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刀防卫拳头,致人伤亡

  案例:

  孙某,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某陪同其友蒋某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某及李某、马某三人尾追少女陈某、张某,郭某对陈某拉扯纠缠。孙某和蒋某上前制止,与郭某等三人发生争执。蒋某动手打了郭某面部一拳,郭某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某和蒋某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李某、马某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某等四人,与郭某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某、蒋某,企图报复。当郭某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某、蒋某,即将二人截住。郭某上前质问孙某、蒋某为啥打人。蒋某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是自己的妹妹。郭某闻听,照蒋某面部猛击数拳。蒋某挨打后和孙某退到附近街道墙旁一垃圾堆上。郭某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某左胸刺了一刀,郭某当即倒地;孙某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某乘机脱身跑掉。郭某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评析]

  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1.孙某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某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某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某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某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某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某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某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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