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几十轮修改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网络,出租汽车,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8-11 07:39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几十轮修改,目前正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就是我们所说的专车,它是“互联网+交通”中涌现出的新业态。它的出现,对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旧业态,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暂行办法”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车当作新旧并列的业态,分别管理。这本身就体现了鼓励创新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7月25日,交通部刘小明司长关于暂行办法有一个说明,是合情合理的。其中,把追求利益相关方的最大公约数作为出台政策的出发点,我认为可以作为大家达成共识的基础。“互联网+”应该以发展增进最大公约数。

  以发展增进最大公约数首先要正确面对历史和现实。对于出租车管理费(也就是所谓“份子钱”)的问题,我现在的看法也有所改变。在协调观点过程中,高新民老先生一再提醒我要先了解交通业的“行业关切”。刘小明司长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我认为是有充分说服力的。我们互联网人不能再无视这个问题的现实存在了。我不怀疑新业态可以通过完全竞争打掉“份子钱”对应那点利益,但回过头来想一下,实在是不值得。新业态要发展,旧业态也要生存。如果连几百块、几千块的蝇头小利都不能包容,新业态如何与旧业态在发展上达成最大公约数?光是内耗给新业态造成的损失,就不只这个数。中国改革成功都是增量改革,这件事也要找增量,而不是去休克。发展就是创造增量,发展最利于增进最大公约数。

  以发展增进最大公约数还有第二层意思:向哪个方向发展?按旧业态原有的方向是不行的,增量会越来越少,公约数扩大空间有限。“暂行办法”确定了错位经营的定位,希望新业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与旧业务错开定位发展。我对此极为赞成。许多人搞不清楚互联网+交通增量的来源,只从短期因素(资本、价格战)理解专车,“暂行办法”站得较高,提出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为行业指明了增量的长线方向。传统专家不相信,我们不争论,互联网发展自然会让大家看清许多目前“想不到”的事。

  以发展增进最大公约数的第三层意思,涉及怎么发展。互联网下一步怎么发展,有许多东西还看不清楚。现在都规定死了,不是鞋憋坏了脚,就是脚撑坏了鞋。需要探索改进适合互联网特点的管理,一是旧业态管人与管车一体,改革将推进两权合一,这很好,有利于减少层层转包;而新业态面对的问题不同,分享型经济要求两权分离,人员使用与车辆归属分离,管人与管车可能不是一回事。人管得严点,车管得松点,也许效果更好。例如,在当前专车使用强度仅为巡游车十分之一的实际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专车在运营与非运营之间,设置准运营车辆,由各地灵活掌握?它好比给鞋安个松紧带,可以适应各地不同情况。二是新业态多采取平台与增值业务分离的形式,平台免费不能认为是低于成本定价进行不正当竞争,因为还有增值业务进行补偿;也不能仅以市场占有份额确定平台垄断,因为相关市场也应包括增值应用市场。这些属于下一步就会看清的东西。三是旧业态下的车一直管到县,但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对新业态一直管到县可能助长地方保护。四是如果任由地方对专车进行数量管控,不利于专车发展。这些都是新情况,如果制度和法律参照旧业态过早固化,可能制约新业态发展,反过来也会影响旧业态的改革。

  新旧业态融合,看似矛盾重重,但抓住发展这个牛鼻子,把蛋糕做大,最大公约数会越来越大。互联网+交通如此,互联网+X也一样。

  文/姜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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