关等系列活动,为企业品牌的发展壮大减少控制了风险,释放了法治蕴含的生产力红利。
文/阮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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