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敢判决?

  • 来源:杂文选刊
  • 关键字:冤假错案,法律
  • 发布时间:2015-07-23 09:18

  服刑二十年从未认罪的贵州“杀人犯”杨明,将于6月11日接受贵州省高院的开庭再审。律师张磊告诉记者,贵州高院将于6月11日在铜仁中院开庭再审杨明案,因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不公开审理。

  据报道,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2015年4月1日,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通知书显示,“本院经依法立案复查认为,该案生效判决书认定‘杨明于1995年1月21日晚在其住房一楼的卡拉OK厅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的下水道内隐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月21日,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3日将再审决定书送达杨明本人手中。

  据报道,1995年初,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三十岁的杨明系死者王某某前男友,被认定为嫌犯,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后于8月28日被批捕。1996年9月13日,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明故意杀人。杨明案经黔东南州中院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后,于1996年11月1日被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过,1996年12月10日,在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黔东南州检察院重新起诉。案件在当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两天后法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杨明律师强调,该案从侦查阶段至今二十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但其始终拒不认罪,与家人坚持申诉。

  已经判决二十年的案件重审,检察院的理由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年,黔东南州中院也曾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而后,法院在检察院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判决杨明罪名成立,判处死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二十年前州中院就已经知道的了,并非2014年省检察院启动复查后才知道。因此,杨明案开庭再审,不仅仅是复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而且也要复查州检察院与州中院如何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活生生地把杨明判处死缓,并且一关二十年,把一个三十岁的青年人关成了五十岁的半百之人。

  复查冤假错案,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当事人都不受冤枉,并不应当止于把冤假错案纠正过来的步骤上,也需要查清当年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制造了冤假错案。我一向以为,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好人在里面,这就是好部门或好单位。法律部门或单位要成为好部门或好单位,必须让秉公执法的人在里面,清除那些贪赃枉法或不贪赃只枉法的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都敢判决,这样的检察官、法官与乱开药治死人的医生有什么区别?

  【原载2015年6月10日《北京晚报·北京论语》】

  苏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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