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落实税费优惠 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费优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发布时间:2015-09-30 09:4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财政部于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通知》要求,要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1)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通知》明确,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记者 任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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